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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来源:九壹网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是:营业税时代的税收优惠是否保留?比如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按照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该项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是否保留?

首先需要分析营改增过程中对于原有税收优惠的处理原则——营业税税收优惠原则上保留,但营改增后能够通过抵扣避免重复征税的,则不再保留。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营改增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理由有二。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属于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该按照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应该征收增值税。

2.被投资方取得投资方投入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也就是说“取得不动产”包括投资方接受投资入股的方式,同理投资方接受投资入股取得的无形资产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得出结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该按照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接受投资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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