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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公司所属项目部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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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公司所属项目部印章的通知

关于规范管理公司所属项目部印章的通知

惠三建[2009]04

各有关单位:

为了便于公司所属项目部的施工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印章的刻制;经公司研究决定,启用并规定项目技术专用章事项:

1、印章使用权限范围:仅限于本工程的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内业资料的盖章,以及代表公司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等相关单位技术文件往来;

2、工程中标后,项目章按以下格式刻制,并报公司备案; 3、印章对工程所有经济事项、承诺、借贷及经济合同均无效;

4、工程竣工后,该印章自行失效,即日交回公司。

附项目章印模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XXXXXX项目技术专用

对外承诺、借贷及签订经济合同一律无效

刻章说明:

⑴、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印章均采用长方形

⑵、尺寸:长:6.5cm 宽:2.5 cm(6.5×2.5 cm)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一月十

九日

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刊刻、保管、使用、收回、销毁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公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公章刊刻由工程部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项目部领取公章时应出具领条,并向财务部缴纳保证金500元,待该项目竣工交回公章时凭收据予以返还。

第四条 项目部公章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交还办公室,逾期不交的,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其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项目部公章只限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上报工程资料使用,不得在收发材料、其他合同、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公章。

第六条 项目部公章由公司派驻的工程技术人员保管,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经理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专人保管。

第七条 项目部公章因不慎丢失的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刊登遗失公告。

第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收回项目部公章,构成违法犯罪的报请门处理。 1、项目部公章用于非项目工程资料使用的; 2、利用项目公章从事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刊刻项目部公章启用的;

第九条 项目部公章保管人员是项目部公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由保管人员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项目部印章使用与管理补充规定

(2011-04-23 23:21:50)

关于项目部印章使用与管理补充规定

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机关各部室:

集团公司《公用印章管理规定》颁发实施以来,为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项目部印章使用与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纠纷。为了切实加强对各类公用印章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印章使用与管理责任,现对《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用印章管理规定》(苏建兴字〔2003〕15号)中项目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程项目部印章的责任范围

集团公司制发的工程项目部印章系非经济类用章,仅供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和施工技术、资料之用。严禁签订任何经济契约,严禁出具任何性质欠条,严禁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如因项目施工租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采购水泥、砖瓦、砂石等建设材料确需签订经济契约或因项目施工确需出具欠条、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的,一律使用实施该项目的子、分公司行政印章,并由实施该项目的子、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承担所签订经济契约的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工程项目部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1、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子、分公司负责人或实施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到集团公司办公室领用,领用人必须在《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式样附后)上签字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2、集团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出具启用工程项目部印章函件时,必须在函件中明确告诉对方该工程项目部印章使用的责任范围,并拓具所启用印章的印模。 3、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保管,使用必须有登记。项目结束时,项目印章及印章使用登记一起上交集团办公室封存。

4、因特殊情况制发的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一律由实施该项目的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到集团公司办公室领用并负责保管,(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由集团派驻到该项目的财务负责人保管)该财务负责人必须建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使用必须得到实施该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批准。如未经项目经理批准使用该项目财务专用章致该项目部和集团公司受到损失的,则由保管印章的财务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希严格遵照执行。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

本公司(人) 的 地

因具体实施集团公司承接

工程,于 年 月 日领用质 规格

印章壹枚(印模见左下角)。为落实责任,承诺如下:

1、本公司(人)知晓《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用印章管理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精神,知晓工程项目部行政印章是非经济类印章的规定,保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所规定的本枚印章保管与使用的责任范围,规范地保管与使用好本枚印章;

2、不用本枚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或工程分包合同和机械设备、周材租赁及材料采购类经济契约;

3、不用本枚印章开具任何内容的欠据;

4、不用本枚印章出具任何形式的经济结算凭条;

5、不用本枚印章为他人他单位提供任何责任的经济担保;

6、不擅自刻制冠有“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任何印章,工程竣工交付后六十日内,由本人负责将本枚印章送交集团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封存或切角作废;

7、如因本(公司)人保管和使用本枚印章造成集团公司信誉或经济损失的,由本(公司)人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附:印模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

部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4-20 16:07:43

本文附件:

关于印发《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doc

来源:公共关系部

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云锡建设〔2011〕50 号

关于印发《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指挥部:

为切实加强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印章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公司结合实际制定《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和《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抄送:建设集团机关各部委办

云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关部 2011 年 4 月20 日发

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印章的管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维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因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不必要的事件发生,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印章的刻制

1.公司级印章(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锡业设 计院、中国党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由上级主管理部门刻制颁发。

2.公司领导名章(公用私章)、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合 同专业章、业务专用章、均由公司公关部、办公室负责刻制和颁发。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刻制各类公章。 3.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指挥部的行政及党总支(支部) 印章,按公司的批准文件,由公司公关部、办公室统一

负责刻制、颁发和备案。

4.项目部的印章,统一由公司工程部提出请示,报请相关 领导批准,按公司的批准文件,由公司公关部、办公室负责刻制、颁发和备案。

5.因工作需要及变更等原因,需刻制及增刻印章,应由使 用单位向公司提出请示,报请相关领导批准,按公司的批准文件,由公司公关部、办公室予以刻制和颁发。 6.印章的名称,应以公司批文确定的名称为准。印章名称 应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二条 印章的启用

1.公司级印章、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指挥部、项目部 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启用时应备案存档,并在发出印章启用通知后,方可正式使用。 2.各类公章使用、借用、颁发时,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指 定专人经办、监印和保管。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1.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 负责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监督、保管和使用。 2.公司级印章、公司领导名章,由公关部、办公室指 定专人、专柜保管;各单位、子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和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不在时,单位、部门负责人可指定其他

人员暂时代管。

3.各类印章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及专用保险柜内,一 般应与保管人员在同一办公地点;每次用印完毕,应随即锁好,防止被盗用。

4.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册,对新启用的印章领取和已作废印 章归还情况,必须在登记册上予以记录。

5.注意印章的保养及清洗,以确保盖印清晰。印章磨损或 部门名称变更,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旧印章应及时交回颁发部门销毁。

6.单位、部门撤销,原各类印章应及时交回颁发部门销毁。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公司印章用于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资料、颁发的 证书和公司领导批准的其它文书。使用公司级行政印章、公司领

导名章,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2.公司印章,主要用于发出的各种文件资料。使 用公司印章,须经或副批准。

3.公司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与之相关的公文。使用部门 印章,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4. 除公文外,使用公司印章,应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先 把关,公司相关领导审核,经办人严格按照用印登记规定进行登

记。

5.外单位办事人员用印必须先通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 核,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指派本部门经办人办理用印登记手续。

6.文件、资料落款名称必须与印章对应方可盖章,不得盖空 白章。

7.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等,须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方 可盖章;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一般信笺开具介绍信或写信函时,要严格履行审批和用印登记手续。

