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美为例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由此产生了公司控制权问题。近年来,上市公司控制问题在我国频频发生,引起广泛关注。本文将以国美为例,介绍国美的控制权之争,分析控制权之争的原因,实质,作用以及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和公司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公司控制权 控制权之争 上市公司 现代企业制度
Abstracts: Under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enterprises are separated from each other, which leads to the problems of control of the companys. In recent years, the problems of control right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occur frequently, causing widespread concerns. We will illustrate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example, tells the battle for control righ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alyzing the reasons for the battle for control, substance, function and impact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 and strategies for the company.
Key words: Corporate Control Right,control rights fighting ,limited companies,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前言:浏览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运营概况,便可发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风起云涌。据统计,截至2002年7月,中国证券市场就发生325家464例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事件,其中控制权成功转移的有310家411例。以全部个案计,控制权转移2次及以上的有105家,占32.41%;以成功个案计,控制权转移2次及以上的有77家,占24.84%。近来控制权更是频频发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双方在争夺过程中使用的进攻和抵御手段灵活多变,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创新,让人看了眼花缭乱。今年9月发生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更是给国人上了生动一课,专家学者,社会大众都对此各有各的看法,但无论结果是怎样,国美的控制权之争注定将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经典案例,引起大家对企业如何才能更好发展的思考。 1. 控制权的含义和表现 1.1控制权的定义 1.1.1控制权问题的产生
在现代公司制下,从股东的角度看存在两类典型的代理问题: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问题和控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1932年Berle和Means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指出,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权分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现状的出现,使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落到公司经营者手
中,出现了所谓的“经理革命”。由此公司控制权问题开始引起理论界的重视。
1.1.2控制权定义
伯利和米恩斯认为,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选择权;德姆塞茨认为,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利束”。我国学者周其仁认为,企业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而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则罗列了监控者(即剩余索取者或所有者)的剩余权力:他可以独立于其他所有者的合同,而与他们进行合同再谈判。 自从格罗斯曼、奥利弗·哈特和约翰·莫尔等人提出不完全合同理论后(以下简称为GHM理论),对企业控制权研究的重心开始转向剩余控制权。格罗斯曼和哈特最早明确提出剩余控制权的概念,并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即产权。哈特认为“剩余控制权是资产所有者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合同、习惯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我国学者杨瑞龙、周业安等将剩余控制权理解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
2002年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实际控制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和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达到30%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有人持有或控制的表决权超过自己;能够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当选的;行使和控制表决权超过名义上第一大股东的,都视为取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王化成、李春玲等认为所谓公司控制权,是指通过投票权实现的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控制权的持有者
