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分析
作者:全 锋等
来源:《科学与管理》2008年第05期
摘要:高等学校拥有丰富的知识基础和科技力量,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力军。在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下,高校通过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和政策,促进了知识产权工作的长足发展,不但知识产权数量突飞猛进,而且知识产权权力构成更加多样化。本文通过翔实的数据分析,理清了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 现状 分析
高校拥有先天的知识、人才和技术优势,是国家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处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近年来,在国家和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环境下,特别是在国家有关部委颁布实施《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以来,高校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力度和程度,通过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调整知识产权成果在教职员工年终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评聘等关键环节的比例;增设了相关的管理机构;分配专门的资助经费等方式,极大地激励教职员工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
目前,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问题不再是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不多、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差、学校管理措施不完善等,而是高校的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的实质性重视程度不够、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知识产权有效率偏低、知识产权管理不全面。
1、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实质性重视程度不高
高校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者,通过承担国家计划项目为解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重要贡献。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863计划在研课题3888项,其中由高校主持承担的占39.4%,是第一大承担方;“十五”期间在研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的主持人有49.5%来自于高等学校;200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有78.8%的项目由高等学校承担。由此可见,目前,不论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基础研究,高等学校都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是科教兴国的强大主力军。因此,国家有关部委高度重视由高校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相关的规定要求,明确项目申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项目执行中的阶段成果必须进行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取得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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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归项目承担高校所有,甚至要求在取得知识产权成果之后要积极进行推广转让,服务社会。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对有关规定的实质性重视程度不够。 1.1 科技成果查新检索只查论文,不查专利
据统计,90%的最新科研成果可以在专利成果中查到,但是,由于科研人员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高,对知识产权查新程序和要求不够了解,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前的查新工作要求不够全面,同时也受查新机构业务范围和工作能力的限制,科研人员在申报科技项目查新检索的时候,只对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进行查新,而没有对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检索。然后根据论文查新的结果自行对项目进行定位,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的实际定位和执行。
1.2 在确定项目预期成果时,对知识产权成果承诺随意
每一项科技计划项目都要求申请者拟出项目的预期成果,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成果。由于缺少对行业、专业乃至项目所涉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的检索,虽然科研人员对项目可能产出的知识产权成果相对较为清楚,但是对是否能够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成果不了解,而为了达到申请项目的需要,就随意承诺知识产权成果,最终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圆满结题,最后甚至会出现为了结题而随意申请知识产权的情况。 1.3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知识产权成果保护不够及时
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进行适当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时间长、程序多,而且要通过学校管理部门的审核,没有发表科研论文直接。同时,也由于大部分科研人员对发表论文于申请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影响不够了解,所以大部分科研人员把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以科技论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最终影响项目成果的有效保护,甚至影响课题的结题。 1.4 对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推广转化不够积极
由于科技人员对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成果重视程度不高,往往认为知识产权成果只是科技项目执行中的一项成果而已,或者是完成科技项目的一个程序而已,没有上升到通过承担科技项目,产出知识产权成果推动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经济进步的高度,因此,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积极的对知识产权成果进行推广转化,造成虽然有成果但是没有利用。
2、高校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多元化,权利申请数量大幅增加,但权利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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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下,特别是在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以来,高校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有了跨越式的进步,知识产权不论权利构成还是权利申请数量都有了明显的发展。 2.1 高校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多元化
高校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等,在国家与关规定的要求和学校各项有效措施的激励下,高校充分发挥人才丰富、学科全面、技术领先的优点,知识产权成分多元化,并且各项知识产权都取得全面发展。据统计,2001-2005的五年间,由大学申请的专利有46254个,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3292个,分别是“九五”的5.46倍和3.85倍。同期,由大学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270个,是“九五”的11,25倍。另外,截至2001年12月31日,由大学申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378项;截至2005年由大学申请并注册的商标1326个。 2.2 高校知识产权质量不高
由于高校科研人员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重视程度不高,而且对申请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停留在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交差、职务职称晋升和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的需要等层次,对知识产权的质量不够重视。目前,高校的知识产权质量整体不高,而且有下降的趋势,据统计资料显示,“九五”期间,由大学申请的发明专利有5511条(占同期申请专利的65.1%),其中获得授权的有3453条,占62.66%,而“十五”前三年(2001-2004)共申请发明专利24008条,虽然占同期专利申请的76.2%,但是获得授权的仅有12337条,占39%,也就是说可能有近60%的发明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同样,“九五”期间,由大学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24条,其中获得授权10条,占42%,视为撤回1条,占4.2%;而“十五”前三年(2001-2004)共申请223条,截止目前获得授权63条,仅占2.8%,而视为撤回、撤回和驳回以有9个,占4%。在软件登记方面,至2001年止由大学申请并获得登记的软件占全国的2.7%,而2001年全年大学申请并获得登记的只占同期全国软件登记的1.8%。
3、高校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维护的有效率低
知识产权权利的维护一方面体现了高校(包括学校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代表着知识产权权利的市场有效性和行业主导性作用,权利维护时间越长,代表权利得到重视程度越高,市场转化可能性越高,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越强。为了促进科研人员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大部分高校制定了申请费和获得权利后几年内的年费由学校支付的激励措施。但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统计分析表明,截至2006年10月31日,由大专院校申请的发明专利前三年维持率都在80%以上,而到了第六年只剩下不到40%,到第九年只剩下不到20%。低于科研单位的发明专利维持率,更远远低于工矿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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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率,这说明一项授权专利一旦学校不再支付维持年费,科研人员也就放弃了专利权的拥有。
4、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率低
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一方面是保护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是促使科研人员把成果推广至工农业生产实际中,促进企业积极引进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创新。但是,高校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不但受技术接收方、技术交易市场环境的影响,也受高校自身的影响,高校科研人员和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主动积极,转化实施就较好,反之就较差。目前,由于高校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推广转化工作不够积极,而且虽然学校设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但大部分的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仅仅停留在申请审查、协助申请、办理年度缴费维持等工作,而没有推动市场转化。因而,造成高校的知识产权转化率相对偏低,以发明专利为例,据浙江工业大学调查表明,高校的专利转化实施率仅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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