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12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建筑学报2012.6 ARCHITECTURAL JOURNAL1.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全面保护
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了第一批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标志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正式进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随后,从2005~2010年又连续公布了4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同时,国务院继续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公布力度,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81处。截止目前,已公布118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00多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数百个历史文化街区、235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覆盖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反映了我国不同地域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的传统风貌,形成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体系。与此同时,保护法规工作得到建立健全。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见》和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和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已经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先后公布的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很多学者开始反思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发展,就一些基本概念、政策制度、保护道路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12-15]同时,规划、建筑、地理、历史、经济、社会等多领域的学者逐步参与进来,相关论文、著作和课题研究日益增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已经成为学术领域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值得一提的是,从“十一五”开始,国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已经对100个历史文化街区、78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进行了支持补助。2011年,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开展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检查工作,是我国自1982年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以来的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各地的保护工作。2 评定评价
2.1 历史文化名城的评定条件
1986年在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中,就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3条审定原则。这是当时历史文化名城评选公布的基本标准,分别从城市文化遗产的现存状况、格局风貌和分布范围提出了条件,是以后历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评选公布的基本依据和保护的基本准则。现在来看,对今天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是,1986年以后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有些并不具备这些条件,有些公布后就摒弃了这些准则,这也是造成部分历史文化名城名不符实的原因。
132.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建设部于1996年启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但由于种种原因,直至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才公布了首批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提出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原状保存程度、现状规模和保护管理等4个方面。2004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命名工作,各地共有224个镇、村参加了申报,经过专家初评后,确定113个镇、村庄进入拟选范围。为提高评定的科学合理性,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2004年公布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指标体系包括价值特色和保护措施两部分共24项指标,其中17项价值特色指标的70分是评价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部分。按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作进一步核定后,最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了58个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可以说是弥补了我国文化遗产评价领域的薄弱环节,增加了许多定量评价的指标内容,如文物保护单位的最高等级、历史建筑规模、历史街巷的数量和长度、核心保护区的面积、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占地比例、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比例等,能够客观反映镇、村的价值特色,改变了主观评判的局面。
2.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定标准的调整变化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城市、镇、村庄具备的条件包括4个方面: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还特别提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可以看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基本涵盖了原有历史文化名城的3条审定原则,也包括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选条件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核心内容。
为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申报条件的要求,2010年,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制定了定量评估标准和定性评估标准,其中定量评估标准包括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护管理措施3个方面24项指标,定性评估标准包括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2个方面6项指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涉及的由于文物数量等级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规模等易于统计和评判的内容,并入定量评估标准;由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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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职能特色不易于统计,并入定性评估标准。
与此同时,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也进行了调整优化,删掉了原有标准中不易量度和横向比较的定性指标,包括现存建筑最早年代、名人事件等级、传统建筑建造工艺水平3个指标,将传统民俗和源于本地的诗词歌赋2个指标合并,增加了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3个指标,使总指标数量由原来的24项减少为23项,新增加的指标更宜于客观量度,既体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如强调历史建筑数量,又与近年来的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如国家和省都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价指标体系的用语也更加规范,统一采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历史建筑”一词,删掉了传统建筑的用词。
2010年出台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已成为目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定评价的基本依据,所涵盖的内容也是保护规划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关于历史建筑的问题有了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的统计应是以院落为单位填报,由于我国村镇内的院落多为四合院,院落中有多栋单体建筑,在实际统计填报过程中,无法以单体建筑为单元进行统计,这涉及到每一个历史建筑的面积、产权、历史沿革等情况,因此以院落为单位进行评判更为合理。历史建筑公布是评定评价的重要基础工作,一个古镇古村落建筑群再有价值,如市、县政府不进行历史建筑的公布和挂牌保护工作,这个地方的评价分值就不会高,这就直接影响了其参加名镇名村的评选。
3 保护体系
从近年来的保护发展来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级政府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市、县政府公布历史建筑。我国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经由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扩展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的变化调整是对我国多年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总结,是实践探索的结果。
3.1 第1个层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在1982年《文物保护法》中有明确界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随着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到2002年和2007年的《文物保护法》,就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定义为“古
