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利己主义反思与经济学(研究)方法论的二重性
■\董志强
本文将对纯粹利己主义——即个人行为完全受经济利益驱动——思想进行反思。反思的动力一方面来自近年来实验经济研究结果已可系统地否定纯粹利己主义;另一方面是因为纯粹利己主义在有时会面临一个悖论,即从人人完全利己推导出的结果是人人都不能利己;而一旦引入某些受社会规则影响的行为或者利他行为,悖论就可以避免。既然纯粹利己主义一直是标准的经济理论研究中的核心假设,否定纯粹利己主义就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把这个假设在经济理论中置于何地的问题,笔者提出的答案是承认经济学研究的两种不同动机,也即经济学(研究)方法论的二重性:按照某种规定性形式考察既定情况下人们应怎样合乎理性地行动,以及如何可能地在纯粹理论中加入必要的元素以更好地解释和预测实际行为。这分别对应于标准经济理论和描述性经济理论的划分。这一划分有助于回答或反思一些长期争执的学术问题。在文章的最后,作者还作了其他领域的延伸思考,比如国内经济学教育问题。
一、反对纯粹利己主义的实验证据
即便在主流经济学中,也早就有一些获得诺贝尔奖的伟大经济学家偏离纯粹利己主义传统来观察和解释现实经济行为。比如G..S.Becker用利他主义来解释慈善捐助和公共物品的自愿提供i;R.Selten曾通过大量的实验案例讨论人们在现实决策中的行为,发现人们的利益分配行为显著地受到社会公正思想的影响ii; Arrowiii、Samuelsoniv以及Senv三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都曾指出,人们的自私自利是有限的,在很多时候他们也会关心他人的利益,关心物质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
但是,人们完全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假设遭到系统性的拒绝,当推来自实验经济研究证据。大量的博弈实验所得到的结果并不是从完全经济利益驱动下推导出的结果,相反这些结果反映出人们在利益分配中常常会知恩图报或以牙还牙,不仅关心自己所得几何也关心自己与他人所得之比较。在这些实验中,尤以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独裁博弈(dictator game)和信任博弈(trust game)实验最为广泛和著名。因为这三个博弈相当简单,容易被受试者理解,从而在实验结果中推导出的行为动机有很强的说服力。 最后通牒博弈。该博弈通常设计如下:受试者每两人为一组,每组参与人共同决定一个总数为x美元的金钱分配;其中一人是提议者,另一人是回应者;提议者先行动提出分配给自己x-s元,分配给回应者s元;然后回应者决定是否接受该分配提议,如果接受则各自获得提议分配的金钱份额,如果拒绝则双方都将一无所获。如果参与者纯粹利己(完全受经济利益驱动),那么根据标准的博弈理论,该博弈将有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提议者将分给回应者最少的金钱(比如s=1美分,理论上s可趋于无穷小)。但大量的实验结果表明,s一般在0.4x到0.5x之间,s在0.5x到0.7x的情况很少见,s<0.2x的提议被拒绝的概率很高(约为40%~60%)。有数以百计的实验确认了该博弈中人们的行为规则相当稳健vi。当然,一种批评
意见是认为,提议者可能是出于担心被拒绝而提出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分配比例,从这个角度说提议者的行为仍是利己的。对此可有两个回答:①提议者为什么会担心被拒绝呢?如果他相信回应者是完全理性的,那么他就可以推断回应者不会拒绝。由此看来,提议者至少确实认为回应者通过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惩罚提议者不公平提议的“非理性”可能是存在的,他才会提议一个相对公平的分配比例。这一结果至少可说明,相对公平的分配结果并非完全经济理性的结果,而可能是在理性判断中附加了社会背景考虑的一个结果。②如同下面即将提到的独裁博弈,即使排除了被拒绝的担心,提议者也并非一毛不拔,尽管他可以这样做。 独裁博弈。独裁博弈仍然是两人就x元钱进行分配,与最后通牒博弈不同的是,提议者自行决定分给自己x-s元,分配给回应者s元,而回应者没有任何权力拒绝。这样的实验设计可以避免前面提及的对最后通牒博弈的批评意见,因为此时提议者无须担心他的方案被拒绝。完全利己主义假设下该博弈的均衡结果将是s=0,即提议者得到全部金钱而回应者将一无所获。