(以下简称控制方)可以凭借这种权利,使公司按照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经营,并从中获益。
我们认为控制权是指相关主体对企业施以不同程度的影响力。公司控制权指决定公司管理资源的权利, 即雇用、解除高层管理者和设定他们报酬的权利。 1.2控制权的表现以及控制权的争夺
股权和债权均对企业形成控制权,有着不同的控制权形式,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股权和债务既然是一种控制权基础,那么,他们二者特定的比例就会构成特定的控制权结构。控制权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在股权结构层面,从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划分,控制权表现为绝对控制权和相对控制权;从控股股东的性质来看,控制权又表现为国有和民营。由于管理者持股会对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和公司的资源配置,所以管理者持股也成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控制权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股权结构层面,从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划分,控制权表现为绝对控制权和相对控制权。一般来说,当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时,可以控制公司过半数的投票权,就可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相对控股能否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关键取决于两点,其一是股权的分散程度,二是与其他的大股东相比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在比例上是否具有绝对的优势。
还有就是从股东的性质来看,控股权又表现为国有控制和民营控制。国有控制就是公司大部分的股权都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通过控股来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民营控制就是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私人老板的手中,国家没有足够的股权能够对其实施控制。
基于控制权的重要性,公司相关利益者难免对控制权进行争夺。控制权的争斗有几种表现:以股权优势获得控制权;以管理优势获得控制权;以市场优势获得控制权;以技术优势获得控制权;以资源优势获得控制权。因此,除了“以股权优势获得控制权”之外,任何其他的优势要像获得控制权,都必须以提高企业共益权威前提。
2.控制权的影响
2.1控制权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控制权最终需要通过公司的理财决策来实现,以对公司的现金持有产生影响。公司的理财决策一般体现为三个方面;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股利分配政策。
理财决策是控制权特征影响现金持有的传导媒介。控制权特征对现金持有量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公司的理财决策体现出来的,即:不同的控制权特征——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的设置,通过公司的理财决策——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股利。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使得公司制企业的内部财务决策与控制权呈现出向经营管理者集中的倾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兼任副总经理等做法更加剧了这种财务决策机制的集权程度。
控制权或所有权的变化影响和改变的是企业的财务结构或资本结构。一般而言,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外三条途径,即短期负债筹资、长期负债筹资与股权资本筹资。其中具有长期影响的、战略意义的筹资决策通常是指长期负债筹资决策与股权资本筹资决策,又被称为资本结构决策。企业所采取的股利政策决定了企业自留资金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企业筹资决策的制度。 控制权或所有权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融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性、独立性,而且还会引起企业利润分流,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近期效益与长远发展。 2.2控制权对现金持有的影响
在既有的控制权特征下,资本支出规模与现金持有量显著正相关。公司股权结构特征越显著,公司面临的资本支出规模会越小,现金持有越少;但董事会特征越显著,公司资本支出规模会越大,现金持有越多,综合效应会导致持有现金更多。从权衡理论角度解释,当公司资本支出增加时,为了避免因现金短缺而不得不中途放弃好的项目,从而造成损失,企业会权衡现金的持有成本和短缺成本,持有更多的现金,满足后续资本支出的需求。同时,拥有优质投资项目的公司面临的财务困境成本较高,因为构成企业价值的优质投资项目的净现值在企业发生破产时几乎完全消失,因此,拥有优质投资机会的企业将保持较高的现金持有水平以避免财务困境的发生。
在既有的控制权特征下,财务杠杆与现金持有量负相关。这说明当控制权特征和董事会特征越显著,企业财务杠杆越低,企业的现金持有量越高。约翰认为,公司可以利用债务作为现金的替代选择,较高的财务杠杆水平能够代表公司举债的能力。由于银行作为债权人在降低信息成本和获取信息方面更有相对优势,他们能够利用内部信息更有效地评价和监督借款人。银行向企业持续提供贷款或更新贷款的意愿向外界传递了企业的正面信息,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外部举债能力。因此,企业的财务杠杆越高,企业越容易取得外部融资,企业持有的现金量越低;财务杠杆越低,现金持有越高。
在既有的控制权特征下,股利分配意愿与现金持有量显著正相关,即:控制权特征与董事会特征越显著,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意愿越强,公司的现金持有也就越多。这与欧肯的结论相同。欧肯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愿意支付股利的企业和那些不愿支付股利的企业相比,可能持有更多的现金,原因在于他们希望避免因现金短缺而不能支持他们的股利政策情形的出现。 2.3对股利分配的影响
