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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

来源:九壹网
营利性学校、幼儿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法规依据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消防验收消防验收意意见见书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机构和人专职、兼职员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校舍安全检查及危房报告制度及落实情况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校内消防安全制度及落实情况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寄宿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车辆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体育运动场地器材、设备使用保养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及落实情况

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及落实情况落实集体活动集体活动的集体活动的安全措安全措施施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特种作业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女职工禁女职工劳动止从事的

强度要求

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禁女职工劳动止从事的强度要求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孕期禁忌孕期劳动强从事劳动度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保护哺乳期禁哺乳期劳动忌从事劳强度要求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经期禁忌经期劳动强从事劳动度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每日工作时工作时间间、每周工工时规定的规定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高地、安全警示水池、楼梯标志及易发生危险的部分设施)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疏散通道符疏散楼梯合要求、出、出口口保持畅通疏散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应急照明设、应急广施并确保完播好、有效地下及通风不良的场所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通风、报报警等安全警设施设施。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器具防火隔热措使用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燃气操作间安全要求安全检查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清理记录;燃气使用气瓶安置学校其他安全管理出租管理学校出租安全管理游泳馆安全管理配备2~3名专职水上救防溺水措生员,持执施业证书上岗。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二)摔、砸、滚动、倒置气瓶;(三)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四)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五)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八)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每增加25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250平方米计算。  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出口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

应急照明灯具变配电室安全用电(10KV及以上)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用具管(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理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高压证)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安全用具管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理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安全出口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低压配电门窗的要求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室(380V应为双向开启门。以下)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应急照明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挡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持证上岗(低压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低压配电柜、屏、台、箱、盘电气线路敷设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金属框架接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地线相连。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漏电保护是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否齐全、灵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敏可靠、定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期自检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一般环境下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布线列要求: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插座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必固定用电须有可靠的设备接地保护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结构。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开关、灯具易燃、易、线路、用爆场所安电设施均应全用电符合防爆要求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职责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防火巡查、掌握情况;检查制度制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定及落实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安全疏散设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施管理制度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制定及落实施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消防设施、规程,并公布执行。器材维护管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理制度制定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及落实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及落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消防安全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易燃易爆危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度制定及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落实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专职和义务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消防队的组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织管理制度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制定及落实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灭火和应急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疏散预案演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练制度制定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及落实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制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标志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测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的放置环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GB 5016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时间规定及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值班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真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记录包括:控制器日运行情况记录、控制器日检查情况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巡视检查每日应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记录 消防控制室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消防控制消防控制室室检查应保存的资料(规章制度、预案、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消防设施一览表、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消防控制室应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消防控制室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消防电话完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好有效并能通话。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消防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播系统行录音。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消防电源消防电源完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好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具、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幼儿园安全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教委)法规条款处罚依据处罚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投入使用的;消防法》第58条第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三)项、第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五)项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法》第58条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6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中小学幼儿园安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全管理办法》第62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条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9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0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2条第一款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2条第二款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5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6条检查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1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9条检查项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0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1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2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3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5条检查项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6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9条检查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82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条第(四)项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劳动法》第95条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检查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中华人民共和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88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条第(二)项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消防法》第60条第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一款第(一)项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1.2条检查项《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1条检查项《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2.3条检查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检查项《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规定》第25条检查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检查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4条《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5条《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6条第一款、第三款检查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7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2条—检检查项查《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3.2条—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检查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法》第82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条第(四)项上岗作业的。《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3.1.4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3)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安全生产违法行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为行政处罚办法》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44条的罚款。《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消防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消防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消防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9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第一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1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消防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七)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9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消防法》第66条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九)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 第(十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条第一款 第(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消防法》第67条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检查项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第21条第二款消防法》第67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5.1.2检查项—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5条检查项—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2005 )》第检查项5.3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2005 )》第检查项5.2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5条检查项—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2005 )》第6.1.1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4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1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2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3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6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7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1.8条—检查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5.3.11检查项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检查项5.3.12.2、5.3.12.3条—检查《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5.3.14检查项条—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B 50016-2006)第11.3.1条(2)—检查检查项执法部门十九项消防支队(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消防支队教委(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教委教委教委教委教委(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教委教委教委教委教委教委教委(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教委(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教委教委教委教委教委(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委(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安监局(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消防支队(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安监局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建委(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建委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建委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建委建委(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消防支队消防支队(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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