大量实验具有如下程式化的(stylized)事实vii:未观察到s>0.5x的结果;s=0的结果占20%;s大于0但小于等于0.5x的结果占80%,但与最后通牒博弈相比,更偏向0方向。这说明,当提议者不用担心被拒绝时,的确倾向分给回应者更少,但是他们也并非极端自利地一点也不给回应者;不过,该博弈实验结果的稳健性稍差,比如参与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双向匿名)会增加零份额的比例;而以慈善组织作为参与人时,分配结果会更平等。这说明社会背景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分配决策行为。或者说,人们的在选择其行为时并不单纯只有经济利益上的考量,也有对社会背景因素的考量。
信任博弈。信任博弈仍然是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第一阶段提议者从实验组织者那里获得x元钱,他可以把这笔钱中的s元借给回应者;第二阶段,实验组织者会以数倍(比如2倍)于s(即2s)的钱赠送给回应者,从而回应者手中将持有s+2s=3s元钱,然后回应者决定任意一个还款金额y≤3s给提议者,这里y也可以等于0(即不还钱)。如果参与人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回应者在第二阶段会选择还款为y=0;当然,聪明的提议者也知道这一点,那么在第一阶段提议者愿意借出的比例就是s=0。但实验结果表明,76%的提议者选择对回应者的信任,并且他们收到最大支付的50%viii。而且借出金额s和返还金额y之间常常有很强的正相关ix。一些进一步的实验,比如礼物交换博弈则显示出参与人更倾向于知恩图报而不是完全自私自利x。
上述实验曾遭受的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参与人从实验中获得收益以及受试对象身份上。由于实验成本,参与人所能得到的刺激只是不大的金额;而受试对象主要又是学生。不过这一问题的质疑至少部分地被排除了,因为同样的试验也曾以高额利益(相当于一个工人的三到四个月工资)xi和学生以外的群体(比如CEO)来进行过,而实验的结论并没有根本的改变。
二、纯粹利己主义悖论
实验经济的研究成果从实证层面对纯粹利己主义提出了足够的挑战。而在理论层面,纯粹利己主义也
存在着逻辑上的困境。
在对利己主义的辩护中,最有力的辩护来自源自达尔文主义的经济思想。达尔文化主义认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部分)适应性的个体,将作为自然选择的结果被“自私的”个体所取代。将这一观念移植到经济学领域就是:自利的个人比利他的个人更能夺取资源以达到更好的生存状态,在长期的经济演进中,优胜劣汰可以使得在竞争中剩存的人类个体实际上都是具有“自利”基因的个体。Alchainxii和Freidmanxiii都表达了类似的思想,虽然他们考察的是企业的理性(利润最大化)。
当然,一直以来也有许多对经济学达尔文主义的批判。Matthews表明,与生物学中的这种类比再好也只是牵强附会的xiv;Dawkins指出生物学本身的描述也很不明确xv;当然,最有力的证据可能是一些生物科学研究发现了动物的利他行为xvi。而在经济学和博弈论领域,Becker证明“由于存在着对他人行为的影响效果,利他主义确实可能会提高个人的适应性”xvii,而博弈论实验基于策略推理而非基因遗传也宣称利他的个人也可能会在一个竞争严酷的世界里得到生存xviii。
本文不打算重复这些批评意见的道理,而是试图指出纯粹利己的假设下,给定某些情形将存在一个悖论,即:每个人都彻底地利己最终将导致每个人都为自己和他人的彻底利己主义所害,反而不能利己。我们的基本考虑是一个面临囚徒困局式集体问题的群体。群体包括n个成员,每个成员都可以在“合作”或“欺骗”两个行动中进行选择。对于每个成员,大家都选择合作的结果比大家都选择欺骗的结果要好,但是“欺骗”是每个成员的占优策略。经典的博弈理论中,这个囚徒困境式博弈的均衡将是大家都欺骗。但是,在一些广泛的囚徒困境式的博弈中,人类似乎并没有陷入困局,而似乎是刻意且成功地避免了陷入困局,或者困局最终还是得到了化解。人们为什么能做到这一点?博弈理论和经济理论对此提出了三个解释:(1)重复博弈;(2)权威领导;(3)惩罚骗子;
