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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执法参照书

来源:九壹网
执 法 参 考

(危险化学品)

29、危险化学品储灌区防护围堤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防护围堤一般包括三种,防火堤、围堰和防护墙,虽然叫法不同,但都是为了防止液体外流、气体外溢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一、防火堤。防火堤是用于常压液体储罐组,在油罐和其他液态危险品储罐发生泄露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一)检查生产、储存场所是否设置了防火堤。凡是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均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1、甲类液体为闪点小于28度的液体,常见的有汽油、甲醇、乙醇、甲苯、乙苯、丙酮、乙醛等;

2、乙类液体为闪点大于28度小于60度的液体,常见的有煤油、壬烷、苯乙烯、丁醇等;

3、丙类液体为闪点大于60度的液体,常见的有轻柴油、重柴油、苯胺、甲醛、糠醛、丙二醇、100号重油、

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二)检查防火堤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5、每一储罐组的应设置不少于2处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向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米时,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隔墙亦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6、相邻两罐组防火围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米的消防空地;

7、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8、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9、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应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三)检查防火堤的构造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堤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构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渗漏;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3、钢筋混凝土体身厚度不应小于200mm;浆砌毛石防火堤堤身厚度不应小于500mm;砖、砖块砌防火堤堤身厚度不应小于300mm,堤外侧宜用水泥浆抹面。

二、围堰。围堰是用于常压条件下,通过低温使气态变成液态物质的储罐组,在发生泄露事故时,防止冷冻液体骤变成气体前外流的防火堤,亦称围堰;强腐蚀液体储罐周围设置的防护堤亦称围堰。

(一)检查是否设置了围堰。常见的通过低温使气态变成液态的物质有液氯、液氨、液氧、液氮等;常见的强腐蚀液体有硫酸、盐酸、硝酸、火碱(液体的)等。这些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围堰。

(二)检查围堰除符合防火堤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几点要求

1、极度、高度危害有毒物料和强腐蚀液体的储罐围堰应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

2、当储罐泄露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罐组内的地面应作防

腐蚀处理;

4、全冷冻式储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30000立方米,储罐组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5、全冷冻式储罐组应每罐设一隔堤;全冷冻式储罐组围堰内的地面,应予以铺设,并宜设置不低于0.5%的坡度坡向四周。

三、防护墙。防护墙是用于常温条件下,通过加压使气态变成液态物质的储罐组,在发生泄露事故时,防止下沉气体外溢的构筑物。

(一)检查是否设置了防护墙。常见的通过加压使气态变成液态的物质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乙烷、丙烷、乙烯、丙烯、乙炔、丙炔、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醛等比空气重的气体。

(二)检查防护墙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全压力式石油液化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组的防护墙高度宜为0.6m,隔墙的高度宜为0.3m;

2、全压力式球罐壁至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球罐直径的一半;

3、全压力式储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20000立方米,储罐组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且不应超过2排;

4、全压力式储罐组防护墙内的地面,应予以铺设,并宜设置不低于0.5%的坡度坡向四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危险化学品场所监测报警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执法参考:一、检查是否在相应作业场所安装了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一)可燃气体报警仪的安装。可燃气体是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附录A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例举了107种可燃液体、气体。

1、在可能泄露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二)有毒气体报警仪的安装。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附录B,例举了7种有毒气体:一氧化碳、氯乙烯、硫化氢、氯、氰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

二、检查安装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是否符合规

(一)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三)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四)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这样就可以判定应该安装一种还是两种报警仪都必须安装。

三、报警仪的安装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

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二)报警仪检测器的安装部位是否正确

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3、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四、检查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报警仪不仅要按照要求规范安装,而且必须使报警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否则报警仪就失去了作用。因此,执法人员应对报警仪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如果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企业就构成安全生产违法。

处罚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企业安装的报警仪符合法规要求,但报警仪并未处于或者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1、危险化学品场所通风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通风问题,是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把握作业场所封闭情况和危险化学品的物质特性两个要素。凡是在其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应安装良好的通风系统。

一、检查是否安装了良好的通风系统。在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存有下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安装良好的机械通风系统。

(一)汽油等油品、苯类、醇类、醛类等易燃液体; (二)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烷类、氢气、等可燃

气体;

(三)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氯乙烯、苯类、乳油类农药等有毒液体、气体。

(四)镁、铝、铜等爆炸性粉尘;

(五)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可燃性导电粉尘;

(六)聚乙烯、苯酚树酯、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七)铅粉、六六六粉、铝粉、句依稀、聚乙烯等有毒粉尘。

二、检查通风设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换气次数的要求

(一)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聚氯乙烯厂房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6次/h。

(二)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三)有爆炸危险的氧气、乙炔等生产车间的事故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7次/h。

(四)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

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五)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用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六)通风设备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8次换气量确定。

