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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试用期有法定标准

来源:九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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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试用期有法定标准

作者:张浩

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3年第03期

2013年1月,某村村民王某利用农闲时间到县城打工。王某提出用工期限为两个月,两个月期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但用人单位提出,因不了解王某的工作能力,前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后一个月转正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王某认为,本来合同期限就两个月,再扣除一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只能拿到一个月后的转正工资。因王某不了解有关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想要咨询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浩律师对王某咨询的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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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王某的劳动期限为两个月,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与王某约定试用期。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试用期,也是违法的。另外,试用期的工资也有法定强制标准,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王某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没有满足百分之八十的法定标准。这也是违法的。如果王某与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某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该用人单位应当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补发试用期工资的差额。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外出劳务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多咨询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委托律师见证,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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