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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价值

来源:九壹网
 论环境法的价值

环境资源法 腾延娟

摘要:环境危机包含着生态危机、经济危机、文化危机,环境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是关系到“人”作为一种生物种属是否能在地球上继续生存的人类的整体利益。环境危机的爆发引起人们从制度、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反思,并意识到环境危机的复杂性——环境危机不是依靠个体、社会团体或某些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为了人类这个种属的可持续生存,人类只有结成一个“人类共同体”,共同协商、采取一致的行动,才能因应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国家的存在又使这种对“人类共同体”的认同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人类又不得不寻求解决的途径。环境法就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造成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的产物。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人类共同体”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环境法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如何协调这些利益的冲突,维护个人、社会、国家、“人类共同体”之间的正义和秩序,正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环境危机 环境法价值

一、环境危机是“人”的危机

环境问题的出现是早于人类历史并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诸如海啸、火山爆发、地震、洪水泛滥等等自然现象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是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除此之外,另一种环境问题就是生命体出现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生命体的出现不仅是环境进化的产物,而且生命体进化的同时也对其生存的环境产生影响,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作为高级生命体——人类的出现后,由于人类的活动,改变了自然的固有秩序,对人类自身以及其他生命体或非生命体产生了影响。

直到环境问题严重的影响到人类的自身生存时,环境问题才真正的引起人类的关注。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人蕾切尔·卡逊夫人(Rachel Carson 1907—19)的《寂静的春天》肇始环保运动。

因此,“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使环境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发展并危机到人类生存的现象。

最初的环境问题是人类对环境的污染。当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全世界发生的“公害”[1]等污染事件出现时,人们仅仅是对这些环境污染进行应急性处理,而没有反思引发环境污染的原因,结果环境污染不仅没有得到控制,愈演愈烈,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而且土地荒漠化、臭氧层被破坏、资源稀缺等等非污染型的环境问题也凸现出来。环境问题一方面具有缓发性和潜在性,比如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和空气受到污染并不一定会立刻引发环境事件,可能要经过若干年甚或几代人之后才能显现其危害;另一方面环境问题大跨度的存在空间,某些环境因子如大气、水、海洋等具有流动性,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往往会波及到另一个地区、国家,甚至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变化,所以环境问题突破了地区、国家的界限,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最先以生态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大气、水体污染严重、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化,资源出现稀缺(淡水资源、矿物资源、森林资源、基因资源等等)、化石能源面临枯竭、一些生物濒临灭绝的危险等等,它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由于经济发

[1]1、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的大气污染事件2、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 3、20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洛杉矶市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 4、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毒雾事件5、1961年日本四日市大气污染造成的哮喘事件 6、日本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7、日本水俣市的水俣病事件8、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

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的匮乏,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了人类自身的利益,而“这些问题本身所触及的也恰是人生存中最切实的形而上的问题: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人与世界、人与自我”[2]。因此环境危机是人的危机更是文化危机。但归根结蒂环境危机是“人”的危机。

二、“人类共同体”是因应环境危机的有效途经 1、人类追求自身的利益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唐纳德· 沃斯特[3] 通过系统的梳理近代生态学生命史上的重大发展时以及每一部分出现的重要人物,从自然博物学者、塞尔波恩的牧师吉尔伯特·怀特、伟大的瑞典“花圣”卡罗勒斯·林奈到“浪漫生态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戴维·梭罗、再到使生态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成熟过程中的关键人物查尔斯·达尔文、以及被称为植物学界“顶级”的理论的弗雷德里克·克莱门茨的研究和当代深度生态学的演进,认为自然是一个受到文化塑造的经济体系——即自然经济体系。[4]既然自然是一个经济体系,那么从生态学的观点看,人类就仅仅是这个经济体系的一个经济单元或者一个链节,离开这个经济体系,人类这个经济单元就不复存在,而人类这个经济单元若想在自然经济体系中生存下去,必然要像其他种属一样去追求自身的利益。

2、人类结成“共同体”的必要性

在整个自然体系中并不存在单个的个体,而是体现为个体结成的种属,脱离了具体的种属,此种属的个体就失去了存活的空间。在整个自然经济体系中,整个人类作为一个种属存在于自然界的链节中。人类作为自然经济体系的一个单元,拥有追求自身利益,也就是追求自身发展的利益。环境危机的出现说明

[2]魏波 著《环境危机与文化重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3月第1版 第6页

[3]唐纳德·沃斯特 美国当代著名的环境史学家,1941年出生于美国加州。曾经担任过美国环境史学会

(1981-1983)

[4][美] 唐纳德· 沃斯特 著《自然的经济体系——生态思想史》侯文蕙 译 商务印书馆 1999年12月第1版

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利益时没有顾及到发展带来的对环境的影响。环境提供给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人类也应当珍视自身生存的环境。

人类发展的利益是一种整体性的利益,“如果没有与发展休戚相关的所有人的参与,发展是不可能的,而且如发展与他们的利益相抵触,在空头支票的掩饰下对他们进行剥夺,发展就不能发生。发展在于成就、实现和,它不是个悲观论者和乐观论者之间那种学究式争论的话题:对于这种运用知识,发动一个更有益于实现人类理想、更能与科学的各种要求协调一致的运动所进行的努力,任何人也不能斥之为不现实和弃之不顾。”[5]所以人类只有通过结成一个共同体才能保证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人类发展带来的环境危机已经影响到全人类的发展,人类也只有结成一个共同体才能应对环境危机。

环境危机已经突破了地区、国家的界限,表现出了全球化的趋势。环境危机的出现是人类追求群体利益,没有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去开发、利用自然的结果。为了应对人类所面临的环境危机,应当结成一个人类共同应对环境问题的集体就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了。

