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教案
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懂得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并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重点难点: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结婚和离婚
使用教具或手段:多媒体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相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有人说:”结婚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如果不结婚,爱情就死无葬身之地”。可见人人都要步入婚姻,俗语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婚姻法。这两年也有很多明星步入结婚的行列,如刘嘉玲和梁朝伟,姚明,陈慧琳,李嘉欣等。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2、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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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练习:1、以下哪种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B〕
①包办他人婚姻 ②进行买卖婚姻③子女干预单身父母再婚
④干预同姓氏结婚
A.① ③ ④ B.① ② ③ ④ C.① ② ④ D.① ② ③
讨论:有人说婚姻是个人的私事,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师归纳:婚姻还涉及家庭和子女。一百個成功的事業抵不上一個失敗的婚姻.
欣赏名言1:夫妻俩过日子要像一双筷子:一是谁也离不开谁;二是什么酸甜苦辣都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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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尝。
名言2:青年作家张弘的婚姻公式:婚姻不是1+1=2,而是0.5+0.5=1。即两个人各削去自己的个性和缺点,然后凑合在一起。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婚姻法禁止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在法律上不仅无效,当事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修改后的婚姻法还专门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分析:“包二奶”的行为也属于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具体表现在: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
现在是新社会,但许多人在选定结婚目标的时候,还是会首选那些温柔贤惠能做家务的女子,当然这是无可厚非的,男女分工不同、家庭角色不同罢了,但是大男人的心理还是有,认为男人主外女人主内是天经地义的。这还需要一个过程来真正改变这种观念。男女平等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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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四德新的定义:太太走到哪,丈夫一定要跟从!太太想做什么事,丈夫一定要盲从!太太的任何命令,丈夫一定要服从!四得:太太出门前化装时,丈夫要等得!发脾气时,丈夫要忍得!太太喜欢吃的东西,丈夫要记得!最重要的,丈夫给太太花钱一定要舍得!
大丈夫六全大法: (1).太太的氣要全受 (2).太太的話要全聽 (3).薪水要全給太太 (4).剩飯要全吃(5).粗重的家事要全作 (6).所有的讚美歸太太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案例〕1这是一位受到老师“制裁”的小孩,他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受到保护?2为了促销,竟然让小孩搞“拜天地”游戏,促销者与孩子家长都缺乏应有的法制意识。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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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这项基本国策,利国利民,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破除“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陈腐观念,树立以计划生育为荣,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新风气。
二、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到达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最低婚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而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提倡和鼓励适当晚婚晚育。〔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禁止上述近亲结婚,这不仅是伦理观念和自然规律的要求,也是优生的要求。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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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 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管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管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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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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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看一段录像:该不该判离婚
处理离婚纠纷时,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2、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影响。
〔二〕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反对离婚。两种情况下的离婚,程序各不相同。
1、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程序为:(1)申请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妥善处理。(3)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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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后的婚姻法列举了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假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下面看二个案例
说法 〔一〕
某男20岁,某女18岁。经双方父母同意,〔本人不同意〕在村干部的参与下,摆了几桌酒席,便宣布为夫妻 。
说法〔二〕
张某与李某是表兄妹,街道办事处负责婚姻登记的刘某,审查了其登记手续后不予登记,请你说出其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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