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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来源:九壹网

  原告:姚,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

  被告: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 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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