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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5篇)

来源:九壹网

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

  乙方(居间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房屋委托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该房屋座落于: 深圳市 ,建筑面积 ________ 平方米。

  (二)房屋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至 年 月 日止。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 ____ ;该房屋【 】未设定

  第二条 委托期限及方式

  (一)本协议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执业经纪人 (执业登记编号: )执行本委托业务,并指导监督

  第三条 委托出售价格

  该房地产意向售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万元)。

  第四条 佣金及支付

  甲方与乙方居间推介客户之间买卖该房地产关系成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标准按实际成交价

  第五条 服务内容

  (一)查勘及宣传

  甲方□同意 □不同意乙方发出关于物业的.宣传广告。

  甲方□同意 □不同意乙方查勘物业并拍摄室内实景照片用作广告宣传。

  (二)物业保管

  1、甲方□同意 □不同意将物业的锁匙交由乙方妥为保管,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2、该物业□由甲方履行保管责任 □由乙方履行保管责任

  (三)代收诚意金

  甲方□同意 □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诚意金。

  如甲方同意由乙方代收诚意金,则除本协议另有指明外,乙方在收取诚意金后应即时知会甲方,并在24小时内将诚意金转达给甲方。

  第六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无产权瑕疵并可合法出售,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产权相关资料;

  (二)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该房地产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并填写《物业情况说明表》;

  (三)乙方应积极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推介该房地产,并为促成买卖交易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四)乙方可带客户参观该房地产、与客户洽谈,协助客户与甲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七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 本协议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身份证:

  买房(乙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平顶山平安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机西小区6号楼四楼32号两室一厅的房子卖给乙方,房屋面积为78平方米。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6万元整,大写:贰拾陆万元整。

  第三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拖欠费等。

  第四条:如以后发生房产纠纷或者甲方收回房屋、或乙方要求退还房屋,甲方或乙方应向对方加倍退还购房款。

  第五条:在需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手续,但在出售房屋和签订协议后,其房屋之后的所有房屋费用由乙方承担。

  (包括在房屋办理正式房产证时,所需的补偿金和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甲方将所有有关本套房屋的.购房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保存。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间人各持一份。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中间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

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广州市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有关证明见附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该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正,¥____________,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定于乙方交付房款后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六条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可办理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补地价有关手续);在条件允许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的有关转名手续。

  第七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甲方支付,交付后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1 .合同无效应返还全部定金

  案情简介: 20xx 年 6 月 21 日,朱向阳的父亲由陈荆松做为中介方,以朱向阳的名义与王慧海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位于沈阳市某区的商品房一套,朱向阳的父亲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王慧海定金 20xx0 元。合同签订后,朱向阳发现该合同上卖方(房主)写的是邱木真,而在卖方(房主)上面签名的却是王慧海,经到沈阳市房产局咨询和核实后,朱向阳找到王慧海,要求退还定金 20xx0 元。得知该房屋系刘菁珊购买的邱木真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朱向阳的父亲所交的 20xx0 元定金实际上在刘菁珊手中,朱向阳的父亲找到刘菁珊,经交涉,刘菁珊同意退回 17000 元。朱向阳的父亲于 20xx 年 6 月 29 日 在收到 17000 元后,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 " 另外补偿叁仟元整房主 " 。后朱向阳在向刘菁珊索要 3000 元未果的情况下,于 20xx 年 12 月 7 日 诉讼至人民,要求刘菁珊返还 3000 元定金,王慧海对刘菁珊的返还义务负连带责任。

  判决: 认为,朱向阳与王慧海、陈荆松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因王慧海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刘菁珊亦未依法登记领取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故该房地产经纪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因此刘菁珊应当返还全部定金 20xx0 元;被告王慧海与朱向阳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刘菁珊应返还朱向阳 3000 元定金款;二、被告王慧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对卖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出售房屋,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做法很不一致,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但是近年来,日渐趋向于认定有效。本律师认为,判断民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而不应该是行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人王慧海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与房主没有任何联系。王慧海明知刘菁珊不是房主,自己既没有房主的委托手续,也没有刘菁珊的委托手续,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其主观存在过错。并且王慧海将定金转交给刘菁珊也是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该转交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王慧海对《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效和定金的转交均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拒绝卖房双倍赔偿定金案

