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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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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维护患者的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品和精神药物,是指麻醉用药和精神病治疗用药。

第三条 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储藏、拆封、管理等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 经营者取得品和精神药物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进口等活动。

第五条 品和精神药物的进口,必须由有资质的进口企业与海关合作,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取得品和精神药物的药品(毒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条 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申请文件和临床使用标准,使用品和精神药物。非临床使用还必须按照规定的和条件使用。

第七条 使用者必须保管好药品,使用品和精神药物只用于武装执法和毒品防治活动以外的专业用途。药品的储存应与国家的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发生医药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管理部门。

第 药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进口等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记载和保存药品交易信息,如果有异常情况发生,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检验和监管规定,使药品质量得到保持和稳定。

第十条 严禁走私、贩卖、流通、使用、储存非法获取的品和精神药物,以及使用非法源头或手段获取的品和精神药物。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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