8. 特殊情况下的印章使用,由公关部、办公室负责人 员同意后用印。

9. 印章应在存放地的室内使用,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 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载明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10.印章保管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擅自作 主使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人员,要依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11.公司电子印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的管理相同,加盖电子 印章的文件必须做成PDF 格式文件。 第六条 印章的更换

公司级印章、公司领导名章变更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后,由公司公关部、办公室按印章刻制程序重新刻制。

第七条 印章的注销

公司级印章、公司领导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 注销,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印章的注销,须由公司领导批准,并

统一交由公关部、办公室负责办理注销手续。 第 不准使用公司级印章、公司领导名章和部门专用 章、合同专用章等,进行与公司职责无关的活动,擅自用章的,承担应负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公关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即废止。

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部印章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因印 章管理不当造成经济纠纷和损失,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印章刻制由工程部向公司提出申请,报请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由公关部承办印章的刻制和颁发,项目部不得擅自刻制启用印章。

第三条 项目部印章的名称,应以公司行文确定的名称为 准。

第四条 项目部印章启用时应备案存档,并在发出印章启用 通知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五条 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到公司公关部领取,领用人必须在《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上签字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条 项目部印章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印章应入柜保管,应与保管人在同一办公地点,不

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每次用印完毕,应随即锁好,防止被盗用。

第七条 使用项目部印章必须经项目经理同意,同时应建立 使用登记台帐,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将对此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 项目部印章的使用权限范围:

1.本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质量资料、安全资料。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联系单、报告以及 各项报表。

3.本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工程量签证以及预结算资料。 4.上报公司和公司各部门的报告、请示以及各类报表。 第九条 项目部印章严禁用于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工程 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和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及材料采购等经济契约;严禁用于开具任何内容欠据和任何形式的经济结算凭条;严禁用于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责任的经济担保。

第十条 项目经理和印章保管员是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若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500~2000 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部印章因不慎丢失的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刊登遗失公告。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六十日内,项目部印章必须交回公

司,由公关部统一封存,项目保修期结束进行销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公共关系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__

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使用单位 经办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内 容 用印时间 受文单位 此表适用于公司各类印章使用登记。

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为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特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指公司行政印章、合同印章、法定代表人印、财务专用章等部门印章。

第三条 公司公章、合同章、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掌管、监印,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掌印。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所保管的印章发生丢失或盗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公司用于上报及下发的文件应经总经理或分管经理审阅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监印。

第六条 公司开具的工程介绍信及投标文件申请监印时,公章保管人应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查验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款收单据原件。 第七条 员工如需要公司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

分管经理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 项目部因拨付工程款、竣工决算、上报材料需要公司监印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陪同办理监印手续。

第九条 涉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要监印时,应经总经理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监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上面监印。

第十条 公司所有人员申请监印时,必须在登记表上签字,并对加盖印件后的文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分管领导签字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使用人须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保管人员携带公章监印。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用章的有权拒绝,因印章保管人员非法使用印章,一经查出将根据事件造成的后果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刊刻、保管、使用、收回、销毁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公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公章刊刻由工程部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项目部领取公章时应出具领条,并向财务部缴纳保证金500元,待该项目竣工交回公章时凭收据予以返还。

第四条 项目部公章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交还办公室,逾期不交的,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其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项目部公章只限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上报工程资料使用,不得在收发材料、其他合同、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公章。

第六条 项目部公章由公司派驻的工程技术人员保管,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经理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专人保管。

第七条 项目部公章因不慎丢失的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刊登遗失公告。

第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收回项目部公章,构成违法犯罪的报请门处理。

1、项目部公章用于非项目工程资料使用的; 2、利用项目公章从事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刊刻项目部公章启用的;

第九条 项目部公章保管人员是项目部公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由保管人员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项目部项目专用章管理规定样本(仅供参考)

时间:2011-05-31来源:www.yinzhang8.com.cn 作者:

广州印章连锁 点击: 121次

为加强企业项目部印章雕刻、印章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收回、印章销毁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公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订本办法。项目专用章雕刻人、项目专用章保管负责人等,必须按此管理规定妥善使用与保管项目部印章。

总则:为加强企业项目部印章雕刻、印章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收回、印章销毁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公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订本办法。项目专用章雕刻人、项目专用章保管负责人等,必须按此管理规定妥善使用与保管项目部印章。

第1条:项目专用章雕刻由工程部申请,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办公室承办。 第2条:项目部领取公章时应出具领条,并向财务部缴纳保证金五百元,待该项目竣工交回公章时凭收据予以返还。

第3条:项目专用章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交还办公室,逾期不交的,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其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4条:项目部专用章只限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上报工程资料使用,不得在其他合同、收发材料、协议上加盖项目部专用章。

第5条:项目专用章由公司派驻的工程技术人员保管,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经理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专人保管。

第6条:项目专用章因不慎丢失的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刊登遗失公告。

第7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收回项目专用章,构成违法犯罪的报请门处理。

1、项目专用章用于非项目工程资料使用的; 2、利用项目专用章从事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刊刻项目部专用章启用的;

第 项目专用章保管人员是项目部公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由保管人员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项目部

(2010-01-05 18:00:18) 转载 标签: 分类: 建筑房地产实务

杂谈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项目部

[摘要]: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特殊性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形成了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并由此产生了以项目部来作为负责工程具体施工的临时性管理部门。而项目部却从产生之初,人们就存在着对项目部的性质、地位、法律定位、作用等激烈的不同看法或观点,同时项目部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纠纷,在发生上述纠纷后项目部的诉讼主体地位及责任如何承担等也存用很大的争议。本文以笔者代理过的案例为引言来引出相关疑问,笔者简要对上述疑问发表拙见,以供各位同仁指正。

[关键词]:项目承包责任制、项目部、内部承包、合同相对性 引言

2007年3月21日,济南市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专门从事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经营,下称“某建筑设备公司”)与济南某建工有限责任公

司(下称“某建工公司”)的某项目部(下称“项目部”)签订了《建筑设备料具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部租赁某建筑设备公司的钢管架、扣件、塔机等物件用于某工程的施工;某建筑设备公司与该项目部分别加盖印章及代理人签名(该项目部是项目经理签名)。某建筑设备公司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经双方对租赁费最终结算,该项目部给某建筑设备公司出具收据两张,上面加盖该项目部印章及项目经理个人印鉴。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某建筑设备公司决定采取诉讼方式来追要租赁费,于是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件。在综合分析证据材料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笔者决定以该某建工公司为本案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某建工公司提出该工程是该项目经理自己联系施工的,公司仅仅只是提供了相关资质、资料等,仅仅只是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名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该某建工公司又与该项目经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配属协议》。经审理初步查明,该项目经理也没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该某建工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该项目经理是该公司授权委托的项目负责人,该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事务均由该“项目经理”负责,同时作为出租方的某建筑设备公司在租赁业务中也一直认为该项目经理就是该某建工公司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追加该项目经理个人为本案当事人。这就涉及能否追加该项目经理为本案当事人?项目部的性质如何定位?项目部与施工企业之间如何承担责任?项目部的印章效力如何认定?等等一系列问题,笔者就以上问题予以发表拙见。 一、项目部产生背景、概念、性质