的确,在小群体中,比如n=2的群体博弈,骗子很容易被发现,重复博弈中以将来的不合作作为对本期欺骗行为的惩罚,双方均合作的结果是可以达成的。但是在大群体中,n很大的时候,如果仅仅基于参与人彻底的利己主义,那么此三种解释的有效性将是不足的。首先,无论是重复博弈体制还是权威领导体制,在这么多人中发现骗子就并非易事,即使群体得到某个成员A汇报另一个成员B是骗子,也需要花费成本去调查核实,因为不能排除A本身是骗子但他却在诬陷B。两人博弈中侦察骗子容易得多,因为给定我自己选择了合作,而出现的结果是(合作,欺骗),那我就可以推断出你肯定选择了欺骗;当然,如果结果具有某种不确定性,那么即便是两人博弈也无法确证对方的欺骗,但是很容易推断对方欺骗的概率。大群体中,欺骗行为的发现将非常困难。其次,即便一个骗子B被发现且得到确认,要把“B是骗子”这一信息传遍整个群体,也并非易事,这需要群体具有非常良好的沟通系统。否则,骗子还可以欺骗那些不知情的人。第三,即便沟通系统良好,任何一个人一旦采取欺骗行为就会被发现而且立刻被整个群体知道,也不足以确保B在事前采取合作行为。如果B认为对其欺骗行为的惩罚是不可能的,那么他仍可能选择欺骗。所以,必须要有坚实可信的惩罚机制才可以确保B在事前选择合作行为。问题是,惩罚欺骗行为本身也是
一个囚徒困境式的集体行动问题:当某个成员C对骗子B进行惩罚时,惩罚所带来的好处是群体共享的,而成本却是由C个人承担的。所以,每个人都希望别人去惩罚B,而自己白检便宜,结果是没有人去惩罚B。当然,为了确保某成员C对骗子B的惩罚,可以构建新一轮的惩罚机制,比如对C的惩罚卸责行为也予以惩罚——但是,同样的道理,惩罚“惩罚者C”本身又是新一轮的囚徒困境问题,如此类推,任何一轮惩罚都不会真的发生。既然B知道欺骗不会遭到惩罚,于是他在事前就会选择欺骗而不是合作。同样的道理,每个人都报着B一样的想法,结果是永远锁定在囚徒困境。所以,彻底的利己主义最终使得每个人都为自己和他人的彻底利己主义所害,反而不能真正利己。笔者称之为纯粹利己主义悖论。
如果放松一下彻底的利己主义,比如引入道德或社会规范约束,或者引入部分人具有利他倾向,这个悖论就可以得到回避。由于社会道德和价值规范往往会造成群体成员的正义感、责任感、罪恶感、羞耻心等等,这使得群体成员在囚徒困局中的考虑不再仅仅是经济利益,也包括社会道德和价值规范的要求,并将社会道德和价值规范带来的效用内化在博弈的赢利中,一方面使得他自己选择合作的可能性增加了,另一方面部分成员处于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而乐于履行惩罚职责也使得对欺骗行为的惩罚更可信,这最终导致群体成员极可能在事前选择合作行为,从而避免了陷入囚徒困境。
在此,读者很可能提出两个疑问。一个疑问是,放松彻底的利己主义是否合理?第二个疑问是,如果放松彻底利己主义假设,那么又如何处理经济学(研究)中理性经济人假设的问题呢?这第二个问题将在本文第三部分回答,此处单说第一个问题。在经济学中重视道德、社会规范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早有传统(比如斯密的道德情操论、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诺斯的意识形态理论等)。抛开学术理论不说,就我们观察到的日常现实,在许多囚徒困境版本的局势中,人们的行为常常也反映出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或者利他行为(虽然是有限的)。比如交通堵塞的时候,常常有司机义务站出来指挥交通,但这实际上牺牲了该司机本身的时间和方便;公共汽车候车乘车的时候,常常有人主动方便老人小孩或维持秩序,但实际上他牺牲了自己的时间和方便。而对于某些不遵守社会秩序的人,常常也会有人站出来予以谴责,“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例子也不鲜见,这些有利于走出囚徒困局的行为,很难用彻底的利己主义假设推导出来。相反,倒是《自然》(Nature)杂志上一篇研究文献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些行为,那就是某些人有利他惩罚的本能,他们从惩罚违规者的过程中获得了快乐,即使他们并不是违规者的受害人xix——这可能说明,人类利他的(惩罚)行为存在着生物学基础。另外,最近10多年来大量的博弈实验已经表明,人们的行为确实深受道德责任、报复心理等社会偏好因素的影响xx;乃至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正在兴起许多新的分支理论,比如行为经济学、行为博弈论等等。 三、经济学(研究)方法论的二重性
前两部分内容表明,许多经济理论和经济模型所基于的纯粹利己主义假设,并不现实。人的行为,不仅有单纯的自利目的(这应当是人性中最主流的部分),同时也有克制私人利益追求以迎合社会道德和规范的动机,甚至某些时候还具有(出于怜悯、同情、爱、回报而)利他的动机(这些动机被称作社会偏好)。
那么,这是否说明这些经济理论和模型没有价值?是否说明我们应当放弃该假设?如果不放弃这些理论和这个假设,我们又如何处理它们与现实中的矛盾?或者更为根本的一个问题:经济学或经济学研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上述问题?
