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日内到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报到。
二、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随时走访。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
三、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四、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三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十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五、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1、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 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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