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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老实守信,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提高工程建立工程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立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立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立工程以及油气田工程技术效劳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的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境外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立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工程以及矿区建立等其他工程工程。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视,主要履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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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监视检查体系运行情况;
〔三〕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视总站和各监视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四〕组织集团公司对工程建立工程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
〔五〕归口管理工程建立重要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
〔六〕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事故。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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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立的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展检查、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
〔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立工程的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展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
〔四〕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
〔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围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担工程建立工程建立管理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建立单位〕是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工程建立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工程建立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
〔二〕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合同管理、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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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工程建立工程质量,实施质量改进,对工程质量信息进展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
〔四〕组织调查处理本企业的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配合上级部门对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监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集团公司投资的石油石化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视管理,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对工程建立工程执行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集团公司负责;
〔三〕负责工程质量监视信息的统计分析,向国家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开展工程建立活动,应严格执行根本建立程序。
工程建立工程的物资采购、承包商使用、招标、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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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立单位和PMC、EPC、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造、咨询评估等承包商及有关人员,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对工程建立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物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工程建立工程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
承包商和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选择确定工程管理模式,积极采用“业主+PMC+EPC〞等工程建立工程管理模式,并明确各承包商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界面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鼓励在工程建立工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全员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工程建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章 工程前期阶段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建立工程立项建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业务开展规划,严禁采用落后或已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方案。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审查工程建立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工程重大质量风险的因素进展论证,在质量方面满足以下要求:
〔一〕选址选线方案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符合地质、地震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等专项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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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按规定通过了鉴定,无重大质量风险或躲避风险的措施科学可靠;
〔三〕建立规模、容、生产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及质量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研究结果经过了多方案比选和论证,结论科学准确;
〔四〕拟定工期科学合理;
〔五〕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建立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容;
〔二〕依据的标准规现行有效、适用围准确;
〔三〕容和深度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规定,设计依据的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明确了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五〕选址选线、主要工艺流程、总平面布置科学合理,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根底、主体构造体系平安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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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成熟可靠,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先进,符合实际;
〔七〕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科学合理,质量要求明确;
〔八〕公用设施、产品检验等生产辅助设施齐全配套,能够满足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需要;
〔九〕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建立规模、选址选线、工艺技术、产品方案等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重新报批,并对影响质量的重大风险因素和容进展重新评估和审核。
第三章 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第一节 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满足作业需要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七条建立单位应要求勘察单位按照标准规进展勘察。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并满足工程建立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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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立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工程批准文件、勘察成果进展工程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工程批准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建立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成果,对涉及构造平安、重要工艺流程等关键设计环节应进展详细准确的计算。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材质、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
建立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建立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技术效劳,参加相关质量验收和质量问题的分析处理。
第二节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制订可量化考核的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目标,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应成立工程管理机构,建立现场质量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管理人员、标准规、施工机具、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等。未经建立单位同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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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不得随意更换合同中约定的关键岗位不可替换人员,不得随意减少承诺的其他资源投入。
建立单位应对承包商资源投入和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施工难点和关键工序制订施工方案,对工序、原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等制订质量检验方案,确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检验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立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立工程监理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工程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展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立工程,还应分专业制订监理实施细那么。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应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的部位、检查容、抽检比例和质量控制要求等。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应报建立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物资采购的围。物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明确物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等。采购物资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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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工程建立重要产品和设备,应由建立单位委托监造单位实行监造。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造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监造单位应编制监造方案和监造实施细那么,并报建立单位审批。监造方案和监造实施细那么应结合生产制造工艺,明确对生产制造过程各阶段的监视检验容、方法、标准和质量控制指标等。
第三十条建立单位应要求监造单位认真履行监造职责,确保被监造的产品或设备的质量符合标准和采购合同要求,并对监造工作质量进展监视检查。
监造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时,应责令被监造单位采取措施进展整改,直至符合质量要求,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建立单位。
第三十一条建立单位应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设计单位就工程工艺技术特点、施工难点、特殊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明确施工质量验收规。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现场施工技术条件,审查实现设计意图的可行性,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疑问和问题与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建立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进度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具备工程实施条件后,建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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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施工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建立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工艺操作规程进展施工,并进展监视检查。
