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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政治制度(各章节的重点和难点)

来源:九壹网
中国当代政治制度(各章节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需要考核的知识点覆盖面较宽,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对那些记忆性的一般知识不再一一介绍,同学们可以根据期末复习指导和网上的综合练习题中的填空题、选择题去掌握。下面,我只是提示一下教材各章节需要掌握的重要概念和需要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导论

1.政治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历史性。第二,阶级性。第三,权威性。第四,层次性。第五,稳定性。

2.人民民主专政是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首先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指的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人民民主专政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表明我国实行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建立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坚持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只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人民有权限行使国家权力,但就“如何行使”以及“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去行使”等具体问题却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这需要由其他的制度来具体规定和实施。

3.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色:

第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 第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 第五,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能够实现自身的改革和完善 5.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进和创新的一种形式。所谓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实行法治。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

依法治国突出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

本章重要概念:国体政体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一章 宪法制度

1.宪法的分类和我国宪法的类别属性:现有的宪法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宪法和实质上的宪法两大类型。形式上的宪法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来划分的;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及程序为标准为划分的;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是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为划分的。我国的宪法是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民定宪法。实质上的宪法从宪法的性质和实际功效的角度来对宪法进行划分。西方学者把宪法划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语义性宪法;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和装饰性的宪法(或冒牌宪法)。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宪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所反映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国的宪法是规范性宪法、保障性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是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

3.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解释一般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依法解释原则;符合宪法精神和制宪目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系统解释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统一解释;第二,条理解释;第三,补充解释;第四,扩大解释。

4.宪法规定的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原则(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机构;国家象征);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5.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

宪法的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任何活动。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宪法适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宪法的活动。。 6.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群众路线的原则。 (4)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5)责任制原则。

8.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第一,平等权;第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政治自由;第四,监督权。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第一,人身自由;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住宅不受侵犯;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五,宗教信仰自由。

(3)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一,劳动权;第二,休息权;第三,获得物质帮助权;第四,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义务: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第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六,其他方面的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9.“公民”与“人民”的异同:

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一是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二是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为广泛。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三是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四是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本章重要概念:宪法宪政公民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象征

第二章 中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

1.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

(1)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 (2)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 (3)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 (4)组织和动员社会。 (5)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2.中国共产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

党指挥枪是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军队关系的传统和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方面在党与军队的关系上,党高于军队,政治高于军事,政权高于军权;另一方面,在军队的领导权归属问题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是中国共产党而不是任何其他力量可以和能够领导军队。

党指挥枪原则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对军队实行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绝对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军队思想上的领导就是军队必须奉行中国共产党所奉行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用这些思想和理论武装军队的头脑;不允许在军队中传播任何反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思想;保持军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思想上的纯洁性,使军队能够在政治上与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在军事上自学听从中国共产党的指挥。 从具体手段上说,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首先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在组织上系统地实行对军队的严格控制和领导。

其次,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组织领导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层层建立党组织,使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成为军队中更为集中、更有凝聚力的组织核心,从而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

再次,中国共产党通过独具特色的政治工作制度保证对军队的领导。 2.中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

(1)参政议政,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层面的政治活动,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政议政的实行形式一般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2)民主监督,即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框架下,由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3)民主党派在人大和政协中参政议政。

(4)民主党派的成员被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定职务。 本章重要概念:参政议政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接受和服从中共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所谓根本政治制度意味着: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中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其他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权力、合法性均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制度和机构相比,是本源性的、根本性的。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统治和管理国家政权权力的、具有相对低成本和较高可接近性的机构。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也决定了它具有一种“根本性”。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构建的国家政权体系,它主要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产生它的人民的关系,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这三个“关系”、一个“基础”、一个“原则”,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的性质。一句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五,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还在于它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具有根本的区别。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西方国家实行多党竞争制度。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多党地位平等的多党竞争制度需要不同的政党生存和竞争的制度空间。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与西方多党竞争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议会民主制。在目前阶段,在中国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根本的重要政治意义,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所必然要求的政党活动空间的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具有了根本性的地位和意义。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最主要就是地方立法权。地方组织法第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均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如下情况:

第一,制定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即执行性和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内容,原来均属于中央立法机关的权限。

第三,制定国家暂时没有立法,而本行政区域又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就国家不可能专门立法的地方特殊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二,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三,法案的通过。 第四,地方性法规的备案。 第五,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及其内容: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除行使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自治权的行使主要有:根据本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对于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而制定的条例,它是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事务的规章。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为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维护当地民族特点而制定的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章重要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章 国家元首制度

