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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来源:九壹网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修改对比表2021-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一章 总 那么 修正案 〔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和谐、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和谐机制,及时和谐、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等地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照本法,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督治理。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治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技术、治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法规和执业准那么,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同意生产经营单的托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位的托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治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治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打算。 故。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形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或者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治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员。 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治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托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治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形;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治理措施;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治理的建议; 〔六〕禁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治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知识和治理能力。 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鼓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治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不得上岗作业。 产方面的权益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治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刻、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书,方可上岗作业。 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畴由国务院特种作业人员的范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会同国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定。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全评判。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判。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查结果负责。 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名目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峻危及生产安全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峻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剔除制度。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的工艺、设备实行剔除制度,具体名目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名目的制定另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剔除的危及够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形制定并公布具体名目,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剔除。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形下应当采取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形下应当采取的应的应急措施。 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急措施报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案。 督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取技术、治理措施,及时发觉并排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形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职员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职员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应当 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的出口。 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治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治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依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问题,应当赶忙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在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能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依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问题,应当赶忙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和谐、治理。 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和谐、治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觉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赶忙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全事故时,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赶忙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舞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权益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证从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证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益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权益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益,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府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治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打算,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打算进行监督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以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赶忙予以取缔,并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依法予以处理。对差不多依法取得批准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其不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赶忙予以取缔,并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依法予以处理。对差不多依法取得批准准。 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行业标准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形。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形; 〔二〕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二〕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三〕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赶忙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责令赶忙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经营和使用。 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依照认为不符合保证安全生〔四〕对有依照认为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 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的正监督检查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要紧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能够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早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益。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益。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治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舞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 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应急救援体系。 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爱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爱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赶忙报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赶忙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赶忙如财产缺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赶忙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按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形。负有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点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形不得隐瞒不报、谎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形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报或者迟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和负有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赶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忙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求赶忙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依照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戒备、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难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幸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及时、准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确地查清事故缘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清事故缘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应当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全事故的情形,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情形,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过的; 〔二〕发觉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二〕发觉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差不多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三〕对差不多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治理职责,发觉其不再具备安履行监督治理职责,发觉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觉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处理或者发觉安全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品,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政处分。 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判、认证、检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判、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 相应资格。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构、要紧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要紧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有前款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依照前款规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重大、专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样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专门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路运输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核合格的;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事项的; 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 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形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形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能够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事责任: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判的;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体会收合格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体会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爱护、〔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爱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 〔九〕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用的; 〔六〕使用应当剔除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定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十万元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事责任: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品,未建立专门安全治理制度、未采取立专门安全治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同意有关主管部全措施的;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治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治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治理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的,责令赶忙排除或者限期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和谐、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和谐、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治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产治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和谐的,责令限期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和谐的,责令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峻后果,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职员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职员宿舍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职员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职员宿舍经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出口的。 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出口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服从治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员不服从治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判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批判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赶忙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赶忙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生产安全照前款规定处罚。 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有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样事故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专门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专门严峻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决定;予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样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专门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21起施行。

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爱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判、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治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和谐、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和谐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职员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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