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潘伟飙任
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12.02.14
• 【字 号】粤银监复[2012]82号 • 【施行日期】2012.02.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潘伟飙任职资格
的批复
(粤银监复[2012]82号)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潘伟飙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东银发〔2011〕1027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准潘伟飙任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拟任人应自本文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