三、检查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一)排风装置的排出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二)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

(三)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地带,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四、检查通风装置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一)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置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点,必要时,应加围护装置;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二)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三)、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及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四)当通风机和电动机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

用防爆型的。

对于易燃油品地上泵房,当其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隔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危险化学品场所防爆泄压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一、检查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是否符合防爆、泄压要求。

(一)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二)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三)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四)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五)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六)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二、检查作业场所的设施是否符合防爆、泄压的要求

(一)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三)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四)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五)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

用防火材料密封;

(六)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朝向爆炸装置的一侧应为实体防爆墙;

(七)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八)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九)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十)丁、戊类厂房内(一般工商贸企业)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三、应检查电器设备是否符合防爆的要求

(一)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的场所,其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一般有三个方面:

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

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其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共有四个方面:

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铜等粉尘;

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酯、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四、检查个体防护是否符防爆的合要求

(一)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呼吸保护装置;

(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允许生产人员贴身穿用化纤材料制做的衣裤;

(三)铝、镁粉加工操作人员的外衣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布料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五、其他防爆措施

(一)生产设备和管道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如: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

设施;

(二)甲、乙类生产厂房,空气中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和纤维,未经处理的丙类生产厂房,其他建筑物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危险化学品场所防晒调温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晒、调温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一、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是否在相应场所设置了防晒、调温安全设施、设备。

(一)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二)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三)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

(四)危化品库房内应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过氧化钠、镁、钙等 ≤30 自记温湿度计),并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录。 硝酸锌、钙、镁等 列要求: ≤28 ≤75 ≤75 ≤75 均不应大于10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 一般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袋装 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查看检测报告是否在袋装 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超过一 年就为过期。 含稳 6二、检查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温、湿度是否符合下硝酸铵、亚硝酸钠 ≤30 盐的水溶液 结晶硝酸锰 过氧化苯甲酰 过氧化丁酮等有机氧化剂 温、湿度条件 温度,℃ ≤32 ≥1 ≤30 ≤29 ≤37 ≤35 ≤25 ≤35 ≤35 >1 ≤30 ≤32 ≤32 ≤30 相对湿度,% ≤80 <80 ≤80 ≤80 <80 ≤80 ≤80 ≤75 ≤80 >1 <25 2~25 ≤25 二、检查静电接地是否符合要求 (一)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 定剂 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二)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三)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四)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五)输油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必须接地。管路两端和每隔200-300m处,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管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的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六)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3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备注 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晒、调温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防静电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设置防静设施设备,检查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查看企业防静电检测报告。查看报告中实际检 测点是否符合应该检测的数量要求,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 (七)与地绝缘的金属部件(如法兰、胶管接头、喷嘴等),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引出接地;

(八)油罐汽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联接起来。接地线的联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 三、检查防静电跨接是否符合要求

(一)流经甲类液体的金属管道四个螺栓以下的法兰盘之间应进行防静电跨接。如果法兰盘间是通过金属垫连接的,且电阻符合要求,一般可以不作防静电跨接;

(二)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如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可不另接跨接线。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螺栓连接。其总泄漏电阻必须在106

Ω以下。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三)输油管路可用其自身作接闪器,其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四、检查人体导静电和防静电服装是否符合要求 (一)汽油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泵房的门外应设人体导静电棒;

(二)甲类易燃液体储罐区入口处、液体泵房门外设人体导静电棒;

(三)在甲类库房的入口处设人体导静电棒; (四)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五)在爆炸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应穿防静电(导

电)鞋,以防人体带电,地面也应配用导电地面;

(六)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七)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及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并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mJ(兆焦尔)是热值单位〕以下时,工作人员应穿无静电点燃危险的工作服。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

五、检查其他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一)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末侵入液面前,其注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二)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三)甲类库房和罐区内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铁质扳手、铁质工具和铁质车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危险化学品场所防毒消毒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毒、防尘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一、检查是否设置了防毒、消毒安全设施、设备。主要是通过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一)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

(三)有可能泄漏液态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作业场所,应专设泄险区等应急设施;

(四)易挥发物料的储罐(包括装置内的中间储罐)排出的有毒气体,应设回收装置或进行处理;

(五)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六)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致影响

生产和改变物料性质时,宜采用湿法除尘,当湿法除尘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除尘或机械与湿法的联合除尘;生产上不允许物料加湿时,应采用机械除尘;

(七)在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的作业场所,应设置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

(八)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风向标。 二、检查毒物的浓度是否符合标准。根据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采取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空气中含量最高允许浓度常见的有:氯气1mg/m3

;一氧化碳30mg/m3

;甲醇50mg/m3

;吡啶4mg/m3

;一甲胺5mg/m3

;甲醛0.5mg/m3

;氰化氢1mg/m3

;硫化氢10 mg/m3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尘、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6、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防火灭火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2、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9~25m;推车式灭火的防火、灭火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器B、C类火灾场所的保护距离为18~30m;

