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来源:九壹网
法坝 2014年第8期l总第210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 若干意见 建市[201 4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 交通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公司等。各地有关跨省承揽业务的具体管理要 求,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加强外地企业准入 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 规行为处理督办、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 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 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 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 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事故,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 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曝光。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完善现代市 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和更好发挥作用,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 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切实转变职能,全面 深化建筑业机制改革。 (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淡化工程 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探 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 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 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加快 研究修订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取 (二)发展目标。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放 管并重,消除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 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 新和改进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 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转变建 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 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 (三)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各地要严格执行 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 资质,合理设置资质标准条件,注重对企业、人员 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 批后的动态监管;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 健全完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 制度;改进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审查,加大公开 公示力度。 (五)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 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 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 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押金 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积极推 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规范备案管理,不得设 置任何排斥、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 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 42 l置芄矗计蕾理l 2014年第8期 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 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 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各地要重点加强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 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 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潜 在投标人投标。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进一 步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健全 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 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勘察、 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招标,不得以费用作为 唯一的中标条件。 (六)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 设。加快推进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 项目数据库建设,印发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和管 理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 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 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 实现建筑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通 过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发布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 监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 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公开曝光各类市场 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 督机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 规制度,探索开展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 筑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评价办法,逐步建立“守 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鼓励有 条件的地区研究、试行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引导 建设单位等市场各方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综合 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七)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分类指导不 同投资类型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模式发展。调整强 制监理工程范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研究 制定有能力的建设单位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其 它管理模式的措施。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 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委 托监理。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 (八)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全面落实建设 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 任。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 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 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 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设计、施工、监 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不得拖欠工程款。投资工程一律不得采 取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 招标投标的条件。积极探索研究对建设单位违法 行为的制约和处罚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建 设单位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 法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 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 布平台曝光。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 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程计价规则,服 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 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 多种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制 度,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定额管理机制,构建多元 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清理调整与市场不 符的各类计价依据,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等第 三方专业服务作用,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提供保 障。建立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指标指数,提 升造价信息服务。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 务,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监管。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进一步落实和 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推动勘察设计企 业强化内部质量管控能力。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 对勘察全过程成果质量负责制度。推行勘察现场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动采用信息化手段加 强勘察质量管理。研究建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制 度。推行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推行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十一)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完善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落实工程质量抽查巡查制度,推进实施分类监管 和差别化监管。完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 通报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和处罚。健全工程 质量激励机制,营造“优质优价”市场环境。规范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积极探索试行工程质量保 险制度,对已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不再预 留质量保证金。 (十二)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落实工程质 量检测责任,提高施工企业质量检验能力。整顿 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 为监管,加大对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 度。建立健全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鼓 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测。 (十三)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 项目经理责任制,不断提升项目质量安全水平。 笠她覆计蕾理I 2014年第8期l 43 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活动,推行质量行为标 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推动企业完善质量 保证体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落实质 量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责,强化过程质量控 制。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 全面推行样板引路制度。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制度,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标 准化考评的主要依据。 (十四)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研究探 索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租赁、安装(搭设)、 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起重 机械、模板支架专业化管理水平。规范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持续开展建筑起重 机械、模板支架安全专项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 伤事故发生。 (十五)强化施工安全监督。完善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制度,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管理状况为安 全生产许可延期审查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的动态管理。鼓励地方探索实施企业和人员安 全生产动态扣分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保 障机制,在招标时将安全生产费用单列,不得竞 价,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 取、使用和管理。加强企业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依法处罚事故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和安全 监管绩效考核机制。支持监管力量不足的地区探 索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能力的专业社 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建立城市轨 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推动建设 单位对重大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落实 风险防控投入。鼓励建设单位聘用专业化社会机 构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四、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十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统筹规划建筑 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和路径。推动建筑产业现代 化结构体系、建筑设计、部品构件配件生产、施 工、主体装修集成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 用。制定完善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组织编 制相应标准设计图集,指导建立标准化部品构件 体系。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工程质量 安全监管制度。鼓励各地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 44 I足茕A计管理l 2014年第8期 展规划以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激励政 策,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 联盟。进一步发挥投资项目的试点示范引导 作用并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建筑产 业现代化。 (十七)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 长效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 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 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 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技 术骨干工人,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 股的施工劳务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 源,建立多层次的劳务人员培训体系。大力推进 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坚持“先培训后输出、先持 证后上岗”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从 事关键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的 合法权益。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 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 (十八)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集约、生态环保、传承创新的理念,树立文化 自信,鼓励建筑设计创作。树立设计企业是创新 主体的意识,提倡精品设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 工作,加强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间的衔接。探索 放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资质准入,鼓励相关 专业人员和机构积极参与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完 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 筑方案公众参与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在方案评 审中,重视设计方案文化内涵审查。加强建筑设 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 开展设计评优,激发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激情。 探索研究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 (十九)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 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 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推动建 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 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 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 程总承包创造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 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 定分包单位。 (二十)提升建筑业技术能力。完善以工法和 专有技术成果、试点示范工程为抓手的技术转移 与推广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推动以节能 环保为特征的绿色建造技术的应用。推进建筑信 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 维护全过程的应用,提高综合效益。推广建筑工程 际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与推动本 地区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分析试点进展情况,认 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在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推广。要加大宣传推动力 度,调动全行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建筑 业的发展和改革。 减隔震技术。探索开展白图替代蓝图、数字化审图 等工作。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有效衔接 的机制,促进建筑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 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 度。推动建筑领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 五、加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 (二十三)加强协会能力建设和行业自律。充 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 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 作用,提高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 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建议等方面的 服务能力。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非投资工 程咨询服务类收费行业参考价,抵制恶意低价、不 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 安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 度,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发展和改 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体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不断深化。 合理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o14年7月1日 (二十二)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 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 411 573号 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 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 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 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 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 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 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投资项目及委托服务以外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 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 目,以及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 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 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 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10日 蓝茕覆计蕾理I 2014年第8期l 4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