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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法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本质研究

来源:九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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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法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本质研究

作者:邢程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

【摘 要】就目前的婚姻状况来说,出现了很多不稳定现象。应对这一系列尖锐问题,我们有必要从婚姻关系的本质出发,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进而寻求解决方法。本文将以契约说为主要切入点,探求婚姻关系的本质与合同之间的联系,以期能把婚姻关系中的合同原理发挥到最大作用,从而对整个社会中的婚姻关系进行协调指导。 【关键词】婚姻关系;合同;法律分析

现代婚姻关系的不确定性使更多的人们依赖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前协议书来增加婚姻的安全系数。这一现象的产生一方面说明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信任感的降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婚姻关系向合同行为进一步推近。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较之以往也更加注重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更加推崇婚姻的自由主义,也更加强调了婚姻关系的契约性。本文中,笔者将以合同法为视角浅谈婚姻关系本质的,对于现代婚姻制度的审视和构建将具有重大意义。 一、婚姻关系的本质 (一)婚姻本质的契约说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西方思想的不断深入,传统家庭关系的模式受到很大影响,女性不再依附于男性生存,个人主体意识大大增强,民主和自由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婚姻契约说理论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婚姻本质契约说的理论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论证:首先,婚姻的形成具有契约构成的基本要素。契约的形成、变更或终止需要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且意思表示真实。婚姻关系也体现了与之对应的特征,即具有平等地位的夫妻双方之间以自愿主义为基本原则,订立或取消婚姻关系的行为。所以从婚姻形成与契约构成的基本要素看,两者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次,婚姻具有符合契约本质的特征。契约的本质是为了当事人实现利益的交换。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也同样存在物质、生理、精神等多方面的相互支持与依赖,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一种抽象利益的交换。最后,婚姻体现着契约的理念。契约的基本精神是自由与平等。我国《婚姻法》中也突出了婚姻的自主性,另外,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的各个阶段都处于平等地位。 (二)婚姻本质的其他学说

1.身份说。身份说认为婚姻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权利决定着其支配财产的权利,更注重强调人本身的权利,有部分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该学说更符合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婚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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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伦理说。该学说的创始人黑格尔认为婚姻的实质是伦理关系。在该理论学说下的婚姻关系更具有神圣性,婚姻的存续不仅仅基于个人的喜好,而是对弱者的一种保护和扶持。 3.制度说。制度说将婚姻关系完全化为一种制度,而排除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取得国家的批准。该学说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是契约的制度化,虽然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具有契约的特征,但其实质上并不具备契约的性质。 二、合同制度在婚姻关系中的表现 (一)婚姻关系的建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关于合同成立要件的理论学说也层出不穷,其中占主流的学说认为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首先,合同订立的主体要满足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数量,婚姻关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并不是单方行为。其次,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以及形式须满足法律规定,即需要在合法的条件下订立。在我国,对婚姻关系的建立也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当事人双方需为异性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成立的婚姻才算有效婚姻。再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意见达成一致。在婚姻关系中,婚姻的建立同样需要你情我愿,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最后,合同的成立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的阶段,这一基本原则通常通过口头、书面的形式表现,相比较,婚姻的形式要件也包含登记结婚、仪式结婚等。由此观之,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合同的订立所应满足的条件几乎吻合,存在高度的一致性。 (二)婚姻关系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根据效力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婚姻的效力也可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很显然,婚姻法的制定在某些方面参照了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并从中加以融汇贯通,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婚姻本质所具有的合同特征。

就无效婚姻与无效合同来说,两者所表现的法律特征具有相似性,都是没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一旦被认定无效,这些行为的效力都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通常是当事人因被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之一也是当事人被胁迫,并且可撤销合同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期限均为一年。 (三)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的终止即通常所说的离婚,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即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更多的尊重当事人意愿,只要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过多干涉。诉讼离婚是当事人无法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时向法院申请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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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诉讼离婚虽由法院判决,但其本质仍是当事人对此解除权是否行使的一种主观选择。因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也从侧面印证了婚姻关系所具有的合同性质。

三、基于合同法视角审视我国现行婚姻立法

婚姻,自古以来被奉为人生大事,关乎着两个人甚至是两个家庭的发展,是大多数人一生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婚姻关系较之古代也更为复杂多样,其具备着情感、伦理等精神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婚姻关系对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影响着人口的增长,是一个国家持久发展得生命力。而如今,物质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持续增加的社会压力,都在逐步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模式,婚姻关系的存在也不再是所有人都渴望追求的依托。因此,如何通过立法来调整婚姻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就更加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婚姻法》自出台以来就非常注重对婚姻当事人自由、平等身份的强调,2018年新《婚姻法》的出台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同时也大大保障了个人财产,整体呈现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但仍有更加完善的空间。

婚姻法的立法完善应与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比较突出的矛盾相结合。比如“包养二奶”问题可以建立对有“第三者”一方的惩罚制度;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但为家庭做了贡献而放弃了自身事业的发展,对于此情况是否应该完善家务补偿制度;解决非法同居问题是否应首先对事实婚姻在立法层面上得到更加全面的处理。诸如此类问题,我们可以试从合同法中寻找到相关的立法精神与解决机制。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婚姻本质的探析,分析了婚姻关系本质所具有的合同属性即契约性,但并不排斥婚姻所具有的其他属性。由此可见,婚姻其实是一种复杂多样的关系。本文着重强调婚姻关系本质的合同性旨在表达婚姻关系中自由与平等的重要性,使我国婚姻立法不断吸收借鉴合同法的价值理论,进而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相关规定,真正为大众所需、社会所用。 【参考文献】

[1]徐佩佩.婚姻关系的契约性[D].吉林大学,2010. [2]杨哲源.合同婚姻制度探析[D].云南大学,2016.

[3]张宏武.论我国婚姻契约性与法定性之融合[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46-48.

[4]陈昊,黄国荣.也论婚姻的本质属性[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7(0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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