项目部是在工程项目承包制基础上产生的:我国从很早以前就开始探索工程承包责任制,真正漫入正轨是在及其各部委办局从1984年9月开始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和采取相关措施,来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原则,来切实推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探索。在总结成功经验及结合现实中的需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逐步探索基础上就提出落实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方式就是项目承包责任制。

而贯彻执行项目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部门就是通过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首)来运行的,于是在这种探索中导致了项目部的产生。经实践检验证明,项目部是落实项目承包责任制的最有效管理措施,项目部的管理是落实工程质量等的最有效施工手段。

为更好地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加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队伍,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来规范项目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建设部汪光焘同志曾在讲话中指出:“一个工程项目要搞好,首先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个优秀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由此可以看出,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性,而项目经理就是通过项目部来落实项目承包责任制及实现对项目工程进行施工管理的。

在此应当明确项目经理的概念:项目经理就是指在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授权委托对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上的实际代表人。 项目部的概念:项目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根据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仅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具体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临时领导部门。

项目部的性质:项目部仅是接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授权委托来负责承包项目工程的施工并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临时性管理部门,它既不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内部机构,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同样它也不需要向任何部门办理任何的相关执照(包括营业执照)。 二、目前实践中对项目部存在的观点

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经实践检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样经实践检验在工程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产生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部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且推动了我国建筑业的巨大发展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巨大进步;但在实践中,包括人

民及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部从产生之初就存有不同的看法或者观点,且一直争议颇大。实践中的主要观点或学说如下:

1、否定说:持这种学说观点的大多为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有部分工商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当地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查处,更明确地说是对当地的负责工程施工的项目部进行了查处,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措施。笔者认为《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且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项目部经实践检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根据在项目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授权委托来进行的)集合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及相应社会关系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过程全管理的有效组织临时性的管理部门。

因此,项目部不属于《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情形,更一步说,即便是项目部在实践过程中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些违法违规情形也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予以落实查处及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在此基础上,如其它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在其职权范围内也应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的这些违法违规情形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其它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可能在行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的违法违规情形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否定说的存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属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也是在实践中不应当得到认可的。

2、肯定说:持这种学说观点的为大多数的人,是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该学说认为项目部是在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产生的仅对该工程负责的临时性管理部门,经历史经验总结和实践检验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应当得到支持和引导的;同时认为否定说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属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也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如认同否定说的话,该否定说将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更确切的说是项目部的工程具体施工造成极大的困难,会进一步阻碍我国建设市场的发展及各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至于实践过程中项目部出现的这样那

样的违法违规情形,该肯定说认为只要严格依照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主要是建设领域的)中的规定来实施及完善,就会纠正实践中这种那种的违法违规情形。笔者赞同并支持肯定说的观点。

3、能否成为诉讼主体:这种争论主要是实践中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的诉讼程序认定问题。一部分人认为项目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来进行诉讼,持这种观点的目前占少数,其主要理由就是针对“违法分包”等情形及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来审理案件。持该种观点的人,对项目部还是项目经理来参加诉讼又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由项目部来参加诉讼,而有的则认为应由项目经理个人来参加诉讼。而大部分人则认为不应由项目部来诉讼,应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参加诉讼,至于审理过程中如出现“违法分包”等现象时,应具体来分析是否追加及追加谁参加诉讼。笔者赞同并支持后一种观点。 三、项目部能否成为案件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很明显看出项目部是不属于法人范畴的。至于其他组织的具体规定可以详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⑸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而项目部没有自己的管理人员,没有自己的财产,仅是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管理且也是接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授权委托,在该授权委托范围之内进行管理,同时项目部的人员及财产都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可见其根本不符合“其他组织”的规定。

同样根据《意见》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项目部很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资产、自己的人员及具体管理机构的常设机构,且国家规定分支机构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等,而项目部却显然不符合这些分支机构的特点。

因此,项目部是仅对该项目工程在授权范围之内进行管理的临时性部门,笔者认为项目部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中关于“其它组织”的规定的;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笔者认为项目部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应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承担。即项目部是不能成为案件诉讼主体的(除追索拖欠人工费案件,项目经理个人有可能参加诉讼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成为诉讼主体,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项目部的完善及纠纷解决办法

1、在法律上明确项目承包责任制及项目部的法律定位:实践中对项目部的不同争议,主要是由于没有对项目承包责任制进行法律上的定位所导致的。为了实践的需要和以后项目部的发展,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对项目承包责任制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只有这样才能更进一步使项目部得到法律上的准确定位,也才能使实践中的不同看法逐渐趋同。

2、严格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合法地进行工程发承包,而对于违法违规情形,要依法进行查处:实践中存在种种对项目部反对的观点或学说,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看到项目部在产生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弊端所引起的。目前建设市场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经营的不规范,导致“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情形层出不穷,这既扰乱了建设市场的正常发展,也导致了社会中的种种不利观点的产生。为杜绝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尤其是建设领域的,来切实有效地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同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加大执法与惩处的力度,从源头上切断这些不法情形产生的温床,以达到净化市场和消除人们偏激观点的作用。 3、来具体分析项目部的诉讼主体地位:①、项目部是项目工程临时性管理部门,对于正常的工程内部承包及项目部是应当予以认可的,对于该类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参加诉讼,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与项目部的内部承包合同关系,由其内部结算来予以解决或者另案处理。②、对于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情形所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这还应当再予以细分:A、如以项目部的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不管该

项目部是合法内部承包还是“违法分包”等都应以该项目部所属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因为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理,作为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如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而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担完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或“内部”承包合同来对项目部进行相应的追偿等补救措施(主要是不当得利的返还);B、如以项目经理的个人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笔者认为如该合同费用为除追索拖欠的人工费案件外,在诉讼中还应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为诉讼主体,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而如该费用为追索拖欠人工费,笔者认为可将该项目经理个人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一并列为诉讼当事人,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4、对项目部印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实践中为了管理及报送资料使用的方便,通常为项目部刻制项目部印章及技术资料专用章,而在实践中这两个印章又引起了大量的纠纷,普遍的使用项目部印章进行签订合同,如租赁合同;有的还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合同;等等。一旦发生诉讼,有很多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就主张不认可项目部印章及技术资料专用章,说不是其同意下刻制的,自己从来不知情等等抗辩理由,同时又由于该两印章又不经门批准及备案。对于这两印章所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实践中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思路处理:①、只要是加盖了这两印章且合同义务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中的约定,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之