建筑学报2012.6 ARCHITECTURAL JOURNAL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概念直到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才正式提出,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差异是,历史建筑类型较为单一,主要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而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型则较为丰富;历史建筑没有级别,由市、县政府公布,而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省、市、县不同级别,公布的主体分别为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历史建筑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即可,而文物保护单位则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从保护实际看,相比少数保护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规模是大量的,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主体。但目前保护中,却普遍只重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忽视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我们看到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只剩下孤立的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大量有价值特色的建筑被破坏和拆除。主要原因是一些市、县领导认为这些建筑不具有保护的价值,特色不突出,都是一些破旧建筑,早就应该拆了,城市应该“旧貌换新颜”了。这些地方不是及时去公布和保护历史建筑,而是大规模地拆除有价值特色的地方建筑,狭隘地认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几个文物保护单位就可以了,最终直接导致了名城历史风貌的不复存在。
在2010年出台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历史建筑以外,都有环境要素的概念,是指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古树等。现在看来这可能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在内容有交叉。历史建筑是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而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古桥、古井等都可以是构筑物。因此建议市、县政府公布历史建筑时,应把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古桥、古井等环境要素纳入历史建筑进行公布和保护,将来拆除历史建筑就是违法的事情。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是需要大量工作的,这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础和根本。
3.2 第2个层次:历史文化街区
1986年,在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中指出,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当时文件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其内涵就是14历史文化街区。2002年,历史文化街区的首次正式提出是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具有历史文化街区是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必要条件。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而且是经省级政府核定公布的。从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看,历史文化街区受到了严重破坏;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已经没有历史文化街区,一些零散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已经不能形成历史文化街区;即使是一些地方勉强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也不符合“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的条件。有的历史文化街区规模范围远比公布时要小得多,而且还有缩小的趋势;有的历史文化街区较为牵强的将一些文物和建筑拼在一起,已经看不到其传统格局的存在;还有些历史文化街区被改造得面目全非,街区内及周边环境中不乏多层和高层建筑,历史风貌不复存在,街区的格局也已经被城市交通截断。3.3 第3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的首次提出,是在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现住建部)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中,“选择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作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在1982年11月和1991年的《文物保护法》中又一步得到明确,“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从这两个文件和法律中不但能理解到历史文化名城的基本内涵,也能看出名城申报审查的牵头部门有所差异和变化,前一个是国家建委,而后一个则是国家文化部门。但随后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公布第二批38个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又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第三批37个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建设部门在牵头组织核定。在2003年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则统一规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在 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得到进一步的确认。从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规中,历史文化名城都是由国务院公布的。但目前有些省份,仍然公布了一批省级
15历史文化名城,这也是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补充,对于地方城市保护来讲也是一件好事。
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提出是在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提出要求地方对小镇、村落等予以保护,随后一些地方加强了古镇的保护。2002年,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村庄”。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概念,“在全国选择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村),分期分批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正式出现在法律文件,还是在2008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但从多年来的确定公布和结合《城乡规划法》分析来看,就会发现这其中“镇”的申报范围既对应“名城”,又对应“名镇”, 是与目前其行政建制级别紧密对应的。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县城”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正定、平遥都是县政府所在地;而其他镇,则只能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尽管其历史上甚至是解放初期还是县城,也不能申报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如河北广府镇、天长镇,都是解放后县政府迁走的,尽管其城墙都较为完整、传统格局较为宏大,但也只能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多少有些可惜和遗憾了。
近年来,又提出了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概念,它们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既有联系也有差异。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概念,可以从2009年住建部和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中进行理解,“优先组织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参加申报”。从目前已经公布的两批共216个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来看,这其中有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但更多的是自然景观较好的村镇,相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侧重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更侧重于村镇自然遗产的保护。而2012年4月,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中,提出了传统村落保护的概念,“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并提出符合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3个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传统村落。这相对于要求历史建筑集中、传统格局完整的历史文化名村来讲,传统村落的范围则更宽泛,除包括历史文化名村外,还包括一些虽然历史建筑规模不具备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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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化名村条件,但集中成片历史建筑规模超过村庄建筑规模1/3,或是选址和格局有特色,或是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村落。这是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一种更宽泛的保护,对保护乡村文化遗产具有积极的意义。4 保护规划
4.1 保护规划组织编制
2008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从实际来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情况不够理想,保护规划编制主体一般不是城市、县政府,而是落到镇、乡政府甚至是村委会,由于编制经费不足,导致保护规划编制质量不能保证。《城乡规划法》规定,镇、乡政府组织编制镇、乡、村庄规划,但是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是对保护规划工作的加强和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如果公布之后再编制保护规划,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提交的现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清单、保护范围的范围和规模等内容资料,不先编保护规划是无法提供的。但是在公布之前,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之所以缺乏编制保护规划的动力,是因为许多地方政府认为如果申报不成功,岂不是白花费用。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申报之前或是编制保护规划,或是配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进行历史建筑和传统格局的调查,即便将来申报不成功,其调查研究内容也可以编入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作为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4.2 保护的家底内容