从研究的角度而言,对经济行为的考察可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动机:一种动机是按照某种规定性形式考察既定情况下人们应怎样合乎理性地行动,这种规定性未必一定具有道德伦理性质;另一种动机是如何在纯粹理论中加入必要的元素以更好地解释和预测实际行为,这当中经常需要考虑道德和社会规范。这类似于博弈论研究中所面临的方法论上的二重性,即:一方面标准博弈理论集中考察策略相互作用中理想化的完全理性的特征及其后果,有时这种考察可能极端复杂,而经验证据与此无关;另一方面,描述性博弈理论的目标则是对所观测到的行为进行解释和预测,这与(实验等)经验证据的比较密不可分xxi。与此类似,我们不妨将经济学理论划分为标准经济理论和描述性经济理论,同样,标准经济理论的任务是在给定单一的自利偏好假设下对人类行为进行公理化的推导研究,这样的研究中无需考虑道德、社会价值规范以及利他行为;而描述性经济理论的目标则是试图结合更多的变量基于实用目的对标准经济理论进行修正以用于解释和推测行为,甚至提出政策建议。尽管目前的经济学文献中并没有强调经济学(研究)方法论上的这种二重性,但是类似的思想显然是存在的,比如1998年诺奖得主A.Sen在给《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写的“理性行为”辞条就确认了上述双重研究动机的存在xxii。
笔者认为,上述标准经济理论和描述性经济理论的划分,避免了经济学(研究)是否要考虑道德伦理的问题。在纯粹标准经济理论研究方面,我们并不考虑道德伦理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我们假设人的行为就是一种绝对自利的——有人会问,既然它并不是完全现实的,那为什么我们要坚持这个假设?笔者的回答是:标准理论的研究,是提供一个理论基准——正如物理学中一些基本的定律研究假设“真空”或“无摩擦”状态一样,这样的理想状态并不存在,但是它构成了一个理论基准,物理学家可以方便地根据这个基准加入现实的细节信息来展开具体的研究。既然人性的主流是自利的,万人同一,但对于道德和规范的偏好则人际之间差异甚大,那么只考虑利己假设就是提供理论基准研究的很好的基础,而如果纳入太多的道德和规范等细节,那么实际上人们就得不到统一的理论基准。Freidman的观点是很好的:“理论越重要,其假设就越不现实”xxiii。生物学家常常用塑料人体模型来帮助人们理解人体组织及其活动机理,但是从来没有人把塑料模型错误地认为是真人;也没有人会因为塑料模型不是真人,就否定人体的组织不是象塑料模型所表示的那样。遗憾的是,很多经济学家似乎不明白这个道理,他们在批判理论模型的时候总是说模型未能完全刻画现实。
与标准经济理论刚好相反,在描述性经济理论方面,我们常常需要考虑道德和规范对于人类行为的影响。经济理论的目的在于解释和推测人们的经济行为,而标准的经济理论所解释和推测的,只能是完全理性状态下的人类行为,就象力学定律所描述的只是无摩擦状态的运动规律一样。如果摩擦力可以忽略不计,那么力学定律可以直接应用,否则就需要加入具体的摩擦力的信息进行考虑;考察大理石从空中落下,不
需要考虑空气浮力,因为它是那么的毫不重要完全可以忽略;但是考察一片羽毛的下落,空气浮力是必须考量的关键因素。同样的道理,标准经济理论实际如同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力学定律,只是提供一个理论基准和参照系而已;某些时候人类行为偏离理性的程度很弱,道德和规范等对人的行为影响可以忽略(比如一个家庭决定其食品和教育开支比例的问题),标准经济理论可以直接应用,但若道德和规范对人的行为影响深刻,从标准经济理论推导出的结果之解释力将是很有限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在标准经济理论基础上加入这种影响的具体信息进行分析。因此,描述性经济学理论(研究)常常需要考虑道德和规范。
从我们的划分来看,现代主流经济学家的一个认识局限在于,他们因为试图坚持一种彻底“科学”的态度,而固守着标准经济理论(研究)的做法,对描述性经济理论(研究)有浓厚的偏见和排斥;而从事描述性经济理论(研究)的学者往往沦落为非主流的经济学家,他们的局限在于总是试图批判标准经济理论的假设基础,而未曾认识到主流经济学家所坚持的纯粹自利假设正是将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的基础——证伪主义科学哲学认为,“科学的”理论不一定是正确的,但只有能够被证明真伪的理论才称得上科学理论;既然如此,保持一种理想的假设状态是必须的,否则人们所观察到的结果总可以归结到不同的假设中,理论也就因其难以证伪而失去科学价值。
