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2.1 为甲方所有的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100%的所有者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完全收购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
  同时,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现有全部资产,包括现有设施、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针剂疫苗、家具、电脑等(详见附件《盘点确认清单》)及转让交割后的医保刷卡收益、公卫拨款的归属权。
  2.2 双方约定:
  (1)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营业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2)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医保刷卡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3)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公卫拨款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12.1 乙方接收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后承诺在尊重现有员工就业选择权的前提下,优先录用现有员工并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办理合法用工手续。
  12.2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本协议乙方收购受让事宜为:不为公众知悉且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乙方重大经营信息,属于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必须对乙方收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的价格、付款方式以及本合同内容保密,除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调取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披露。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双方确认以下为有效联系方式:
  (1)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2)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事项,应当按以上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未有效告知前按以上联系方式所作通知仍为有效。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登记变更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1)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人。
  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甲方应当签署一份长期有效授权乙方指定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授权文件,且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甲方出面的甲方有义务及时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该授权自动作废。
  (2)配合乙方修改相应的章程,在章程修改前,甲方授权乙方指定人员行使章程中甲方所有的权利。
  (3)根据国家、登记机关受理要求,办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所有者权益)变更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双方另行签署合同、文件的,双方应当及时签署确保顺利变更。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由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