规定,笔者认为这样的合同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将可能承担违约法律责任;②、如只是加盖印章,合同成立但还没有生效,也没有履行,如一方不想履行该合同,笔者认为合同已经签订,不想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法律责任。为防止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肆意使用这两印章,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的管理,如具体可派专人负责盖章事宜等,同时也要建立起追究责任机制。

五、引言案件的处理

对于本文引言中的案例,笔者认为:首先该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是某租赁设备公司和某建工公司下属的项目部,在庭审中项目部及某建工公司均没有对该项目部印章提出异议,由此可见该份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指某租赁设备公司和项目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某租赁设备公司依据该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按时向承租方(项目部)提供了租赁物,该租赁合同已经全面履行完毕,由此该份租赁合同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应当某施工公司来承担,而对于某施工公司所称的其与项目部的内部承包(或配属协议)问题,由它们内部解决或者由另案处理,在本案中与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某租赁设备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因此,对于在庭审中又决定追加该项目经理个人为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做法,笔者是持不赞同态度的,因为这样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既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这样做只能是造成审理某租赁设备公司的实现合法权益的期限变的更加漫长了,增加了作为第三人的某租赁设备公司的诉累。

综上所述,在项目承包制基础上产生的对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部,它既不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职能部门,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只是在内部承包授权范围之内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临时性部门。作为项目部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笔者认为除追索拖欠人工费(指农民工工资)外,均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的内部承包或“承包”关系,由它们在内部结算时予以解决或由另案处理。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制定;

2、朱树英著:《工程合同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三版;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建筑房地产律师实务》(第3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1月第一版;

5、周吉高著:《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1月7日以建建〔1995〕1号发布;

7、建设部汪光焘讲话:《建筑企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暨第六届国际工程项目管理高峰论坛开幕式》讲话,这是汪光焘同志在2007年6月15日在该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

8、林镥海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企业印章管理不当易引发纠纷

石景山调研发现,在近一年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23件案件与企业印章管理不当有关。在这些案件中,7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了公章鉴定,仅有3件案件的公章被认定为虚假印章,其他案件则属于企业对印章管理不当而引发的纠纷。 通过对案件归类整理,该院发现企业印章管理不当可以归纳为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企业印章管理人管理不当。在没有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的企业中,印章管理人出于人情关系,未经相关负责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具体用途。当出现纠纷需要承担责任时,企业才会意识到印章管理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是为方便交易或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旦形成诉讼,企业就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企业内部各部门自行刻制的印章对外使用。以建筑企业为例,由于建筑企业施工项目众多且项目所在地分散,在未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会成立项目部负责项目施工等相关事宜。部分项目部为了交易方便,在未经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刻制项目部印章,并在债务担保、劳动招工、设备买卖中广泛使用。有的企业虽然明知项目部在使用自己的印章对外开展业务,但为了交易方便,往往对此予以默认。项目部印章虽非企业印章,但容易使合同相对人相信其代表企业开展业务,一旦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仍要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企业过渡时期新旧印章交替使用,容易引发纠纷。

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企业改制或名称变更后,企业虽然刻制新章,但由于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结算、部分合同尚未能履行完毕等原因,企业下属单位仍然留用了大量旧印章,造成过渡时期新旧印章交替使用,给企业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巨大的风险。 该院认为应从四个方面规范企业印章管理工作: 一是企业印章必须由企业统一刻制,并明确印章审批人和印章保管人,形成专人负责制,避免公司印章由多人负责保管。 二是企业印章使用流程应实行登记审批制。印章管理人对印章的使用必须查看印章申请表上是否有审批人的签字。如果没有则予以拒绝使用。特殊情形下,可在征得审批人的口头同意后,先加盖印章再补签字。 三是企业印章的刻制、下发、使用、回收和销毁应登记备案,印章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四是企业应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员工给与处罚。对于违规私刻印章或者违规用章的,企业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应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深泛字[2010]099号

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技术资料专用章,指公司为项目部申请刻制的只用于特定工程项目的,一般应指明为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本规定之前所刻制的项目经理部专用章,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是公司组建的临时机构,该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不得以公司或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或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等。

第三条 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同公司统一申请刻制,且只用于特定的工程项目,而不得在其它项目中使用。项目启动时,由项目经理在填写《印章领用登记表》并签署《管理责任书》后领取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

第四条 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往来文件和特定工程项目技术资料需要签章时使用。项目部指定相关负责人办理盖章手续,项目经理审批后盖章。若需签章的文件、资料应报公司相关部门签批的,该文件、资料应在报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后才可以用章。

第五条 不得超越范围使用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严禁将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用于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函等、或签发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第六条 下列工程技术资料需报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后加盖公司行政章:

1、 开工报告(资料);

2、 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购销、机械租赁合同等各种经济合同; 3、 项目经理任命书; 4、 图纸会审记录; 5、 工程量变更签证单; 6、 中间验收报告(资料); 7、 专项验收报告;

8、 上报有关部门的各种证明材料; 9、 竣工验收报告(资料);

10、 工程结算、分包结算等各种经济文件;

11、 其它按规定需公司会签,或者相关部门、甲方、监理等单位要求公司会签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由项目经理保管。项目经理应保证严格按本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若发生因使用或保管不善的情形,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项目责任人承担,项目经理承担管理责任。

第 项目经理部要对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记载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日期、目的、经办人、审批人等情况,作好编号登记工作。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登记表应每月向公司申报,以便于公司掌握用章情况。所有用章文件资料均应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将定期对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规使用专用章的,公司将追究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经理的责任,并收回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管理责任书》

《印章领用登记表》

《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登记表》

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建筑施工合同项目部签章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之我见 建筑施工合同项目部签章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之我见 转自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网 纪春明 发布时间:2009-9-2

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建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在仲裁申请或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各地在实务操作中,做法不一。项目(经理)部成立应履行什么手续,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关系如何,现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供执行,由此带来诸多法律问题,下面试就该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项目(经理)部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财产,没有固定的住所地,也不属民法“其它组织”的范畴,项目(经理)部是为完成施工任务所组建的临时性生产组织机构,其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仅是其为完成某项建设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的派出机构,不能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依法由其企业法人承担。 一、项目部的相关法律问题 1、项目部的性质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的

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 2、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得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第(5)项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项目部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除了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批复合法成立、安排一定的人员、拨付一定得财产外,最主要的还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3、项目部的仲裁或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能够具备仲裁或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无外乎三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前二类容易理解也便于把握,第三类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项目部要成为仲裁申请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必须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否则,只能将其认定为法人设立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项目部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申请人或原告起诉,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应诉。