注重学术知识传统的读者也许难以认同标准经济理论和描述性经济理论的区分,尤其是对描述性经济理论是质疑的。但事实上,在现代经济学鼻祖A. Smith那里,这两种理论研究动机是相当突出的,他在名著《国富论》中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手原理”,即每个自利的个人为着增进个人利益的本意而采取行动,在客观上也导致了他人和社会福利益的增进;而在另一本不大被经济学家关注的名著《道德情操论》中,他对人们适应社会的方式做出了解释,即人们自身为其自利动机的发挥设置了一系列障碍,尤其是存在普遍可接受的行为规则时表现得最为明显——换句话说,人们常常(应当)对个人私利追求加以限制,以防市场的奇迹变成暴君,克服“看不见手”的盲目性。可见描述性经济理论(研究)实际上早有传统,而且后来也有不少的传承,比如有些研究发现:对不同群体的生存进行比较时,强调价值观而不是单单强调自身利益极大化的群体实际上很可能做得更好xxiv;也有些研究认为,经济上的成功常常更多地产生于这样的文化之中,这些文化强调的价值观和社会规范与极大化个人私利价值观下的社会规范非常不同(比如Dorexxv)。事实上,纵观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的兴起,可以发现拥有强大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国家(无论北美、西欧和东亚的日本),往往都具有良好的法治和纪律体系,也就是说社会的规则得到很好的遵守,个人的不道德的、不合法的极端自利行为得到了克服。
四、(承认)方法论二重性的意义
本文提出标准经济理论和描述性经济理论的划分,承认这种方法论上的二重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因为它除了克服本文第二部分所说的人类社会囚徒困局外,至少还可以有助于回答或反思如下一些问题: ① 经济学、经济学研究乃至经济学家要不要讲道德?长期以来国内不少的学者都在争论这个问题,
而争论一直没有结果的原因是争辩的双方缺乏一个可争辩的基础。现在,我们可以对此问题这样回答:从事标准经济理论(研究)不需要考虑道德,这是一种纯粹象牙塔的智慧性质的研究;从事描述性经济理论(研究)常常需要考虑道德,尤其是当所考察的问题中道德是影响行为的关键变量的时候(事实上,只要不是单人决策,涉及到社会交互行动的绝大多数时候道德都是影响行为的一个重要变量)。
② 对经济政策的反思。经济政策设计应当只从标准的经济理论角度考虑经济效率来制定吗?显然不是,社会的道德、价值观等偏好显然会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从博弈论角度讲,不同的道德影响着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判断,从而代表着不同的知识(认知)结构,不同的价值偏好代表着不同的赢利结构,因此同一政策导致的均衡结果很可能因道德和价值观的差异而出现差异。所以,指导政策设计的理论不应当是标准经济理论,而应当是描述性经济理论。通常所谓“不能照搬西方经济学”,实际上应是在描述性经济理论层面上来说的。最近有一项针对再分配政策的研究文章xxvi支持了如下观点:社会的价值观和信念会影响收入再分配政策,如果穷人的贫困来自他们不可控制的因素,则人们会倾向对穷人做出更多的再分配。在价值观中更注重均等的国家,再分配也会趋向更均等。这也告诉我们,标准经济理论在不同社会中将可能发展出不同的描述性经济理论来指导该社会的政策实践。如果把中国的各种环境等同于美国来套用标准经济理论或直接引用西方描述性经济理论来指导中国的改革,那将会犯下代价高昂的错误。
③ 对“构建中国经济学”的反思。是否要存在或能否建立起中国经济学或中国经济学理论,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是国内经济学界讨论的话题,各说不一。从方法论二重性角度的答案将是:标准经济理论来自于完全理性的理想假设,人们的行为被设定只受完全利己的理性支配,因此当不存在中国与西方之分;而描述性经济理论,需要充分考虑影响人们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甚至文化传统等因素,那么中国和西方可能确有实质的不同。譬如邹至庄就总结出中国经济体制至少在四个方面与西方(描述性)经济理论不同,包括:资产的公有制vs私有制,半法律体制(semi-law system)vs西方法律体制,集体主义vs个人主义,一党制vs多党制xxvii。无疑,中国的经济学家可以在标准经济理论和描述性经济理论方面都有所贡献,但若说要建立中国经济理论,只可能是在描述性经济理论方面。