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对于甲类装置,灭火器间距应在9m之内;乙、丙执法参考:防火、灭火问题是执法检查的重点,也类装置应在 12m之内。

是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难点。

(四)检查灭火器是否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及其可燃一、检查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物的种类配备

(一)检查灭火器摆放的位置

1、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气设备及油类,应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B类火灾、油制品、油脂等火灾应配备泡沫灭火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器;

置的发光标志;

3、油类、可燃气体、电器设备等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4、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类型灭火器时,不得采用灭火剂不相容的灭火器。

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剂类型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 不相容的灭火剂 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干粉与干粉 磷酸铵盐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对灭火器应定期进行干粉与泡沫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蛋白泡沫 检测,确保在有效期内,灭火剂应每泡沫与泡沫 蛋白泡沫、2年进行一次更换,氟蛋白泡沫 水成膜泡沫 并保证有充足的压力。即压力表指针指向黄区或绿区,二、检查作业场所的防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如指向红区,表明压力已经不足。

应根据储存、使用的物质和数量来确定厂房的防火(三)检查灭火器的配备数量

等级。甲、乙类物质,应存放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车间、库房内,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需在厂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房内设置中间库,应靠外墙布置,并用非燃烧体墙,其

于5具;

存储量不宜超过24小时的需求量。丙、丁、戊类物质,应存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三、检查作业场所电气是否符合要求

车间、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库房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检查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一)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

(二)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

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m3

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3、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三)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四)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喷嘴

应为直流和水雾两用喷嘴;

(五)液化烃罐区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立方罐壁高度等于或大于17m的油罐,宜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单罐容量小于5000立方或罐壁高度小于17m的油罐,可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五、检查泡沫灭火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一)可燃液体一般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

的非水溶性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3

水溶性甲、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溶材料的内浮顶罐及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 m3

的可燃液体浮顶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二)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

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和润滑油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危险化学品场所防潮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潮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危险化学品的防潮措施十分重要,因为危险物质因遇潮、遇水或蒸汽,可能导致物质分解、潮解,从而引发化学或物理反应,导致物质形态、性质发生变化,造成爆炸、中毒等伤害。

一、常见的因受潮遇水可能引起新危害的危化品主要有:

(一)遇水或潮湿空气会引起燃烧爆炸的有:乙酰氯、三硝基苯甲醚、金属钛粉(含水>25%)金属镁(片状、带状或条状)三硝基苯甲醚、三乙基铝、三异丁基铝、金属钠、金属钾、金属钙、金属铯、金属锂、金属锶、氨基化锂、锌粉、氰氨化钙、碳化钙、镁粉、次氯酸钙、过氧化钾、四氯化碲、氯磺酸;

(二)遇水或潮湿空气会引起燃烧的有:硝酸胍、磷化铝、硼氢化钠、氢化锂、氢化钙、四氢化铝锂、甲醇钠、二乙基锌;

(三)受热、遇潮气分解并放出氧,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有:过硫酸钠、过硫酸铵、过硼酸钠;

(四)遇潮气、酸类会分解并放出氧气,助燃的有:过氧化镁、过氧化锌、过氧化铅;

(五)遇水会分解的有:正硅酸甲酯、氯甲基甲醚、双乙烯酮(抑制了的)、仲高碘酸钠、硫酸二甲酯、氯化硒、乙醇钠;

(六)遇水爆溅的有:硫酸、发烟硫酸;

(七)与水和水蒸气发生反应,放出有毒的腐蚀性气体的有:三氯化硼、四氟化硅、氟(压缩的)乙基二

氯硅烷、三甲基氯硅烷、异丁硫醇、碳酰氯、乙基三氯硅烷、乙烯三氯乙酰氯、二甲基二氯硅烷、氯甲酸乙酯、氯甲酸甲酯、三氯硅烷、氨基化钠;

(八)遇水产生有毒的腐蚀性气体,有时会引起爆炸的有:三氟化硼、2,4,7-三硝基芴酮、三氯化铝(无水)、三氯化碘、三溴化硼、三溴化磷、五氯化磷、氧氯化磷;

(九)受热、遇水及水蒸气能生成有毒、易燃气体的有:氨基化锂、五硫化二磷、二乙硫醚、甲硫醇(液化的);

(十)遇水或水蒸气会产生剧毒、易燃气体的有:异氰酸甲酯、氯甲酸乙酯、氯甲酸甲酯、氰化汞、氰化钠、氰化钙、三氟化硼乙酸络盐;

(十一)遇水、潮湿空气,酸放出能自燃的剧毒气体的有:硫化钡、磷化锌、磷化铝、磷化钙;