1.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时也是国家机构,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一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

2.我国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 (1)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

公布法律:任免权:发布命令:荣典权。 (2)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本章重要概念:国家元首

第五章 中央行政制度

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第一,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国务院的工作由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总理是国务院的惟一法定责任人和最高领导人。

第二,在国务院内部,实行总理负责制。只有总理才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只是总理的助手,并只对总理承担责任。 第三,总理享有国务院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

第四,总理享有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及其他国务院工作人员的提名权。 第五,总理享有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和议案的签署权。 2.我国行政监督的方式:

(1)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实施行政监督。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政府做出是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监察监督: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国务院行政监察机构是国家监察部,由于地方政府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接受所在政府和上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因此国家监察部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权。 3.国务院的行政方式:参与立法;行政立法;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直接命令;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报告工作(国家统计局系统的工作;地方政府的报告);审计和行政监察;行业管理和部委联系企业;专项拨款;设立派出机构或代表;垂直领导。 本章重要概念:行政制度行政立法行政监督

第六章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政府的类型:一般地方政府(省、地区、县、乡、民族乡);城市地方政府(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设置标准、县级市、区、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本章重要概念: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

(3)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必须根据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自治权、行使自治权利;三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而且还是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 (4)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力度。

(5)少数民族人口政策: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边撞地区和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人口特别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三个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农牧民夫妇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 (6)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国家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7)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受到了普遍重视、尊重,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9)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 (10)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权内容(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地方公安部队组建权;社会事业自治权;自治机关组织和工作规则设定权;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优先权)。 本章重要概念:民族区域自治

第八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些地区的政府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性质仍然是国家的地方政府,不具有主权国家的性质和地位,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一国两制”的核心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国两制”制度的实施,首先必须保证国家的统一。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一国家的不可分隔的一部分;其次,邓小平说“实行‘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10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本章重要概念:一国两制

第九章 审判和检察制度

1.法院和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享。法院和检察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机关,其中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司法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以及其它司法组织,甚至中共党的机构共同分享的,而司法机关也并不仅仅是指法院和检察院,还包括行政机构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其它具有权能的机关。因此,严格地说,法院和检察院只是全部司法机构体系中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与司法机构体系不可等量齐观。

2.检察院的立案范围:

除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案件外,检察院还可以直接立案办理某些案件。

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包括: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 (4)特别决定侦察的案件。

3.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方式:法院(合议制;两审终审制;审判委员会;案件审批制度);检察院(侦察;批捕;公诉;抗诉;监督)。 本章重要概念:合议制两审终审制抗诉法官

第十章 军事制度

1.武装力量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还包括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队。 人民解放军是中国武装力量的主体。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两部分组成。

成员有陆军部队、海军部队、空军部队、第二炮兵部队、军事院校、国防科技研究机构六部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国武装力量中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的武装组织。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由陆、海、空军部队组成,是一支合成部队。驻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主要由陆军构成。

2.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重点是中国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义务兵服役是公民义务的履行。按照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志愿兵从服现役期

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士官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 3.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军事制度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如何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主要通过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加以实现

政治上,用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统一全军的思想和行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思想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指战员的头脑,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二,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体现的。一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二是军队中班有党员,排有党小组,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三是各级党委是军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四是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先由党委做出决定;五是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开展工作;六是未经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七是党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八是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九是未经党组织的批准,不允许在军队中建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小团体、小组织;十是只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 本章重要概念:四总部

第十一章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基础和基本方针: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

原则。“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2.中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在人大和政协中参政议政;其成员被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定职务。

第十二章 干部——公务员制度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含义和基本内容: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中国行政机关实行的职位分类相对比较简单,同时兼顾品位因素。 职位就是特定职务、职权以及相应责任的集合体,它由符合一定标准的人员担任。职位分类,即依据规范化标准,按照工作的性质、责任、任务难度等因素,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常任职位分类划等。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不同,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对政府公职的每个职位进行设置。二是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与任职资格条件。三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确定职位的类别和级别。四是对职位的管理。 本章重要概念:国家干部职位分类

第十三章 选举制度

中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获得的资格要件。

答:(1)必须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公民身份确认的惟一条件是取得国籍。中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国籍。 (2)必须年满18周岁。

(3)必须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那些虽然受到法律惩罚但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本章重要概念:直接选举间接选举

第十四章 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

1.基层自治制度的类型:农村村民委员会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村民自治的实质和内容: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操作的角度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环节:

即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 本章重要概念: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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