4、实务及对策

诉讼实务中,大部分申请人或原告将施工企业及其成立的项目部均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责任或者企业法人对项目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项目部单独作为申请人或原告起诉的,因为立案把关,一般很少出现。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部才能具备仲裁或诉讼主体资格,这就给仲裁庭或审理和当事人仲裁申请或诉讼带来困惑和不便,而且各地做法亦不一致。本人认为,只要项目部目前的性质不改变、仍处于不登记状况,那么就不能作为仲裁申请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申请人或原告以项目部名义起诉或者将项目部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应告知其只能以设立它的法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其坚持不改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动员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二、项目经理的仲裁或诉讼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

建设部1995年1月7日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对某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管理的人。其与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系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发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后果的

行为。所以委托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委托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的代理,也称意定代理。委托人的行为后果亦由委托人承担,即项目经理(被委托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之间是内部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工程项目上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则是由项目经理所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至于项目经理与相对人之间则基本上无法律关系而言,但在项目经理实施其代理行为过程中有非法侵害相对人情节时,二者之间才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由此可见在一般的合同诉讼中项目经理不具备主体资格,也不能的对外承担责任。 实践中企业法人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司法实务中有人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损失由项目经理负责”等条款来推定项目经理应负诉讼中的实体责任,这是不对的。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表现的最突出的就是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肯定是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本人,进行结算的也是建筑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个人。因此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这是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而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内部合同的约定不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当然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综上项目经理对外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原理所决定,因此项目经理,也不能作为仲裁或诉讼主体。

三、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

企业经营离不开印章。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实际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行使职能的,只要是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3、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4、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的,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5、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的,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建筑材料或安装设备的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情形,建筑企业均应对其项目部公章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予以严肃处分,以防范项目部公章

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在现实中有不少施工合同中签章为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但本人认为只要某建筑公司作为仲裁主体或诉讼主体提出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就应该允许立案。

施工企业如何控制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10-7-2 发布者:Admin

浙江建尧律师事务所 单建尧

浙江建筑业在我国建筑市场上一直是一枝独秀、繁荣兴旺,这其中,一种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态的管理模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积极作用。凭借这一灵活的模式,广大民营施工企业取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在施工质量、技术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近年来,这一模式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弊端,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出现了一些不良项目经理利用法律和制度的漏洞,采取工程款体外流转、携款潜逃、恶意转嫁债务等不正当的手段,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轻则导致工程瘫痪、留下一屁股烂账,重则会让施工企业几十年的积累毁于一旦。

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施工企业取得工程承建权后,与其内部的注册项目经理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该项目经

理负责组建工程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自负盈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从这个概念入手,我们认为,要防范和控制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唯有先理顺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关系,才能对症下药。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重要的人力资源,而对工程承担承包职责的项目经理更是最重要的核心资源,因此,施工企业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对项目经理(承包人)的引进和选择,从人品、信誉、经济实力、施工能力和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其二,加强承接业务源头的控制,所承建的工程必须具有一定的合理利润空间,在当前最低价中标方式盛行的形势下,商务标切忌漏项,否则,若承包工程的中标价过低,再好的项目经理,在亏损亏到他承受不起的时候,好人也会变坏人;其三,内部承包(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切忌粗放型管理,必须对承包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方面加强监督和检查,“承包”不等于“不管”,从法律角度来讲,应当从加强施工企业的内控机制入手,其核心思想就是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管理。下面就按这一思路逐一展开分析:

一、完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一)完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流程。 实践中,工程款的收取是最容易出纰漏的一个环节,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单位绕开施工企业,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譬如:李某系施工企业下属的项目经理,代表该施工企业承建某商场装修工程,由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方代表结成了深厚的感情,业主方直接将400万元工程款支付到李某个人卡上,一分钱都没有进入该施工企业的账户。李某收款后,仅支付了50万元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即停止付款。完工后,十多家材料商和包工队向李某追索欠款无果,便在该施工企业封门讨债,每次一坐就是半个月。施工企业无奈之下,最终根据判决或和解协议,被迫为李某支付了300多万元的民工工资、材料款。找到李某时,他已与妻子离婚,房子、钱款一无所有。

二是项目经理绕开施工企业,拿到支票直接把工程款划入其他帐户。譬如:某施工企业委派陈某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房产公司此前的2000

万元工程款都是用支票付给该施工企业,支票存根联由陈某签字。工程完工时,陈某对房产公司说,尾款500万元不要写收款抬头,便于他直接背书支付给材料商。房产公司与陈某已经相当熟悉,而且此前的支票也都是此人签收,于是出具了未填写抬头的支票。陈某拿到此空白抬头的支票,将支票直接在自己的公司进帐。进账后,陈某并没有支付材料款,材料商起诉该施工企业,判决该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且已执行;该施工企业去找房产公司,房产公司称已经付款,支票签收人是同一人,也认为项目经理陈某的收款是授权行为,款项流失是该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该施工企业回头来起诉陈某的公司,而此时陈某的公司已经关门,陈某找不到影子了。

可见,一旦失去对工程款的监管,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急剧增加。为避免工程款的流失,最有效的措施是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本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联系单、补充协议约定款项、索赔款等)由发包方直接支付于承包方公司账户,承包方账号列于本合同签章栏;如发包方以支票形式付款,收款人一栏须填明承包方公司全称。发包方不按该约定方式支付,视为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

这样的条款合理合法,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且也会引起建设单位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在操作上则应该派遣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而不是项目经理前去建设单位领款,避免工程款流失或被管理人员、挂靠人员挪用。

(二)明确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制约,特别是对项目经理放弃权利进行。

实践中,项目经理为了捞取合同以外的利益,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放弃权利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以换取额外的不当利益。譬如:王某系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了早日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王某擅自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将工程保修期延长2年,并放弃了本应当取得的约150万元工程联系单。作为补偿,建设单位私下给予项目经理个人80万元,但建筑公司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可以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设计以下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书、备忘录、结账单等)中的,所有涉及施工企业义务、责任增加的条款,如缩短工期、低价结算、放弃施工企业权利等内容,都必须由施工企业盖公章(该公章必须与备案合同中的施工企业公章一致)确认,项目经理和其他任何个人单独签字或盖项目部章的一律无效,对施工企业不具有约束力。

解除合同、停工、工程结算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施工企业加盖公章(该公章必须与备案合同中的施工企业公章一致)确认,仅凭项目经理或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签字的一律无效,但施工企业事后追认的除外。 二、完善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一)明确项目经理结算工程款的前置条件。

我们常见的内部承包合同往往只约定“工程亏损由项目经理自行承担,施工企业不垫资”,但没有明确“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实际拨付工程款到位后才能申请用款”。实践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案例:在建设单位迟延支付工程款或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项目经理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直接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按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结算口径扣除管理费后支付工程款,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已经从建设单位处收到了工程款,或者项目经理主张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要求按实结算支付工程款。这是典型的项目经理倒打公司官司,应对的措施是在内部承包合同中设计以下条款:

A、项目经理应代表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建设单位催收、结算(决算)工程款,并且不得代表施工单位放弃权利或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在项目经理迟延履行与建设单位结算(决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催告项目经理履行义务,在催告后30天内项目经理仍未履行的,施工单位可以另行派人对工程进行结算(决算),并且该结算(决算)结果直接对项目经理具有约束力(即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之间的内部结算也按该造价口径),项目经理不得因未经其签字而不予认可。从建设单位处收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应直接划入施工企业账户内,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任何人不向建设单位私下收取任何钱物。

B、在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到施工企业账上后,项目经理参照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工程形象进度,工程人工、机械、材料的投入情况,并按实收工程款比例申请用款。每次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申请用款前,必须提供真实、足额的材料和人工工资单及前次工资发放公示材料(人工工资额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 ﹪),施工企业向项目经理支付的款项金额最多至“建设单位付至施工企业账户内的实收工程款扣除施工企业管理费”后的 ﹪。若建设单位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索赔款或结算款等)的,工程资金缺口由项目经理自行解决,也即在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到位之前,项目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企业要求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本条款的内容具有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本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本条款仍然有效)。

C、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之间的最终内部结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前提条件:

a、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交付,且已经符合施工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要求;

b、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完毕; c、建设单位应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已全部到位。 (二)明确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避免出现“罚款”等不规范的字眼。

我们看到很多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有项目经理的义务,但并没有约定项目经理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譬如我们通常约定“承包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款等一切外欠款均由项目经理负责支付”,但实践中,一旦项目经理拒绝付款时,农民工或材料商就会直接要求施工企业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项目经理在承包工程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因此施工企业不得已对外付款,在付款后又觉得自己很冤枉,明明已约定由项目经理来支付的款项,最后还是由自己承担了,往往会决定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处理,或者对垫付的款项计取高额的利息,并擅自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实际上“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之间的内部承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并无行政处

罚权,因此内部承包合同中不宜出现“罚款”的字眼。而未经合同约定的单方面罚款或者在工程价款中进行抵扣的行为,如果项目经理不同意的,更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为了避免争议的产生,建议在内部承包合同中设计以下条款:

工程盈亏由项目经理承担,与工程有关的人工费、材料款、租赁费、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均由项目经理自行承担。项目经理必须按约履行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与第三方的合同和协议,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违反该条约定给施工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项目经理负责赔偿: A、若发生投诉的,施工企业有权向项目经理收取违约金 元/次。

B、若项目经理没有按时支付外欠款,导致农民工、材料商、租赁商等直接向施工企业催讨,在发生群体性围攻或主管部门协调等危急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先行垫付相应的款项,对该垫付的款项项目经理必须无条件认可,并视为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的事实借款,借款本金为垫付的款项,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倍计取,并有权在施工企业应付项目经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由此给施工企业造成的其它损失也全部由项目经理承担。

C、因项目经理对外欠款的原因发生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执行款等全部费用均由项目经理无条件承担。若案件发生后,项目经理没有及时去处理的,施工企业有权派员去处理,处理结果项目经理无条件认可并最终承担一切后果。并且,若因此导致施工企业的财产被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全部由项目经理承担:若因此造成施工企业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则施工企业有权以实际被冻结账户的资金金额作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倍计取利息,并有权在施工企业应付项目经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若因此造成施工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它财产被执行的,则自被执行之日起按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的事实借款处理,借款本金为施工企业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倍计取,并有权在施工企业应付项目经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三)明确工程款的性质。

实践中,项目经理往往把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视为其可以肆意调度的个人财产,更有甚者,将工程款挪用于或吸毒,造成工程资金入不敷出和亏损。实际上,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即成为工程的承包人,但同时,项目经理又是代表施工企业在履行职责,包括代表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催收工程款,向农民工、材料商支付款项等。因此,项目经理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程序向施工企业领取工程款用于支付工程外欠款,也是属于职务行为。一旦项目经理虚构资金用途,从施工企业套取工程款后用于个人消费行为的,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在常规的内部承包中,施工企业往往不垫资,但实际上,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要素的投入并非项目经理的个人财产,而是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组织来的,是公家的,工程资金也并非全部由项目经理自己解决,而是通过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材料商、设备商垫资,和农民工提前付出劳力等所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应当属于施工企业的。经济责任承包表明的是一种责任的划分,而不是对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

避免上述争议的方法一是完善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关系,规范合法的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二是在内部承包合同中设计以下条款:

在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或项目部)就内部承包的结算完毕之前,所有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均属于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的支配权属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领取的所有款项,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工程,不得挪用于任何其它用途(包括不得用于、吸毒、买房、买车或其它个人消费等)。若违反该条规定,项目经理愿意按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定性处理,并自愿向施工企业支付所涉金额 倍的违约金。 (四)明确承包的最终责任划分。

内部承包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对外,项目经理系代表施工企业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直接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对内,即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之间,由于承包的性质决定了工程最终的盈利和亏损均由承包人(即项目经理)来承担,故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施工企业在对外承担责

任后,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合同向项目经理进行追偿。但是,对追偿权如何行使,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建议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

因本工程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该工程相关的一切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项目部成员的行为、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农民工的行为、项目经理委派的其他人的行为等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项目经理承担,若造成施工企业先承担的,则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关系向项目经理行使追偿权,最终的一切责任均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

(五)明确中途接管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项目经理在工程可能面临亏损的情况下,会选择单方面解除内部承包合同,甚至中途携款潜逃,留下一个烂摊子,由建筑公司最终承担全部的责任。为避免该风险,可以在内部承包合同中设计以下条款,加以明确:

本内部承包合同签订以后,项目经理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有权另行派人接管该工程:

a、未经施工企业同意,项目经理擅自退出工程管理达30天以上;

b、未经施工企业同意,工程停工时间达30天以上; c、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的表现表示不满,书面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

d、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通报批评达4次以上的;

e、工程发生严重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工程处于瘫痪状态的;

接管以后,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仍未解除,但是,施工企业接管后即视为项目经理自行放弃向施工企业要求任何款项的权利,即:工程盈利,由施工企业根据接管人的贡献另行分配;工程亏损,则仍由项目经理承担。对于接管以后涉及该工程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责任,最终仍由项目经理按照内部承包的职责承担最终的责任(施工企业指派的接管人可以对工程的人、财、物、资金等进行合理的调度,并且项目经理无条件认可其行为,项目经理不得以已