(十二)遇水分解产生有毒气体的有:正丁腈、丙烯腈(抑制了的)、亚硝酸异戊酯、己腈、戊腈、甲基磺酰氯、亚硝基硫酸、氧氯化硒;

(十三)遇水分解为盐酸、亚碲酸和有很强刺激性、腐蚀性、爆炸性的氧氯化物的有:四氯化碲。

二、检查易分解、潮解形成新危害的化学品是否采取了防潮措施

(一) 上述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在潮湿或易积水处储存;

(二)遇湿易燃物品应专库储存,相对湿度等于小于75%;

(三)库房内设温、湿度表,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

录;

(四)根据危化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使之符合表要求。

(五)易于潮解物质的包装物要符合物质防潮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潮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执法参考:一、检查储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一)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三)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四)剧毒化学品仓库应单独设置,有双门、双锁、防盗报警、通风设施设备。

二、检查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一)专库存放的化学品应该单独存放,例如,丙酮、甲醇、乙醇不能与其他化学品混存;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存;

(二)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三)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四)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五)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 (六)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

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三、检查储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仓库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二)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1、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 包装;危险标志等。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对库存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2、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四、检查备案情况。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39、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执法参考:一、检查是否存有生产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行为;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多溴联苯、(2,3-二溴丙基)、磷酸酯、丙烯腈、三吖啶基氧化磷、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等27种。具体可参照国家公布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1998年12月25日修订);

(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公告第199、322号)有17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2008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局又公布了五种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学名称分别为:O,S—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O,O—二甲基— 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

二、如果存有生产、经营上述品种的行为,可先行取证,应查清确任其数量,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对违法产品和生产设施、设备设备予以查封。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作出处理。查封后,应及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进入处罚程序。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予以关闭或

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执法参考:一、检查生产企业时,(一)检查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附录A中的997种之一,如是就应该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对每种常用危险化学品易发生的危险,综合归纳为145种基本危险特性。对每种危险化学品应选用适当的基本危险特性来表示它们易发生的危险。例如: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铜、汞、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等;

(二)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是否附有与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是否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检查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1、《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包括16项内容: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处;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资料;毒理学资料;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

2、《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包括9项内容:化学品和其主要

有害组分标识;警示;危险性概述;安全措施;灭火;批

号;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咨询电话。

(四)安全标签的危险性概述常用短语有246种;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常用安全措施短语有95种;并且其样式图案均有明确的要求。

二、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时,应检查该企业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内,是否附有与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是否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查看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内容、样式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民用受控消费品、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少量样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可以除

外。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4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执法参考:一、检查评价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其生产、储存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检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有评价有资质,否则评价报告无效。

三、检查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整改;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是否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评价报告即将到期的,应提前进入安全评价程序。检查时主要察看企业与中介机构就下次安全评价,签署的委托书面文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问题 有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问题作了规定。

执法参考: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问题近几年才纳入管理范畴,因此我们在这里进行综合叙述。

一、检查前应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品种以及许可、备案要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必须经过许可,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必须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共8种: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

(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共5种: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三)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共6种: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二、检查时应确认企业是否生产或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果生产或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确认是否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六)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处罚依据:1、如果有1-3条的违法行为,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2、如果有4-8条违法行为,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3、加油站现场安全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DB37/593-20);《东省加油站评价导则》。都对加油站现场安全问题作了明

确规定

执法参考:加油站数量多、分布广,有较大的危险性,检查现场安全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检查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一)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三)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

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二、检查加油站的排水是否符合要求

(一)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二)加油站或加油和加气合建站的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三)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加油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三、检查储油罐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铜或铝等有色金属制作的尺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二)油罐操作孔的盖板及翻起盖的螺杆轴要选用不产生火花材料或采取其他防止产生火花措施;油罐的各结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油罐操作孔的上口边缘应高出周围地面20cm;

(三)车用乙醇汽油储罐操作井口应设有防雨盖板;储罐人孔、量油孔、卸油快速接头、管线法兰处应密封良好,不得造成水汽侵入;

(四)车用乙醇汽油储罐应设置带有油罐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和水位监测液位仪,并应设置积水排出设施。

(五)检查油罐通气管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2、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3、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4、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5、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应安装机械呼吸阀;

6、乙醇汽油储罐通气管应加设干燥装置。 四、检查防雷和防静电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油罐应进行防雷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二)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三)加油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四)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五)加油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六)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七)加油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八)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五、检查安全标志、照明、报警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志(如禁火、禁烟;禁用移动通讯工具等); (二)交通标志(如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

(三)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

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四)二级加油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事故照明;

(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六)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六、检查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一)在给摩托车加油时,要使用金属壶在指定的摩托车加油处加油;

(二)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现场应悬挂卸油操作规程,连通静电接地线,车头朝向道路出口一侧;

(三)加油站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处罚依据: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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