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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申请条件

来源:九壹网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申请条件

2020年新版

一、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许可证延续许可条件

承装类

第一条 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6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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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 (八)持特种作业操作证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

(九)专职质检人员3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1);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最近6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2. 220千伏架空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线路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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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里;

3.22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电缆线路8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3人以上;

(八)持特种作业操作证9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3人;

(九)专职质检人员2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1);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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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最近6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

2.110千伏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线路400公里;

3.11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电缆线路10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1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1人以上;

(八)持特种作业操作证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8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九)专职质检人员1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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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人以上;

(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3人以上,特种电工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

(六)质检人员1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1);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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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2人以上;

(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质检人员1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1);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承修类

第六条 取得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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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0人以上;

(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8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2);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取得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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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

(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6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35人以上,特种电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2);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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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7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2);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2人以上,特种电工4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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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2);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8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4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详情见附件2);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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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试类

第十一条 取得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5人以上;

(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3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详情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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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取得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

(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8人以上,特种电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详情见附件3);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取得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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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

(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3人以上,特种电工6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详情见附件3);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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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6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3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详情见附件3);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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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4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详情见附件3);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并的相关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信息。

第十七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立的相关材料; (二)业绩相关材料;

(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信息。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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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条件

第一条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第二条 变更通知书 第三条 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三、许可证补办申请条件 第一条 许可证原件损毁或者遗失

第二条 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无需声明)

附件1: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

附件2: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

附件3: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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