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购买方):
乙方(销售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20xx年09月15日——20xx年10月31日 交货数量: 1842.7吨
二、交货地点:开发区锦州华粮热源厂院内
三、煤炭运输时间:105个日历天
四、质量要求:(以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3600Kcal/Kg
2、挥发份(V) :≥ 25%
3、全水份(Mt): ≤ 13%
4、售硫量(St): ≤ 1.3%
5、灰份 (A) :≤ 32%
6、固定炭(PC):≥36%
五、价格及金额
原煤每吨贰佰肆拾元整,即240.00元/吨
合同总价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贰佰肆拾捌元整即:
442248.00 元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汽车运输甲方每500t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3.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煤炭取样会签单
4.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供煤,如乙方所运煤未达到甲方质量要求,乙方无条件拉回,否则视为煤炭放弃,甲方可以在三天后无条件处理,不付任何费用。
3.收到基全水份不得超过13%全水分超出15%部分按百分比扣吨。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低于3600Kcal/Kg ,甲方拒收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方、乙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章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经验收合格后,每5000吨结算一次,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按货款的70%结算,供暖结束后壹个月内结算尾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补充条款。
十一、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交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