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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来源:九壹网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公开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

(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公开招标可包括个人)发出 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___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招标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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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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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这个概念是从《政府采购法》里出来的用政府采购法来解释区别就是适用范围和招标流程上有区别内容很多在这里只能简单讲讲: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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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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