  案情简介: 20xx 年 6 月 30 日 原告高素琴与被告孙和平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被告孙和平将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高素琴,双方协商,原告高素琴向被告孙和平先交纳定金人民币 5,000 元。之后,高素琴向被告孙和平交纳定金 5,000 元,被告孙和平为此给高素琴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中写明,该房屋系私有产权,总价额 73,000 元;孙和平在 20xx 年 7 月 12 日 应搬出此房,屋内设施不动;若孙和平不卖此房需赔偿高素琴 10,000 元,若高素琴不买此房则定金不退。收条还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高素琴向孙和平押 3,000 元,办理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交付定金时孙和平正在办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证,双方亦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20xx 年 9 月高素琴以孙和平未能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孙和平返还定金未果,特起诉至人民,要求孙和平双倍返还定金 10,000 元。

  判决: 认为,原告高素琴与被告孙和平之间的房屋买卖虽然经房屋中介所介绍,双方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之间有收条为凭,从该收条记载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当认定有效孙和平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将该房出售给高素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高素琴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孙和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素琴双倍返还定金 10,000 元。

  律师点评: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本案中,根据定金收条中记载的内容,高素琴交付的属于履约定金。若房主孙和平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合同义务时,则高素琴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惩罚性,目的是为了约束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在当事人违反约定时给对方合理补偿,因此也具有补偿性。本案中,孙和平违反约定拒绝为高素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高素琴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高素琴可以要求孙和平双倍赔偿定金。《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交付的 10000 元是购房定金,并约定了定金的惩罚性质,即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须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没收定金。需要说明的是:若合同已经写明“定金”,即使没有注明定金的性质,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而写明的是“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名称,但同时规定了定金的性质,那么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20% ,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而且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 .协议收回定金则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耀鹏与被告严树英双方于 20xx 年 5 月 18 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严树英将房屋一套以 49500 元的价格卖给李耀鹏,李耀鹏在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 4000 元。合同签订后,李耀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20xx 年 5 月 29 日 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当时严树英所带证件不齐备,故产权过户手续未能办成。之后,严树英通知李耀鹏再等几天,后又告诉李耀鹏说,她的房子不能卖了。后双方重新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约定:“由于严树英违约,严树英于 20xx 年 6 月 6 日 将购房定金 4000 元还给李耀鹏,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终止。”被告于 20xx 年 6 月 6 日 将全部房款及定金 4000 元全部退还给李耀鹏。但是李耀鹏认为严树英违反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支付 4000 元违约金。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耀鹏向提出诉讼,要求严树英支付违约金 4000 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判决: 认为,原、被告双方于 20xx 年 5 月 18 日所签的合同书及以后所补充的协议内容,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该合同书中的明确表示在被告退还定金后同意该协议终止,并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新的约定。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耀鹏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定金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生效。为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一切以是否实际支付定金为准。《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由于严树英违约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耀鹏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李耀鹏收回全部定金,不管双方是否补充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都一律随即终止,李耀鹏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则无法律依据,因此其诉求也不会被所支持。

  4 .未取得产权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

  案情简介: 甲在 20xx 年 3 月 13 日 购买一套商品房, 6 月 1 日 入住, 11 月 30 日 开发商做产权作登记,甲 12 月 20 日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同年 11 月 20 日 ,甲与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建筑面积 129.70 平方米 的房屋,以 158 万元价格转让给宋某。在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双方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两项内容:一是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待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二是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对此买卖行为均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的一方以总房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在双方约定的首期付款期限到来后,宋某就一直没有再履行过合同。 20xx 年 3 月 9 日 ,甲起诉到,要求宋某以总房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 15.8 万元。在庭审中宋某辩称,是甲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就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判决 :认为,宋某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还明确了不交易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宋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是判决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甲 10 %的违约金 15.8 万元。一审判决后宋某提出上诉,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宋某与甲的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但最后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的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的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了双方对这一规定完全知晓,也知道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能办理过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因此的判决是正确的。但目前对于未取得产权证出售房屋的情况,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的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请读者注意诉讼当中的风险。