影响家族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公司的客观条件如财务状况外,终极控制人作为财务决策的主体,其特征对现金股利分配也有很大影响。我们从终极控制人角度出发,在一定程度上考察了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深层次动因,结果如下: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越大,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越低,越倾向于分配现金股利而且股利支付水平也越高,说明这种情况下终极控制人更倾向于获得共享收益;相比非创始家族上市公司而言,创始家族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倾向和力度更大;与终极控制人未担任管理者的家族上市公司相比,担任管理者的家族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分配现金股利,股利支付水平也相对较高;股利分置改革后,家族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动机有所减弱。 2.4控制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尽管股权结构之外仍然存在市场的因素能对经营者权力起约束作用,但这种控制作为外部控制方式的作用是被动的,主动的控制方式是股权控制。在股权有权结构特征下,由于公司的控股大股东拥有足够的激励去监督管理者,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不再表现为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而是主要表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因为大股东这种对控制当所有权分散时,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大股东的监督效应会趋于明显,此时公司价值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而增加;而随着股权集中度的进一步增加,由于大股东掏空的“隧道效应”,公司价值会随着股集中度的上升而下降,公司价值是股东“监督效应”和“隧道效应”的综合体现。
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严重分离会影响其公司价值,进而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所有权越高,两权分离度越小时,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越高;而且两权分离度指标对机构投资者持股决策的影响在非国有企业中表现更为明显。可以看出我国机构投资者总体上能够做到自我利益保护,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的发挥在机构投资者类型中存在显著差异。
张华等(2004)考察了我国民营上市企业所有权、控制权以及二者的分离对企业的影响,结果发现民营上市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大多采用金字塔方式从而以用较少的投资控制较多的股份,两权的分离造成了企业价值的下降。叶勇等(2005)通过追踪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发现,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整体而言,终极控制股东投入的现金流平均只有 39.33%,而其拥有的控制权平均为 43.67%,两者的比值为 0.890,而且终极控制股东为家族的上市公司,它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最有可能偏离。叶勇等(2007)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终极制股东普遍运用投资公司控股、金字塔结构的方式获取控制权,并因此使
其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产生偏离,且偏离幅度越大,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就越小,终极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剥削的程度就越大,其中又以终极控制股东为家族企业的上市公司最为严重。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会影响公司价值,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能给中小股东带来的利益侵害,持股比例相对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更有可能对此进行监督,降低自身利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因为机构投资者由于其持股量较大,有强烈的动机去监督管理层的行为,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出现,会慎重考虑公司决策所带来的每股成本与收益,减少股东投票权可能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同时他们可以通过代理权竞争或接管给管理当局施压,从而有效地克服现代公司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2.5控制权私有收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大股东作为公司实际掌握控制权的人,其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追求必然会影响公司决策,尤其是以投、融资为主的重大财务决策。
