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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的治疗方案范文

来源:九壹网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xx〕2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现就有关方案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严格诊断标准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且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纳入我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具体诊断标准明确为:

  (一)高血压诊断

  1.以诊室血压测量结果为主要诊断依据:首诊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建议在4周内复查两次,非同日3次测量均达到上述诊断界值,即可确诊;若首诊收缩压≥ 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伴有急性症状者建议转诊;无明显症状者,排除其他可能的诱因,并安静休息后复测仍达此标准,即可确诊。

  2.诊断不确定或怀疑“白大衣高血压”,有条件的可结合动态血压监测或家庭自测血压辅助诊断。动态血压诊断标准:白天收缩压≥135mmHg和/或舒张压≥85mmHg,夜间收缩压≥120mmHg和/或舒张压≥70mmHg,24小时收缩压≥130mmHg和/或舒张压≥80mmHg。家庭自测血压标准:收缩压≥135mmHg和/或舒张压≥85mmHg。

  (二)糖尿病诊断标准

  1.具有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且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或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0GTT)2h血浆葡萄糖≥11.1mmol/L;即可确诊。

  2.无典型糖尿病症状,需改日复查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或葡萄糖负荷后2h血浆葡萄糖加以确认,有需要的可以进一步进行糖化血红蛋白检查。

  3.空腹状态指至少8小时没有进食热量。随机血糖指不考虑上次用餐时间,一天中任意时间的血糖,不能用来诊断空腹血糖异常或糖耐量异常。急性感染、创伤或其他应激情况下可出现暂时性血糖增高,若没有明确的糖尿病病史,不能依此诊断糖尿病,须在应激消除后复查,再确定糖代谢状态。

  二、规范用药管理,明确待遇标准

  在普通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将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乙类治疗性药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及时做好新增“两病”药品目录维护。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优选目录内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减轻“两病”参保患者用药负担。

  一个统筹年度内,对“两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和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患者,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两病”参保患者的门诊用药待遇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得同时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两病”门诊用药待遇起付标准、基金支付分别计算。同属于门诊特定项目和“两病”门诊保障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的,按照门诊特定项目享受待遇。

  三、规范临床评估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一)明确评估流程

  1.申请。已签约家庭医生的居民医保“两病”患者,直接向本人的家庭医生提交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申请表(详见附件)。未签约家庭医生的居民医保“两病”患者,先申请签约家庭医生,完成家庭医生签约后,再向签约家庭医生提交申请表。

  2.受理。家庭医生接收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每周定期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表统一汇总后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完善申请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3.评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临床评估小组,由3名以上医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医师;每月定期组织集中临床评估,在临床评估结束后,一周内将临床评估结果报参保地卫健委备案,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完成参保人员待遇标识。确保符合条件的居民医保“两病”患者次月起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保障。

  4.质控。参保地卫健委组织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家成立临床评估质量控制专家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评估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随机抽查;对临床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展复核工作。

  (二)明确时间节点

  对于经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已纳入基层规范化管理且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由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患者需求、按照评估流程于20xx年8月底前,在医保信息系统上完成待遇标识。对于新增的“两病”患者且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先纳入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后按上述流程操作。

  (三)明确工作要求

  基层医疗机构要坚持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把没有确诊、不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维护进系统。坚持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

  四、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做实患者健康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压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的责任,加强有关“两病”人群规范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和考核,保证“两病”数据规范、真实、完整。切实做好“两病”患者的全流程服务,加强“两病”患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积极推动“医防融合”。

  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确保根据临床需要配得齐、开得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内的药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的“两病”药品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充分满足群众就近拿药需求。

  五、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同推进对“两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及待遇标识维护工作,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智能审核监控信息系统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重复配药、超量配药等违规行为,杜绝超范围用药等不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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