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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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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现就甲方持有的琵琶湖区域内的桃林山包的林权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权位于琵琶湖区域内,东靠近公路,路对面是老知青宿舍楼,南、北、西三面邻水,转让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款:甲方原始取得林权为每亩 元,在原价格基础上上浮 %转让给乙方(原始价+上浮价=转让价),即乙方应付每亩价格为 元,合计人民币 元,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若有也归甲方支付。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确保乙方所得林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各项权利和甲方享受的各项优惠、经济补偿等,也包括享有法定使用期满后的各项待遇。

2、甲方林权证号: ,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使用期限为林权证规定的截止期限(附甲方取得林权证的合同文本及林权证复印件),使用期间如遇第三方

收购,甲方保证乙方享有自主的法人地位,依法依规得到各项财物损失、经营损失等相关赔偿。

3、乙方在甲方转让的林权地上修建琵琶湖怡馨园茶庄,经营茶艺、餐饮、住宿等。乙方在依法经营期间,不得有意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和基础设施,若有损害应依法赔偿。

4、甲方应支付乙方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水、电、路等)部分费用,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利于景区管理和发展的规章制度。

5、甲方负责办理林权证变更,变更至乙方名下的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先交订金 元,甲方交给乙方林权证30日内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元,乙方除支付契税,其余不支付任何税及费。

6、乙方取得林权证后,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免费确保乙方林权地范围内路、水、电、网络通至乙方指定位置,开工前不支付起苗费等费用,乙方经营期间水、电、网络费用按水、电部门核实的价格收取。

7、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若乙方在未取得林权证前先动工,甲方负责协调各种关系,出现的罚款及不良社会影响均由甲方解决、承担各种损失,如行政部门不让续建或不能正常经营,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以现金赔偿,不得以物折价。

第四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除支付对方损失,另处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第五条: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协商不成的,向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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