从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角度出发,由于控股股东具有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动机,使得其更加(相对于非控股股东)偏好于过早或过高风险的投资,而这种近似赌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投资风险的上升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安全性,理性的债权人会准确地预期到控股股东代理对企业投资风险增加的影响,并对债权要求更高的收益率以补偿风险的增加,或在债务契约中加入诸多限制性条款,这些行为都使得债权人的契约成本明显增加。 由于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两面性,它既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效应产生收益,也会因为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追求侵害小股东的利益产生成本。尽管目前一系列的研究好像突出了股权结构分散的弊端也就从反面论证了大股东的必要性,但是我们却并不能就此断定大股东一定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事实上,成功的公司治理系统决不仅仅是公司微观层面的股权结构调整问题,而应该是微观层面上股权治理效应与宏观层面上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机制的结合。从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和政治体制角度去探讨大股东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尤其是针对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大股东寻租问题的探讨,不仅可以深入全面地剖析除经济因素以外在世界范围内大股东及所有权集中趋势出现的制度因素,而且对建立一个全面的大股东及控制权私有收益约束机制有着重要意义,对完善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体制同样也有重要作用。 3.国美之争
黄光裕,最大股东,国美创始人。陈晓,董事会主席。贝恩资本是一家总部在美国的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去年6月国美陷入“迷局”时认购了15.9亿元可转债,相当于持有经发行转换股份扩大后公司总股本的11.3%。 3.1事起: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否决贝恩董事
在国美电器正在走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在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
3.2冲突:贝恩三股东不顾反对依然连任
由2008年中国首富黄光裕控制的两家控股公司,投票反对国美三位董事连任。但董事会一致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结果,重新任命竺稼、雷彦(Ian Andrew Reynolds)、王励弘三人继续担任董事。 3.3冲突激化:黄光裕狱中发信要求陈晓下课
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8月4日收到黄光裕代表公司的要求信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国美现任副总裁孙一丁执行董事职务。至此,黄光裕与国美电器现任管理层的矛盾大白天下。 3.4反击:国美电器起诉黄光裕
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董事局决议,对公司的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其中包括,就黄光裕于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 4. 国美之争的实质和作用 4.1国美之争的实质
国美之争的起因是国美的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实质是国美以黄光裕代表的大股东和陈晓代表的管理层谁取得控制权之争,是家族经营方式与现代公司制度直接的碰撞。 4.2国美之争的作用
国美之争对中国企业的作用,它敲响了民营企业家尤其是上市公司对全局利益把握,不仅要满足大股东利益,更要关注全体股民的利益。这不只是道德的问题,更是企业健全发展、基业长青的基本原则。只有依靠健全的治理制度、利益共享的机制才能让企业走向稳健。它对管理职业经理人有一定的警醒作用,根据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的在线调查,80.7%的受访者认为大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存在信托义务。业内普遍认为,受人之托,要忠人之事。 作为职业经理人,首先要维护股东的利益,其次是要承担信托责任。陈黄之争最终将“道德”推举至最高点,他们对创业者们不仅是一种极为深刻的“风险教育”,也使得正在成长的中国职业经理人阶层,背负道德审判的十字架,在推进企业管理变革时更加如履薄冰。
家族企业也应借此反思公司治理结构。国美的控制权之争给公司治理上了一堂极为深刻的实践课。特别是对已经发展壮大起来的家族企业来说,上市并不是简单的从资本市场圈钱那么简单或有利。当公司从完全的家族企业变成公众企业后,实际上也意味着创始家族放弃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即使保持了绝对大股东地位,也面临资本市场“用脚投票”的胁迫。如果只是保持相对大股东地位,则可能遭遇被驱逐出公司权力阶层的风险。因此良好的沟通与健康合理的管理机制设定有利于公司发展。 纷争的结果对国美的影响
5.1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5.1.1投资决策:陈晓之国美五年规划——电子商务做到150亿元规模、卖场经营转化为商品经营、有效门店数将达2000家。陈晓在控股权之争中取得了胜利,拥有了国美的经营权,因此他提出的五年规划必将得到实施。国美电器将在原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上,重新规划了新的发展模式,国美新的电子商务将着重针对年轻群体的特色商品,和对二三级市场的渗透,3C产品将成为国美电子商务的核心商品。国美五年规划中,电子商务将实现150亿元的规模,占网购市场规模的15%;聚焦重点市场的集群,着重于地区规模优势,关注规模的系统效益。在一级市场将持续进行网络优化,并依据区域消费特色及商圈的差异,形成不同的门店模式;在二级市场,将实施新的供应链整合系统,并着力有效对二级市场进行渗透。到2014年,国美电器的有效门店数将达到2000家。
5.1.2筹资决策
按照五年计划的融资需求,国美电器可能增发20%。9月28日黄光裕提议的关于撤销本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在股东大会通过,说明国美不会行使一般授权配售公司股票以进行融资。
