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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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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含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2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一律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凡迁移户口者,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和学费交纳收据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应缴齐当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院(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事由。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学校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课程:学分值=全部课内总学时/16(医科类除以18)。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轮回见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分值=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三)课内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值=实验课学时/20。

(四)体育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开课期间每学期1个学分,社会实践每学年1个学分(不包括毕业生产实习的实践活动)。

(五)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六)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开卷考试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课程一般应按百分制记录学生的成绩。

第十二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成绩 等级 优 良(上) 良 良(下) 中(上) 中 对应 分数 100~~86 85~80 79~75 74~70 69~65 ~60 59以下 90 对应 绩点 4.0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3.7 3.2 2.7 2.2 1.7 1.2 0 合格 不合格 学期总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1学年计算1次。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1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学生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四条 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十五条 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

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 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学生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学分值。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经主管同意,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学生处统一印制的郑州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加盖郑州大学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8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电子学籍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科类转专业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对口专业升学者;

(五)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毕业年级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学生处审批;院(系)内转专业的,由院(系)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学生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门。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者。

第二十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学生处备案后,发给休学通知方可休学。院(系)认为应当休学者,由院(系)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发给学生休学通知。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可直接处理,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1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院(系)研究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需持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1学期所修读的必修与限选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

(二)各学期必修与限选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

(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者;

(四)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 (七)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报请学校批准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院(系)和学生处研究同意,报请主管校长审核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从退学决定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具有普通专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专科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2年。超过规定学制仍未毕业者,应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学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或者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之内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成绩合格,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郑州大学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学生〔2007〕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郑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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