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提升科研水平,带动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审批 (一)提出申请
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的相关部门在与意向合作单位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前,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查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审查后,提交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定通过,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代表学校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后生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每学期末,对口联系部门应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上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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