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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九壹网

  1.应长期保存的资料有:

  ⑴国家、地区部门有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政策、法令、文件、法规和规定

  ⑵产品和工程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考标准。

  ⑶检测规程、规范、大纲、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

  ⑷仪器说明书、计量合格证、仪器、设备的验收、维修、大修、使用、降级和报废记录

  ⑸仪器设备明细表和台帐,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2.其他属于定期保存的资料

  ⑴各类检测原始记录,保存期不超过5年。

  ⑵各类报告保管期不少于5年。

  ⑶用户意见及处理结果,保管期不少于3年。

  ⑷检测报告发放登记本,保管期不少于3年。

  3.技术资料的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与检测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⑵检测人员借阅技术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

  ⑶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允许复制。

  ⑷资料室为用户保守秘密,否则以违反纪律论处。

  4.超过保管期的技术资料,应分门别类造册登记,经站长批准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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