如果还要继续写几句,我会想到中国的经济学教育。反观当今中国经济学之教育,我个人总感觉它走上了一条舍本逐末的道路。我们的经济学课程和普及读物教给学生和大众冷冰冰的需求和供给曲线,并告诉学生只需要从人是自利的假设开始就可以剖析一切行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20年来,利己主义逐渐凌驾于道德规范之上,不能说与国内经济学普及中不恰当地过度地宣扬了纯粹利己主义有关。几乎所有的经济学生和爱好者,报定“人就是冷酷自私的”信念,并且以为有了这样的信念他就理解到了经济学的真谛一样。但实际上经济学不是也不应是这样的。经济学是关于“人”本身及其在社会中的交互行为的理论,它不应该排斥道德、情感、规范、社会责任感等等对人类行为的影响。完全自利的假设实际上只是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适用,即在我们从事标准经济理论研究时才用到;但当我们为了更好地理解人们的特定行为,理
解政策设计时,我们更多地用到描述性经济理论,常常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到道德和社会规范。即便一个作为科学家的经济学家,他的行为是完全由自利动机支配吗?我想不是,道德和社会规范同样影响着他的行为。因此,我们的经济学教育应当也需要让学生乃至更广泛的大众明白:纯粹自利只是便于理论基准研究而做出的并不现实的假设;现实是,尽管自利是人的基本动机,但是人们将(也应该)在追求自利时权衡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感等等;而且如果每个自利的个人都能够适当地考虑履行道德义务以及政治、法律等规范时,对每个人来说就会从市场经济中获得更多好处。 注释:
i Becker, G. S., “A Theory of Social Interaction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4(82): 1063-1093. ii Selten, R., “The Equity Principle in Economic Behavior,” in Decision Theory Social Ethics, Issues in Social Choice,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78: 289-301
iii Arrow, Knneth J. “Optimal and Voluntary Income Redistribution,” in S. Rosenfield(ed.), 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Economics of Soviet Socialism: Essays in Honor of Abram Bergs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iv Samuelson, Paul A. “Altruism ad a Problem Involving Group versus Individual Selection in Economics and Biolog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3(83): 143-148.
v Sen, Amartya, Moral Codes and Economic Success, Edward Eldar Press, 1996.
vi 该实验结果的综述可参见:Roth, A., “Bargaining Experiments,” in J. Kagel and A. Roth (eds.), Handbook of Experimental Economic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5; Camerer, C. and R. Thaler, “Ultimatum, Dictators, and Manner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95, 9, 209-219; Güth, W., “On Ultimatum Bargaining Experiments: a Personal Review,”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1997(27): 329-344; Thaler, R. H., “Anomalies: the Ultimatum Gam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88,2:195-206.