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展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过失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建立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展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工程建立工程中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安装使用的部位做好详细记录,确保质量控制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五条施工质量应严格执行施工操作人员自检、工序交接互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的质量三检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申报核查。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应有成品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立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抽样检验、焊接质量无损检测等涉及构造平安的实体质量检测,应由建立单位委托检测单位进展检测。检测单位与被检测的施工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检测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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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建立单位应要求检测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进展监视检查。对需进展现场抽样检验的原材料、构配件及有关试块、试件等,施工单位应在建立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
第三十八条建立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对施工质量的监理职责,保证施工过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对监理工作质量进展监视检查。
监理单位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审查处理方案,并检查整改结果。工程质量监视方案中确定的停〔必〕监点,监理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报验,并经其检查合格。
第三十九条建立单位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承包商资源投入情况和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展监视检查,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节 验收和试运投产质量控制
第四十条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立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成,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中间交接和联动试车后,由建立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到达验收标准后,方可组织试运投产工作。
第四十一条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立工程试运投产前,负责生产运营的单位应编制报批试运投产方案,明确试运质量目标、试运程序、工艺技术指标、关键质量控制点、开停车正常操作要点和事故处理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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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投产期间,设计、施工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承担保运工作。
第四十二条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立工程试运投产后,负责生产运营的单位应按规定对工程建立工程的装置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等是否到达设计要求进展生产考核。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质量方面的要求:
〔一〕工程建立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容全部配套建成,并满足生产使用需要;
〔二〕现场查验工程质量不存在影响构造平安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对少量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三〕经连续试运考核,主要生产工艺技术指标、生产能力、产品品种和质量到达了设计要求;
〔四〕建立单位、各承包商和物资采购单位分别对质量管理工作进展了总结和评价,竣工验收资料齐全完整;
〔五〕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
第五节保修和后评价质量控制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立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立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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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工程建立工程保修围、期限和责任等容。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立工程在保修围和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建立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分析质量责任,并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立工程后评价工作应对以下与质量相关的容进展评价:
〔一〕工程建立质量是否到达原定质量目标;
〔二〕生产的产品性能、技术指标是否到达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
〔三〕生产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主要设备和材料选型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做到长周期、平稳运行;
〔四〕原方案工期与实际工期相比是否合理;
〔五〕应汲取的质量管理经历和教训;
〔六〕其他与质量相关的容。
对后评价中发现的质量隐患,应进展整改,并经质量验收合格。
第四十七条工程建立工程到达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资产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改造等措施,重新界定继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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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限。
第四章质量监视管理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实行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和承包商应按照国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受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监视管理。
第四十九条建立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向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矿区建立等其他工程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的工程建立工程,建立单位不得组织进展施工。
第五十条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立工程监视工作开场前,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和审批监视工作方案。监视工作方案应明确工程监视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检测仪器、设备和工作设施的配备,还应针对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监视工作的重点及难点作出分析,明确抽查方法和数量等。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编制监视方案,在工程开工前下到达建立单位和各承包商。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按照监视方案确定的停〔必〕监点对实体质量进展监视检查,还应对以下质量行为进展监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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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单位办理工程建立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情况,工程发包、合同管理以及对承包商的质量监管情况;
〔二〕各承包商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现场资源投入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监造、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质量管理控制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四〕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检验、使用前审批、安装使用记录等情况;
〔五〕施工和监理单位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情况;
〔六〕工程验收、试运投产的组织、程序和容;
〔七〕建立单位和承包商应遵守的其他质量行为。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在建立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问题,应当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暂停施工等措施进展处理,并记录不良质量行为。
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对不良质量行为记录予以定期公布,并纳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三条 建立单位和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提出的有关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问题应进展整改,直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标准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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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集团公司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单位按年度向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和专业分公司上报工程建立工程质量情况综合分析报告。
建立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应通过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信息系统按进度填报工程各阶段质量情况。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按照监视工作程序,定期向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上报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专业分公司、建立单位应作好工程质量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催促有关单位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进展整改。
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和专业分公司组织工程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并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予以通报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立工程在竣工验收前,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其中,集团公司一、二类工程的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应报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备案。矿区建立等其他工程建立工程,由实施监视的相关专业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视报告。
工程质量监视报告结论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立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建立单位和承包商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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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立单位和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监视提出的问题存在异议的,可向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提出申诉,也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直承受理的申诉,其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立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实行工程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规定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受到国家行政处分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立工程质量情况纳入各级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建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存在严重错误,予以批复的;
〔二〕违反根本建立程序开展工程建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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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单位未按规定实行监理、监造、检测的,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开工报告审批或者领取施工许可证的;
〔四〕建立单位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以包代管的;
〔五〕在工程建立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验收、试运投产、保修、后评价、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信息报告等工作中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承包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方法纳入对承包商的评价;对隶属集团公司的承包商,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将承揽的工程建立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或无资质从事工程建立相关业务的;
〔二〕工程咨询评估技术效劳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开展工作,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项评估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立标准进展勘察、设计的,或不履行现场技术效劳职责的;
〔四〕设计单位违规指定原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
〔五〕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在工程上安装使用的,或使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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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不详,无法追溯的;
〔六〕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和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或者不履行施工质量检验职责,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检查验收的;
〔七〕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记录和资料等收集整理归档与工程进度不同步,或弄虚作假的;
〔八〕监造、监理、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和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五条建立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进展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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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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