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122.27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20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20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