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校一切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如确实需要借用、调出的,必须经校长室研究决定。
二、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方可出借。
三、 贵重仪器、设备及器材原则上不出借。
四、 批准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单,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要注意爱护,精心保管。
五、 校内其他部门借用物品,须经本学科负责人批准。
六、 校外其他单位借用物品,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七、 出借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要按期收回。
八、 归还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九、 调出人员要自觉归还自己领用和借用的公物,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拿走,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