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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金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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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乐至民初字第1999号

原告简阳市金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高屋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67835991-4。

法定代表人王友金,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兴隆园附1号(青羊区乡镇企城内)。组织机构代码:63313310-2。

法定代表人李仕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阳市金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阳市金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金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阳市金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3元,撤诉减半交纳6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6元,由原告简阳市金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军 审 判 员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姝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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