1972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宗旨就是“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6]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决定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高层次的专门处理环境与发展事务的间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标志着人们已经对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发展达成了共识。因此,人类有能力结成一个共同体因应环境危机。

三、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产生了环境法。

环境危机要求人类必须结成一个共同体,以共同体的利益为诉求,然而国家

[5][法]弗朗索瓦· 佩鲁 著《新发展观》 张宁 丰子义译 华夏出版社 1987年9月第1版 序言 第11页 [6]《迈向二十一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件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第156页

利益依然是以民族国家为结构单元,国家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矛盾更突出的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对资源的需求而展开。必须应对环境问题又几乎是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识。这些利益的冲突必然要求有一套解决的机制,而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和调和各种冲突的利益。[7]因此诞生了环境法。因而调整国家之间如何协调行动的带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以维护地球环境的国家环境法出现。如《二十一世纪议程》、《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文献出现。而调整个体及社团组织行为以维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环境法也由此诞生,以求人类公平的在一定秩序范围内生存、发展,这就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

四、环境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的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8]环境法的价值体现在人与环境法相互作用,使其具有满足人类保护环境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环境法的价值体现在秩序和正义。

1、环境秩序

“秩序这一术语将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9] 冲突是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因素,为避免各冲突主体的同归于尽,必须将冲突控制在“秩序”

[7][美] E·博登海默 著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 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第398-402

[8]张文显 著《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第192页

[9][美] E·博登海默 著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 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第219

的范围内。环境法面对的是各利益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冲突,环境法仍然是调整人类共同体内部的权利、权力分配,因此必然要维护社会秩序。但环境危机的出现就在于人们违背了自然规律,对自然资源肆意掠夺,超过了自然系统的可再生能力;对环境无排放污染物,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造成了生态危机,进而引发了环境危机的全面爆发。因此环境法还要维护生态秩序。生态秩序,指的是人类共同体与其所依赖的其他生命体或非生命体物质之间的稳定而有序的状态。

2、环境正义

“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10]环境正义包括三个方面:环境公平、自由、效率

(1)环境公平

在被罗尔斯称为“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人们将尊重黄金定律:你想人家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11] “人类共同体”本身就包含着现在的人类和将来的人类,因此环境公平也包含着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但在关注代际公平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现实中代内不公平的存在。“今天西方国家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清洁的环境,是以牺牲第三世界国家的和环境为代价的。这正像罗马的繁荣,罗马公民所享有的平等权利是

[10] 张文显 著《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第203页

[11][美]彼得·S.温茨 著《现代环境伦理》宋玉波 朱丹琼 译 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6月第1版 第67页 无知之幕:罗尔斯要求我们设想一个假定的处境。设想那些制定一个建立社会准则的契约的人们不知道他们将在那个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他们不知道他们是富还是穷,男或女,宗教的或

世俗的等等。

以对罗马行省的掠夺,是以对非罗马公民的不平等的权利为代价一样”。[12]

因此解决代内公平是维护环境公平的重中之重。

(2)自由

“法怎样为自由意志的实现排除外在的障碍呢?其具体办法就是使自由转化成法律权利”。[13] 1992年的《里约宣言》原则确认人类处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和人类享有健康生活的权利。环境权应该是人类对环境的权利,而不是环境本身具有权利。将环境权利赋予动物、树木、甚至整个自然界,并不能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环境危机,只有通过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平衡各种利益的冲突,才能缓解环境危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效率

效率解决的是资源配置问题。“然而经济体系并不能总是保持有效的资源配置。将会导致无效配置情况发生的特定情形包括外在性,不完全意义的产权结构(例如共有资源和公共物品),不完美的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垄断),以及私人和社会贴现率的不同(在国有化的威胁下)。当这些情况出现的时候,市场配置并不能使净收益的现值最大化。”[14]因此就要求环境法进行制度设计,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结语

各种利益的冲突造成了环境危机,面对环境危机,人们对环境法寄予厚望,希望环境法能够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只有正确认识环境法的价值,才能充分发挥环境法的价值,最大程度的保护人类共同体的生存、发展。

[12]朱景文 《跨越国境的思考—法理学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4月第1版 第54页。 [13]张文显 著《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第211页 [14][美] 汤姆·泰坦伯格 著《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第5版)严旭阳等 译 严旭阳 校定 北

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第83页

参考文献

1、[美] E·博登海默 著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 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2、[美] 汤姆·泰坦伯格 著《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第5版)严旭阳等 译 严旭阳 校定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3、[美]彼得·S.温茨 著《现代环境伦理》宋玉波 朱丹琼 译 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6月第1版

4、[美] 唐纳德· 沃斯特 著《自然的经济体系——生态思想史》 侯文蕙 译 商务印书馆 1999年12月第1版

5、[法]弗朗索瓦· 佩鲁 著《新发展观》 张宁 丰子义 译 华夏出版社 1987年9月第1版

6、张文显 著《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7、王曦 《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8、金瑞林 主编 《环境与资源保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3月第1版 9、魏波 著《环境危机与文化重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3月第1版 版

10、朱景文 《跨越国境的思考—法理学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4月第1版

Abstract

On Value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environmental crisis includes ecological crisis ,economical crisis, cultural crisis .In fact ,it is the crisis of mankind .It is about the existence of mankind as a biotic communities . By reflecting , people realized the complexity of environmental crisis . It can’t been solved only depending on the power of individual , social groups or country. In order to keep sustainable survival, human being must be organized into a human race community.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inside individual, social , country and human race community make environmental law come true .The value of environmental law is justice and order.

Keyword Environmental crisis Value of environm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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