黄光裕事件导致国美面临资金断裂的危险,这是国美面临的最大风险。根据公告信息,截止到2008年末,国美应付账款以及应付票据高达129亿元,与此同时,公司持有的现金等价物约为30.51亿元,比2007年末下降了50%以上,现金流压力巨大。更为严重的是,国美的盈利能力也让投资人担心。2008年财报显示,国美当年实现净利润10.48亿元,同比利润约下降了7%。这是国美上市以来净利润首次下滑,也是国美上市公司部分首次总收入和净利润两个指标上低于竞争对手苏宁电器。另外国美将于2010年5月到期一笔46亿元可转股债,如果债权人选择全部赎回,国美电器依靠经营中产生的现金流无法偿还,惟一的选择就是售股或增发。但在黄光裕事件后,国美股价急挫,来自银行基金和供应商等方面的财务压力剧增,为了筹集充足的资金,国美电器高层将目光投向海内外投资机构,比如贝恩资本。但作为财务投资者,其追求的是投资收益,但在大股东不认同公司管理层,并可能不断干预、反对管理层、牵制国美经营的情况下,是很难获得更高的财务投资收益的。因此,国美的筹资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
5.1.3利润分配决策:在9月15日,贝恩资本发布债转股公告,15.9亿元人民币债务投资通过转股,占国美股份9.98%,成为国美第二大股东,加上陈晓的1.47%,总计11.27%。黄光裕家族所占股份稀释为30.67%。由于利润分配决策方案由董事会提出预案,然后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陈晓的胜出说明大部分股东是认同他的,加上黄光裕家族所占股份的减少,其对利润分配的主导权也相对减少。
5.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国美可能分裂。在国美这一品牌旗下,其实分为上市公司资产和非上市公司资产。目前国美集团的372家非上市公司门店归黄光裕所有。黄光裕方面曾给
国美管理层去函,如果五项提议在9月28日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通过,有意终止国美上市公司与国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采购和管理协议。如果黄光裕执意将非上市公司部分的资产来出来单干,国美上市公司将面临两个国美竞争的内耗格局。
国美上市公司可能会失去“国美”品牌。目前,国美商标所有权归黄光裕所有,自2004年授权给国美电器上市公司使用,国美电器发言人表示,虽然2014年会有“延续”手续,但属于“自动续延”性质。但如果黄光裕执意要收回“国美”商标所有权,这可能引发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商标之争。如果失去这一品牌,国美上市公司的销售量势必会大大下降。
经营方向由“卖场经营”转化为“商品经营”。过去,黄光裕的主要经营方向是增加门店数量今年6月份,陈晓在上海曾经发布过国美未来的五年战略,指出国美未来的发展方向是由“卖场经营”转化为“商品经营”,在持续保持有效的规模领先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即在持续有效的门店扩张同时,国美更加强调提升单店门店产能。股东们选择了陈晓,即选择了国美原先的经营团队所制定的国美发展战略。 管理层治理可能会受到很大干扰。从投票结果来看,陈晓保住了董事长的位置,但却很难能在国美长期呆下去。他今后在国美的经营管理将会不断受到大股东黄光裕的强力干扰。在大股东与管理层的长期争执中,国美的经营管理水平可能会不断下降,其市场地位会继续萎缩。其最终的受害者将是国美所有的股东。
董事会的独立性加强。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机构而存在,它在增进股东财富并保护股东权益方面扮演着核心的控制作用。董事会的独立性加强一方面可以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并对内部董事起到一种制衡作用。众所周知,黄光裕向来就是国美电器的标志、代表,他的意志对于公司决策起着举足轻重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就反映了国美董事会的无力与独立性缺失。对于国美的控股权之争是才是真正吸引黄光裕注意的,他提出的罢免陈晓,以及提议3名新任执行董事都是为了将国美重新纳入自己掌控之中,这会严重破坏董事会独立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黄光裕所持股份已经低于国美1/3,并且陈晓很可能增发20%的新股,这将会导致黄光裕所持股份的进一步减少,控股权进一步被稀释,黄光裕对国美的控制力也将进一步被削弱,董事会的独立性会相对加强。 6.对策和建议。
(1)建立与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协调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矛盾。 股东代表公司的所有者,职业经理人如陈晓这样的董事长属于公司的实际的决策者和经营。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是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的标志。一个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和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才能保持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资产重组的稳定和健康的发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人员都是由大股东推荐或其他委派方式产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上市公司
对职业经理人的需要,将会促使职业经理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完善。在国美控股权之争里面,以黄光裕为代表的所有者和以陈晓为代表的公司管理者,职业经理人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以及利益代表大打出手,至少说明国美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是不完善的。创业者与职业经理人直接不仅仅考“情感信任”,而且应该靠健全的规则形成的“机制信任”来确立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授权明确,应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其实除了国美,过去20年间,中国民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与老板争利的事情也不胜枚举。 也许经过这次事件,《公司法》会重新架构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更加明晰股东作为出资人拥有监督权,而职业经理人作为受托责任人拥有公司的经营权。此外,也应该完善公司的管理层激励制度,员工持股计划等现代新兴的激励制度有必要实施,减少公司所有者和管理层直接的利益矛盾是减少双方矛盾的根本问题。
(2)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一切依照法律办事,公司相关利益主体应该各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扮演好角色。