vii 参见Eckel, C. and P. Grossman, “Are Women Less Selfish Than Men? Evidence from Dictator Experiments,” Economic Journal, 1998(108),726-735; Hoffman, E., K. McCabe and V. Smith, “Social Distance and Other Regarding Behavior in Dictator Gam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6(86): 653-660; Fosythe, R., J. Horowitz, N. Savin and M. Sefton, “Fairness in Simple Bargaining Experiments,”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1994(6): 349-369; Kahneman, D., J. L. Knetsch and R. Thaler, “Fairness as A Constraint on Profit Seeking: Entitlement in the Marke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6(76): 728-741.
viii 参见Bolle, F., “Rewarding Trust: An Experimental Study,” Theory and Decision, 1998(45): 83-98. ix 参见Fehr, E. and B. Irlenbusch, “Fairness as a Constraint on Trust in Reciprocity: Earned Property Rights
in a Reciprocal Exchange Experiment,” Economics Letters, 2000(66):275-282;Cox, James C., Trust and Reciprocity: implications of Game Triads and Social Contexts,” University of Arizona at Tucson Press, 2000 x Fehr, E., S. G?chter and G. Kirchsteiger, “Reciprocity as A Contract Enforcement Device: Experimental Evidence,” Econometrica, 1997(65):833-860.
xi Camerer, L. A. “Raising the Stakes in the Ultimatum Game: Experimental Evidence from Indonesia,” Economic Inquiry, 1999(37): 47-59.
xii Alchain, A. A., “Uncertainty, Evol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50(58): 211-221
xiii Friedman. M.,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53
xiv Mathhews, R., Darwinism and Economic Change, Oxford Economic Paper 36, Supplement, November 1984: 91-117
xv Dawkins, R. The Extended Phenotype,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2
xvi 在哥斯达尼加有一种吸血蝙蝠,若连续两天吸不到血,生命就有困难。因这些蝙蝠栖息在一个洞里,他们见到同伴快要饿死的时候,竟会吐血分食(G. S. Wilkinson, “Reciprocal food sharing in the vampire bat”, Nature, March, 1984: 181-184.)。在珊瑚礁中有一种小鱼可为大鱼清除牙齿中的寄生虫,一方面自己也得到了食物,但大鱼可以在小鱼为他清完之后一口吃掉小鱼。这是最符合大鱼利益的,但大鱼并没有这样做(杨照昆:《谈合作》,载《数学传播》1994(1),第1-5页)。
xvii Becker, G. S., “Altruism, Egoism, and Genetic Fitness: Economics and Sociobiolog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1976(14): 817-826,第824页
xviii 一个例子是Axelrod竞赛研究。见Axelrod, R.,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London: Penguin Books, 1990。
xix 参见Fehr, E. and S. G?chter, “Altruistic Punishment in Humans,” Nature, 2002(415): 137-140 xx 可参考Colin F. Camerer:《行为博弈——对策略互动的实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xxi 对博弈论中方法论的二重性相关论述可参考1994年经济学诺奖得主Selten的对2005年诺奖得主R. Aumann一篇文章的评论中:Selten, R. “Comment to Aumann’s Paper ‘What is Game Theory Trying to Accomplish?’,” in Arrow K. J., Honkapohja S. eds. Frontiers of Economics, Oxford: Basil Blackwell,1985:77-87 xxii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73页。
xxiii Friedman. M.,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USA: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53, p.14
xxiv 参见诺奖得主Akerlof和Sen的著作:Akerlof, G. A. An Economic Theorist’s Book of Tal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1984; Sen, A.K., Choice, Ordering and Morality, in S. K?rner (eds.)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Blackwell, 1974; Sen, A. K. “Rationality and Uncertainty,” Theory and Decision, 1985(18):
109-127.
xxv Dore, R. “Goodwill and the Spirit of Market Capitalism,”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3(34): 459-482.
xxvi Fong, Christina, “Social Preferences, Self-interest, and the Demand for Redistribution,”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1(82): 225-246
xxvii Chow, Gregory (邹至庄), “Challenges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for Economic Theor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7(87): 32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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