经退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六)要求项目经理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建设工程的造价动辄上亿元,内部承包的实质就是要把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上的风险绝大部分都转嫁到承包人身上。因此,项目经理的实力即合同履行能力很重要,为此,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条款一定要注明担保不因主合同(即内部承包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并且房地产抵押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 还有一个方案就是履约过程当中设定一部分工程进度款作为担保款,可以在月进度款中留一部分作为担保款,而且这个担保款是过程释放的。譬如基础阶段的工程款留20%作为担保款在公司,基础工程通过验收后可以释放,结构阶段也是,以这种方式来控制项目经理的工期和质量,来保证合同的履行。反正最终这个工程款是项目经理的,利息也是项目经理的,但前提是项目经理必须干好工程,这个钱要留在施工企业的银行里面,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担保。

三、加强对项目部的内控管制

实践中,管理制度混乱、以包代管的施工企业最容易发生问题,在实行内部承包的管理过程中,切忌“一脚踢”。不要以为选定了项目经理、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就万事大吉,什么事情都可以推给项目经理,这样往往会导致内部承包失控。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职责划分,项目部主要是以项目经理为主进行组建,项目部的日常运作也是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的,但是,施工企业仍需对项目部在管理、技术等方面进行支撑。

(一)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从职能划分来看,承包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资金的日常调度均由项目部具体来运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也由项目部具体控制,但作为施工企业的总部,一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员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依据国家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的要求、合同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不能以包代管。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从法律角度来讲,要理顺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1、对工地人、财、物等要素的审核和分析。

实践中,项目经理对人工、材料或机械设备的采购和调度往往并非以个人名义进行,而是以施工企业下属项目部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项目部虽然只是施工企业下属的一个临时性机构,并不具备的法律主体地位,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其与承包工程相关的行为后果最终均将由施工企业来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内部承包,施工企业将大宗材料的采购权均授权给了项目经理,自负盈亏,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内部。但是,施工企业还是有必要对钢筋和商品混凝土的采购,钢管和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等主要事项进行审核或备案,并对照工程预算造价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真实性分析。

2、参与并指导工程中间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加强对工程资料的审核工作。

实践中,很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工期延误现象和常见的质量缺陷问题,这往往容易引发与建设单位的摩擦,严重的还可能引发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索赔。因此,施工企业在平时就要派遣总部的力量对项目部进行支援,指导项目部在中间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关键阶段的工作,对项目部制作的工程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完善,切实帮助项目部提高管理水平,维护项目部的合法权益,最终也是保护施工企业自身的利益。 (二)加强印章管理。

印章管理难的问题在很多企业中都存在,但是在施工企业中,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从便于管理的角度来讲,企业的印章越少越好,但是对施工企业来讲,如果印章均集中在企业总部集中保管和使用,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往往遍布企业本部附近和外地、外省,远的甚至到了国外,实践中大家通过共用一本施工资质和属地化的管理模式,具体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来运作,每个分支机构再管辖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因此,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就势必产生一个企业分支机构的印章,有的还刻有工程项目部印章,在工程投标文件中又只能使用公司总部印章,所以总部印章也有好几个,这样就导致施工企业印章的种类和数量繁多,难以管理。为此,建议:

1、所有印章的刻制均由施工企业总部统一负责,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和机登记关备案,印章刻制后由分支机构和项目部派专人领取,并签订印章使用协议。

2、完善印章使用制度,严格落实“盖章必须审批备案”的制度,做到有据可查;书面合同一式多页,要加盖骑缝章,防止合同内容被换页;正文末尾与落款盖章处距离不宜太远,空白处要注明“此处无正文”或用斜线划掉,防止合同被篡改或印章被利用。

3、对于工程项目部,原则上不刻制“﹡﹡工程项目部公章”,确有需要,可以刻制“﹡﹡工程项目部技术专用章”,并在印章上注明“本印章仅用于工程内部技术资料,对外签合同无效”。

4、发现有伪造(或私刻)印章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机关报案,立即收回假印章及所有已经使用该假印章的文件资料,并向有关关联方书面发函通知,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实践中,发生有项目部私刻的假印章频繁地使用在各类合法的工程资料中,若不及时予以查处,施工企业就会被推定存在过失,会让善意第三人误认为该频繁使用在合法资料上的印章系施工认可的,使假的变成了真的。

(三)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实践中,项目部实行成本支付核算,但工程款一般均由施工企业的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控制,特别注意要完善项目经理在公司内部的领款手续。

1、实行严格的领款程序,在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帐户后,不能在扣除管理费后即将款项全部划给项目经理。应当结合工程预算造价、施工进度和项目部的成本支出来付款,大额资金的支付必须有真实、合法的使用用途。

2、规范《用款申请单》的设计,注明“专款专用”,“申请人”签字栏必须表明其已领取钱款的清楚意思表示,或者要求项目经理另行出具收条。如果是按项目经理指定汇款到其他单位的,则一定要项目经理提供合同,并由项目经理签字表明施工企业是受其委托付款的,款到指定单位即视为项目经理已经领到了钱款。

3、一旦项目部成本账户出现赤字,在发生材料商群体围攻、农民工工资催讨等危急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果不得不垫资的话,应当及时要求项目经理办理借款手续。

规范我县建筑业项目经理管理的法律思考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07-25 20:14:15] 共阅读[117]次

编者按:本文就当前我县建筑企业存在的项目经理管理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深刻的探讨,观点鲜明,分析透彻,以供我县建筑企业参考。

规范我县建筑业项目经理管理的法律思考

象山调研课题组

建筑业是象山县的重要支柱产业。2006年,全县建筑业实现总产值294亿元,同比增长7%;上交地方税收3.13亿元,占全县地方税收的36.9%。而2007年前三季度,全县建筑业实现施工产值230亿元,同比增长12%;上交地方税收3.03亿元,占全县地方税收的34%。我县建筑业的各项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全市第一,对外(国际市场)经营额已跃居全省第一。建筑业对我县地方税收的贡献逐渐增大,产业地位日益提升,提供的就业岗位也越来越多,对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因而进一步加快发展建筑业,建设建筑强县,对于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新象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近年情况看,我县建筑业虽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其发展过程同时伴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不断制约着建筑业

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尤其是建筑公司(企业)(以下统称为“建筑公司”)中的项目经理管理问题,还存在着许多漏洞与不足,给公司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本文拟就当前我县建筑公司中存在的项目经理管理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粗浅的探讨,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当前我县建筑公司在项目经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能较为全面地掌握当前我县建筑公司在项目经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专项调查活动。先后走访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在沪召开了项目经理管理问题专题研讨会,分析了象山2004年以来审结的19家涉案建筑公司79件诉讼案件。这79件案件,因项目经理而引发官司的占90%,建筑公司的败诉率达到96%,公司为项目经理买下了大量的“付款单”。通过对所反映出来问题的汇总分析,发现当前我县建筑公司在项目经理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制度不够规范。具体表现在:1、材料采购制度不健全。材料运到工地后,送货单或材料款欠条由材料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签字,也未加盖工程项目部公章,导致材料实际签收人员不固定且授权不明,不能真实反映材料的去向(即有无事实上进料)。2、印章管理制度不规范。有些公司项目部章多而乱,如有项目部章、项目部技术专用章、项目部资料专用章、项目部工程鉴证

