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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哈民初字第90号
原告马玉银,男,回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杨风军,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住所地:哈巴河县阿克齐镇人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银与被告杨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原告马玉银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马玉银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卓 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员 森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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