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台 从事商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1997年3月购进洗衣机100台,每台单价1650元,运输途中丢失8台,实际验收入库92台,同时按专用发票抵扣联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税款进行申报。年度内税务稽查分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23750
-洗衣机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怎样计税和会计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50
待处理财产损溢 13200 贷:银行存款 193050
检查人员针对上述该企业的情况作出了补缴增值税2244元,罚款三倍6732元的处理,税务人员的上述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因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该企业购进货物过程中,丢失短缺属非正常损失,企业却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申报纳税,虚列假帐,属偷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该项业务根
目前,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处理工作中,对纳税人查出查
的补缴税款,往往只注重税款及罚款的入库与否,而忽视了补纳税人对查补税款的会计调帐,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查税补税款不予会计调帐,不仅造成税务机关的征收台帐与被款查人帐面的应缴税款的不符,
◆而且造成纳税人将查补入库的吴的税款冲减欠税或作为“应交建税金”帐户的借方余额结转下会和
期抵扣,其直接后果是纳税人否定了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计所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会计调帐的监督不可忽视。
调1、税务机关无论是在日常的稽查活动中,还是在专帐
项、专案稽查活动中,凡有对被查对象作出查补税款的,都应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注明
◆陈文雄
据稽查分局作出处理决定,做如下帐务处理:
(1)调整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24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44 (2)罚款
借: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6732 贷:其他应交款 6732 (3)缴纳入库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244 其他应交款 6732 贷:银行存款 8976
会计调帐事项,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监督纳税人执行。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的,应视同抗税处理,税务机关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人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作出如下会计调帐处理:
(1)对查补的增值税不在当期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中调整,而一律调增“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帐户(因查补的税款属前期应纳税款,应在欠交税款的“未交增值税”帐户反映)。
借: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等有关科目
(2)对查补的其他税种,应作调整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
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营业税 应交所得税
应交房产税等有关科目
本栏责任编辑 刘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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