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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来源:九壹网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事务所xx律师。手机号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x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予以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xxxxxx一案,于2012年9月11日经xx(省)xxxx人民批准逮捕。根据本案犯罪嫌疑潘潘政礼的父亲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xx(省)xx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南丹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潘政礼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潘政礼的辩护人。我到南丹县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了解案情,也到南丹县查阅了案卷材料,根据案情,

特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杨顺志的故意。潘政礼事前没有跟被告人吴胜良联系,潘政礼是想向被告人吴胜良借钱,才决定去找被告人吴胜良的,也不知被告人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之间有纠纷,更不知有该案之事,仅是巧遇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纷争一事。并且,潘政礼也没有因此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故意。

二、在客观上,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行为。离开采石场的主意,是被害人杨顺志提出的,意思是去找钱还给被告人吴胜良。并且是被告人吴胜良与杨顺志叫被告人潘政礼一同上车的,被告人潘政礼的意思只是等被告人吴胜良办完事后再谈借钱一事。却不知吴杨之间有此纠纷,车开往的方向不是被告人潘政礼决定的,潘仅是陪同而已,一直到被人员拘留时止,潘政礼都没有非法拘禁杨的语言和行动。至于书写协议之事,那是吴杨的意思表示,并且是杨让潘代为书写的。写完后直接交给杨,此后也不管吴杨二人。连吴杨二人是否签字也不知。

三、南丹县也没有提出潘政礼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不构成犯罪。请人民不起诉。

此致

南丹县人民

辨护人:李平

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

2013年 1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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