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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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详细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划分。市*和县级*需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如房屋拆迁、建设、计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长期和年度的房屋拆迁计划,这些计划需向上级*备案。
在实施拆迁前,拆迁单位需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同时公布许可证的关键信息,包括拆迁人、范围、期限和许可证号等。
拆迁过程分为自行拆迁和委托拆迁两种方式,拆迁人需确保及时向被拆迁人进行宣传和解释。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包业务,并在合同订立15日内报备。在拆迁范围确定后,禁止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暂停相关手续办理,最长暂停期限为1年。
拆迁应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需延长,需提前申请,最多延期3个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详细列出补偿方式、金额、房屋状况等内容,并由双方遵守。如果发生纠纷,可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拆迁结束后,拆迁人需注销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拆迁补偿资金需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涉及军事设施等特殊房屋的拆迁,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