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
20__年10月13日,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双峰县林业局20__年9月10日作出的《关于朱丽辉请求政府依法保护林木所有权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厅于20__年10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书并受理。经审查,本厅认为: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__年9月10日作出的《关于朱丽辉请求政府依法保护林木所有权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双峰县人民政府或娄底市林业局受理,不属于本厅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厅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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