  5 .未还清贷款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情简介 :甲 20xx 年买的房子, 20xx 年 8 月 1 日取得房产证,但甲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屋,银行贷款还未还清,房屋做了抵押。 20xx 年 12 月 21 日 ,甲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交付了首付款并入住了该房屋。房子卖完不久,房价就涨了将近 20% 。于是,甲起诉到,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达到收回房子的目的。

  判决: 经审理认为,甲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因甲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你所购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所购房屋在所有权行使上是受到一定的。但甲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王某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甲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甲应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甲已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从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甲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真实目的,的判决是正确的。

  6 .最终 办不下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xx 年 4 月 15 日 , 何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约定贷款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子。何某 20xx 年 2 月 28 日 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未实际入住。 20xx 年 3 月 2 日,在北京 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下 , 刘某、何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交易居间合同》 , 合同约定 , 刘某购买何某的房子,价款 40 万元。合同签订后 , 刘某支付中介公司首付款 20 万元,其中含定金 2 万元 , 中介公司将其中 1 万元留作自己的中介费,其余 19 万给付了何某。刘某在等待开发商给何某办理房产证,以便于尽快过户,但是该项目的开发商已被撤销了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房地产公司已是人去楼空,该项目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所购项目的所有购房人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于是刘某状告中介公司 , 要求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无效 , 并要求返还购房款。

  判决 :经审理后认为,因开发商已不存在,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返还房款。

  律师点评 :目前对于没有产权证即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买卖案件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例按此处理,但是对于签订合同时没有房产证,卖方最终也不可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导致买方无法取得房产证,买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 一般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买方或中介公司将已收的房款返还给买方。

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市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_室的房产(普通住宅)给乙方,房屋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自行车库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户籍、相关亲属及房产共有、所有权人同意出售。

  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总价为人民币____ 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元整)。

  本合同签定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万元整)作为购房定金,该购房定金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当日自动抵作购房价款。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至张家港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缴交税费,办理过户前乙方支付首付款(含定金)即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元整)给甲方,甲方出具首付款收据;

  2、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款。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一切相关合同,办理其他一切相关手续。甲方应准备好办理按揭手续所需资料,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3、若乙方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核通过,则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扣除定金后)应当于合同解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除此之外,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第二期房款的支付时间以贷款银行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若乙方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足,则乙方应当于实际放款日起日内将差额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5、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付款以人民币的形式汇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乙方付款

  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付款到达甲方的指定账户后,乙方完成付款义务。

  甲方指定的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6、甲方中任何一人以任何形式收到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均视为甲方全体收到该款项。

  第四条办理过户及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购房首付款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元整)并且双方签订《尾款支付协议》后当日内为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房产过户手续。

  2、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第二期房款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元整)后日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该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风险转移,房屋装修装饰、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物品及费用承担

  乙方已对房屋构造、装修装饰、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物品(详见附件二)等情况做充分了解,房屋装修装饰、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交易成交价格,包括房屋装修装饰、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物品(详见附件二)的价格,甲方不得拆除以上设施并保证以上设施均可正常使用,如在交接之日有遗失或损坏,按照该设备市场价赔偿。

  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宽带费等各项费用由甲方缴清。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以及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

  2、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水、电、通讯、排水等设施完好、畅通可正常使用。

  3、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权利瑕疵及关于房屋税费、银行抵押、户口等未清事项。

  4、甲方承诺在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后日内迁出在此房产名下的全部户口。

  第合同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2、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或法律、行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合同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凡在本合同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_______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

  2、甲方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房屋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和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___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及已付款。

  4、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违约金______元。

  5、任何一方逾期____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甲方原因(虚假承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___、敌对行动、公共、公共敌人的行为、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选择向张家港市人民提起诉讼。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规之规定,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共______人。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甲方):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甲方共有人:______

  乙方共有人:______

  甲方共有人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共有人身份证号码: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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