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摸清“家底”,摸清楚“家底”相当于保护规划完成了一半。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来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家底”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环境要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河道)等内容,要调查清楚这些保护内容的名称、数量、规模及基本保存状况。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环境要素、历史街巷(河道)的清单,作为保护内容;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要以历史文化街区为单元,对每一个街区都要编制上述内容的清单。在编制保护清单的基础上,还要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环境要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河道)等每一个具体的保护对象,绘制到“历史文化资源现状分布图”中在空间中进行标识。目前一些保护规划,只笼统地说应当保护的内容,但是没有落实到保护清单上,
建筑学报2012.6 ARCHITECTURAL JOURNAL没有表述每个具体保护对象的信息,也不在现状地形图中进行标识,造成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交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仍然不知道要保护什么。4.3 保护范围与建筑调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保护规划要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这既明确了保护范围的范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包括所谓环境协调区、风貌协调区等,又统一了近年来在保护规划中关于保护范围的若干种概念,不再提所谓重点保护区、绝对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等内容。保护范围是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等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能够较全面地体现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特色。在保护范围之内,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等分布最为集中,能完整反映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区域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之内、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在保护规划编制中,划定保护范围不能靠主观臆断,要在建筑调查的基础上,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等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划定为保护范围。现在一些保护规划编制中,在划定保护范围时就是几个圈,而没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等空间分布的确认和体现,这种划定是缺乏充分依据的。因此,在划定保护范围之前,要首先明确哪些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环境要素。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各级政府公布名单中获取,一般现场都有标识。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古树等环境要素,可以在现场进行认定。按理说历史建筑是由城市、县政府进行公布的,也较容易获取。但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没有开展历史建筑的公布工作,需要保护规划编制人员在建筑调查中明确哪些是历史建筑,提交历史建筑清单后由地方政府来公布。因此,虽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但实际工作中,是先建筑调查并进行建筑分类,明确出历史建筑并将其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然后对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提出分类保护整治措施。注意这里提出的是保护整治而不只是分类保护,还应包括修缮、维修、保留、整治等不同措施。因为即使是核心保护范围内,一些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建筑也需要进行整治,包括外立面整治、屋顶形式整治,甚至是降低建筑高度等。5 展望
回顾30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事业,保护与发展已成共识,在发展现代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促进了保护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保护数
16量范围的不断扩大。但应看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及其周围环境受到破坏,有保护价值的成片建筑遭到拆毁,城镇发展脉络和历史痕迹在快速消失,基础设施缺失老化。保护和发展依然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任重而道远。5.1 发展先进保护理念
从保护对象来看,应从注重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逐步发展到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的保护,应逐渐转变到将一些能够成为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见证实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对象加以保护。从保护范围来看,应从注重保护单体建筑发展到保护周边环境,保护不再仅限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本身,而是扩大到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周围人文和自然环境。从保护方法来看,应注重从建筑修复发展到综合保护和经济增长,要想实现可持续的长久保护,就应保护原住居民利益,维持城镇和村庄的经济功能,保持生机与活力,整治和提升居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环境。从保护机制来看,应注重公众参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不再只是政府主导下的规划师、建筑师、文物专家的技术行为,应逐渐转变为公众参与和广泛支持的保护运动。从理论研究层面来看,要开展多学科、多领域和不同地域的研究,探索在我国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理论和方法,为国家和地方保护政策制订提供技术依据。5.2 加强保护管理实践
继续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公布,完善申报程序和评选制度,将具有不同地域特色的历史城镇、村落纳入保护范围,对我国珍贵而脆弱的文化资源进行抢救性保护。健全完善法规规范,进一步研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管理,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历史建筑认定的细则办法。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档案,调查和摸清城镇、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与基本信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动态监管,建立其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存状况和保护规划实施跟踪监测,掌握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相应措施。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公布和挂牌保护,确保名城有街区、街区(镇村)有建筑;市、县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标志,明确范围界限、历史沿革和价值特色。5.3 把握科学保护方法
合理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突出保护范围划定、空间格局保护、传统建筑修复、街区环境整治等重点内容,适时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加固建筑结构,完善建筑内部取水、排水、照明、供暖、燃气等设施。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在保持传统格局和
17历史风貌基础上,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名村的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改造建设。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环境整治,对历史街巷两侧的建筑进行维修,整治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出入口,标志性建筑物周围、街道河流等开放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6 结语
回顾30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事业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保护与发展已经成为共识,在发展现代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促进了保护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保护数量范围的不断扩大。但是应该看到,进入2012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跨越50%并还将持续较快增长,会有更多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和居住理念也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至街巷空间、建筑形式带来巨大冲击,这些都是需要研究探索和亟待解决的课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保护与发展这一永恒主题中,保护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将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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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TECTURAL JOURNAL 2012.6 建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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