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大陆股东会中心制,“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国美的注册地在百慕大,上市地点在香港,这两个地方均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讲究“股东会中心制”,即董事会只拥有股东明确授予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实行属于“董事会中心制“,即除了股东保留的,董事会具有一切权力。国美事件中,在年度大会投票形成决议的情况下,董事会已”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正大部分股东的意愿 “为由,否决了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其依据是国美电器公司章程中的表述: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直至下一届股东大会投票否决,国美董事会的再否决正是根据英美法系”为明确禁止即合规“的原则。黄光裕输与其说输在陈晓,不如说输在法律制度,黄光裕想要凭借个人创业者和大股东的地位称霸国美,却采用了不为现代法律认可的手段和途径,而陈晓则以法律办事获得股东最终的认可和方案的通过。
(3)家族企业从创业期到经营期,应该逐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 像国美这样的典型的家族企业经历从创业期到经营期的转变,成为上市公司,应该逐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这种转换包括公司创业者的合理退出,公司治理人的心态转变,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合理引进和控制,公司管理和经营模式的转变等。黄光裕过去是国美的主要决策者和领导人,在08年入狱以后面对公司的一系列转变诸如引进贝恩之本特别是到后来陈晓逐渐在公司确立越来越大的实际控制权而自己的地位和控制权得到削弱这样的变化感到无法接受,无论是从心理还是事实的利益,都无法适应这样的变化,所以双方矛盾的激化而导致这次控股权之争在所难免。给我们的警示就是,家族企业家长式作风无法适应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所以公司要想发展就必须转变管理模式,在这种变化过程中,作为过去的企业“家长“必须转变心态和控制管理公司的方式,以合法为前提谋取自己的控制权和利益。对于黄光裕这样的股东来说就是实现从管理者到股东,从决策权到监督权的转换,充分发挥监督权的效益。只有这样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才能有帮助,并且不同时期适合公司发展的经
营策略和方式是应该不同的,一切以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4)中小股东也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权争夺中,作为中小股东往往成为利益的牺牲者,所以应该以法律武器和集合手中的股权,充分行使所拥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利用股权损害自己的利益以实现自己的私利或者被管理层利用。
(5)上市公司应该避免大争夺和内耗,保持公司稳定,稳定公司价值。国美的控制权之争中,无论陈晓赢还是黄光裕赢,不要忘记还有作为国美竞争对手的苏宁电器等家电企业正在赶超国美的家电企业霸主地位.在2008年上半年苏宁的销售收入为国美集团的70.09%,但在2010年上半年,苏宁收入差不多已经赶上国美集团。在10月31日,竞争对手苏宁电器发布季报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在内地净增连锁店面131家,创下历年季度开店新纪录;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3亿元,同比增长30.61%;净利润28.27亿元,同比增长43.58%;每股收益0.4042元,同比增长38.09%净利润28.3亿元,同比增长43.58%;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82.46亿元;同比增长28.14%;净利润8.54亿元,同比增长21.23%;每股收益0.1221元,同比增长16.62%。而国美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国美销售收入约为372.7亿元,同比增18.58%。同期实现利润14.4亿元,较去年的9.65亿元增长了49.27%。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苏宁前三季度收入已经超过国美,利润增长也比国美快很多。国美电器上市部分前三季度利润约为苏宁电器一半,收入为后者68.5%。所以国美应该逐步调整状态,使管理层的工作重心得以回落到业务发展和经营上,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逐步增长,保持行业领导地位,再次拉开国美电器与竞争对手的差距,打造更强、更具盈利能力的国美。不要因为类似控制权之争的内耗给对手以可乘之机。
(6)谨慎引入资本。在资本市场上,只有利益最大化,追逐利益是其唯一目的,对于资本运作机构来讲,没有永久的朋友,也没有永久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摩根斯坦利投资蒙牛,新桥投资入股深发展都是为了赢取高额利润,贝恩投资国美也是如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外资不会救人与水火之中却可能会落井下石。贝恩入股国美,既不是为了黄光裕也不是为了陈晓,他是为了他自己。从今年4月开始和国美接触,不到8个月,贝恩就获利22.4亿元,收益率超140%。之所以选择支持陈晓那也是因为陈晓符合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能给他带来更多的利益,所以他选择实现债转股来稀释黄光裕股权支持陈晓,成为国美第二大股东。控制权之争的结果“重选竺稼为非执行董事”、“重选Ian Andrew Reynolds为非执行董事”、“重选王励弘为非执行董事”三项动议得以通过,贝恩的三位代表都得以入座,并且贝恩代言人竺稼曾表示贝恩不跟任何人捆绑,支持管理层并不表示支持陈晓,陈晓不代表国美管理层,国美现有管理层是指王俊洲、魏秋立等一些人,并不包括陈晓。所以表面上贝恩支持陈晓实际上是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整个国美内战告一段落后,贝恩只用了16亿元,就获得了国美9.98%股权,市值超过38.4亿元,收益率超
