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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规章制度

来源:九壹网
纪检监察室规章制度

【篇一: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

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

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应由 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理和查办;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

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

【篇二: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由各支部(总支)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党支部(总支)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 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各部门和子

分公司及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支部查办;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子分公司和基层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篇三: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xxx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企业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能是:监督、教育、惩处、保护。

第四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纪,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工作对象开展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纪检监察工作对象

第五条 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 (一)企业党组织;

(二)企业所属职能部门;

(三)企业投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四)企业广大党员和群众。

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责检查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及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 协助领导班子做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对党风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

第九条 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政纪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参与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重大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认真查办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对涉案中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档案。 第十四条 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 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

第十八条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是: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 第二十条 监督权、检查权:

(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调查权、建议权:

(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查;

(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

(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有权在案件调查中,对知情不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提供证据和阻挠、破坏调查的单位及个人, 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有权对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与决定决议的工作对象,发出纪检监察文书,促其限期整改;

(六)有权根据对工作对象的有关检查或调查结果,向企业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任免建议;

(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向企业主要领导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对立案调查的工作对象,根据违纪违规情节,有权建议停止其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二十二条 参与权、处分权:

(一)纪检监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党政班子的有关会议;

(二)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参与对工作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工作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和

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 纪检监察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会议由党组织的纪检负责人(纪检委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纪检监察全体成员参加:

(一)传达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上级纪检监察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研究讨论企业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检举、控告的情况;

(五)研究讨论企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及其他涉及党风的问题;

(六)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并报党组织任免; (七)研究决定对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二十六条 会议需决定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的事项需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研究的重大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要经企业主要领导授权;

(三)严格遵守经济纪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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