140%。如果当初贝恩任由大股东将陈晓扫地出门,根据协议,其约16亿元的投资,也能收回24亿元,收益率为50%;9月15日,在贝恩实施债转股后,获得国美9.98%股权,按照当日的国美电器收盘价2.34港元计算,贝恩持股市值为
37.4亿元,投资收益率高达137%。不仅如此,贝恩还在11人的国美董事会中拥有4个席位,比重超过40%。如果将陈晓和孙一丁也算作贝恩一方的盟友,那么贝恩在董事会中的“势力”已超过半数。仅以此就说明贝恩是此次国美内战中的最大赢家。所以中国民营企业家在引入外资的时候同时要清醒认识外资的实质、动机以及它的破坏性,合理利用外资,控制外资的引进风险。 7.文章不足
文章结合理论和案例分析综合论述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的影响,在理论部分由于资源有限以及组员个人能力有限,导致理论有部分论述不完全;此外,案例分析中,由于国美控股权之争事情发生比较新,一系列后续影响至今仍然并未凸显以及组员个人分析能力和分析视角问题,可能导致分析不透彻,总结归纳不完全。 8.致谢
感谢罗老师对论文思路的指导,以及组员的齐心协力和共同努力。 9.参考文献
[1]王志强. 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溢价的计量考察及其影响因素探析[J],现代财经,2007(5):98-99
[2]董秀良. 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 问题与对策[J], 当代经济研究,2002(3):44-47
[3]许文彬.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私利的实证研究[J],中国工商经济2009(2));55
[4]郑晓峰. 股权分置改革与我国电力上市公司控制权[J],2006 年管理论丛与教育研究专刊[ J ]:167
[5]施东晖. 上市公司控制权价值的实证研究[J], 经济科学,2003,(6):89 [6]杨利华.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缺陷及其治理.培正商学院学报[J],2004(3):77-89
[7]叶勇. 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差异和绩效分析[J],统计观察,2005(4):86-88
[8]齐伟山.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收益的实证研究[J], 金融教学与研究[ J ]..2004(6):22-24
[9]石水平.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动机及其特征[J],当代经济科学,2007(7):34-43
[10] 许 萍.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研究[J],经济视线,2010(1):90-96
[11] 林建秀,《控制模式与公司业绩研究》[D] ,厦门大学,2006.12
[12]孙建平,上市公司控股权对企业价值影响研究[J],商业时代,2010年第03期
[13]白重恩、刘俏、陆渊、宋敏、张俊喜.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5(2):
[14]吕长江 周县华,公司治理结构与股利分配动机——基于代理成本和利益侵占的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05(3)
[15] 王刚义,中国公司控制权市场形态与效率分析[D]复旦大学, 2003 [16] 石水平, 控制权转移、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利益侵占──来自上市公司高管变更的经验证据[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17] 余鹏翼, 家族企业的控制权转移、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J],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5, (03)
[20]王剑敏,孙伯灿,王晓云. 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财务绩效及其影响因素的
实证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5)
[45] Frontiers of Economics in China ,Volume 3, Number 4, 513-530, -008-0025-5
[46] Vernon J. Richardson and James F. Waegelein,The Influence of Long-Term Performance Plans on Earnings Management and Firm Performance, 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Volume 18, Number 2, 161-183,
[47] Kin-Wai Lee, Corporate voluntary disclosure and the separation of cash flow rights from control rights ,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Volume 28, Number 4, 393-416, [48] Chaur-Shiuh Young, Liu-Ching Tsai and Hui-Wen Hsu, The effect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xcess board seats control on financial restatements: evidence from Taiwan , 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Volume 30, Number 3, 297-314,
[49] Erik Dietzenbacher and Umed Temurshoev,Ownership relations in the presence of cross-shareholding,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ume 95, Number 3, 189-212,
[50] K. P. Ramaswamy and James F. Waegelein ,Firm Financial Performance Following Mergers, 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Volume 20, Number 2, 1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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