专用章等好几枚,这些章也由项目部不同部门保管。由于管理混乱,这些章都能被用来对外签订合同或赊欠材料款。3、项目部用人机制不科学。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自己招聘的人,造成管理上失控,个别人员趁机中饱私囊,损害公司利益。 (二)管理不够严格。具体表现在:1、由于公司对项目部实行的是松散型管理,项目经理权力过大,使项目经理在公章使用、材料采购等方面有机可乘,达到其转嫁债务之目的;2、财务管理不到位,一些项目经理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外举债(借款),但该款是否用于工地情况往往不是很明晰;3、一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尤其是一些多头挂靠的项目经理,其经手的材料欠款数量众多,且该材料用于何工地不确定,使公司吃了哑巴亏;4、项目经理违反合同约定,与发包方串通,将工程款直接划至项目部,逃避建筑公司监管。之后,建筑公司并没有追究项目经理的的责任,更令其今后明知故犯,胆大妄为。

(三)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建筑公司乐于接受挂靠的项目经理,一方面是为了赚取微薄的管理费(不需要在工程建设上投入人力、物力就能赚到钱),另一方面更是为了增加公司的年产值,提高公司的业绩与形象。但公司大都看重工程项目,对项目经理的个人素质及信用缺乏深入审查,没有充分意识到项目经理的挂靠行为对公司所产生的风险,导致事与愿违,吞下了赔钱的苦果。此外,公司或项目部在支付货款时,基于良好的个人关

系有时直接与供货方业务员(个别的甚至是中间人)进行现金交割或划款入帐,而没有认真深究该收款人有无收款代理权(合法、有效的收款权利),在供货方不认可收款人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会酿成公司承担支付双笔货款的不利法律结果。 二、上述问题存在的成因分析

仔细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项目经理队伍良莠不齐。除龙元、宏润等部分大公司的项目经理以外,我县早期起步的项目经理大都从农民群体中脱胎而来,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凭着自己的勤劳、胆魄和永不服输的精神,闯出了一番喜人天地,成为时代弄潮儿。如今,这些项目经理基本上都成了建筑公司的股东,当上了老板,但他们因受乡土观念和建立家族企业等旧思路的影响,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大都启用了本土人员(如亲戚、朋友、同学等),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来培养项目经理队伍。由于这些人员专业理论底子薄、综合素质相对较差,再加上“关系网”的消极作用,一部分不学无术的人走上了借项目经理之名捞钱的歪路(俗称“掏江湖”),既阻碍了公司的快速发展,损害了公司利益,又带坏了项目经理队伍,滋生了更多的“工程蛀虫”。因而,没有及时培养和吸收高素质人才充实到项目经理队伍中来,是造成当前项目经理队伍良莠不齐的重要原因,使公司在项目经理管理上面临诸多困境。

2、建筑公司对项目经理监督的环节与手段缺失。据了解,目前建筑公司对项目经理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司对工程项目部的日常工作掌握不全面,在项目经理监督层面上存在着诸多不科学、不合理因素。在监督环节不全、监督措施不严的情况下,采购成了项目经理的“印钞机”,印章成了项目经理的“保护伞”,挂靠成了项目经理的“避难所”,最终公司成了为其“买单”的“冤大头”,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内部承包合同有失规范。不管是公司自己的项目经理还是挂靠的项目经理,都与建筑公司订立有内部承包合同。综观近几年涉建筑公司的诉讼案件来看,内部承包合同格式多样,且绝大部分合同不规范,制约性、责任性等重点条款或遗漏或不明确,有些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给项目经理留下了许多“金蝉脱壳”的机会。应该说这是建筑公司由于自身失误所埋下的祸根。据了解,我县现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公司基本上设有法务部,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但总体上来讲其作用发挥得不明显。对涉建筑行业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固然是当前大部分公司存在的通病,但为何在业务活动中占首要地位的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没有引起法务部乃至公司高层的足够重视,并在几年来的官司中一直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反而一犯再犯,值得令人深思。 三、对所反映出来问题的法律解读

在项目经理管理环节上出问题,给建筑公司带来的最大负面效应是(经济)纠纷增多,信誉下降。而纠纷的解决往往要借助于司法的力量。只有从法律或司法角度深入认识与项目经理有关的几个问题,充分理解问题的危害性,才能使管理工作更具严密性、针对性、效益性。

1、公司工程项目部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我县众多的建筑公司中,项目经理挂靠现象司空见惯,尤其是在以土建为主的公司中最为常见。目前,工程项目挂靠行为明显存在着“责权倒挂”现象,即接受项目经理挂靠的建筑公司,享有的一般只是1.5~3.5%(如果含税在内为7~8%,最高的也在10%左右)的经济利益(收取管理费),要承担的却是100%的经济责任(付款责任),显现出高风险、低效益等不良症状。若公司过多地接受挂靠项目经理,就象在身边埋下了定时,严重的话甚至会把公司葬送掉。如象山某建设公司,就因对项目经理管理不善,导致债务缠身、官司不断,现已基本处于歇业状态。

当然,不管是公司自己的项目还是挂靠的项目,成立的工程项目部对外都是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开展业务,应属于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备的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也即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一切民事责任最终应由公司承担。以此类推,不管是公司自己的项目经理还是挂

靠的项目经理,也归类为公司的职员,其所从事的与工程建设业务有关的工作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公司就难逃其责。

目前,一部分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部印章名目繁多,如项目部章、项目部技术专用章、项目部资料专用章、项目部工程鉴证专用章等。单从印章的字面名称去理解,除了项目部章以外,其他各种印章都是内部管理用章,有其特定的用途(即专章专用),如果突破了印章本身的功能,对外似乎就失去了相应的证明效力。司法实践中发现,上述印章往往被用来代表项目部进行业务结算。在权利人看来,有理由相信这些印章是代表公司的,是公司对结算结果的确认和相关权利义务所作出的承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当前的审判实践也支持这一观点。除非对外合同明确约定不能使用除项目部章以外的其他公章的,公司才能免责。 2、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项目经理是负责工程项目部全面工作的“一把手”,其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并处理项目部的相关事宜。依上所述,正因为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程项目部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明确界定项目经理的权责,严格监管项目经理的行为,有效预防项目经理对公司利益的侵害,是项目经理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项目经理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 (1)职权行为。是指项目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是代表公司所为的职务行为,直接对公司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与责任。

(2)委托行为。是指项目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再行委托他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明显是受托人依照委托人(项目经理)的指令进行的,代表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后果也应由公司承受。

(3)越权行为。是指项目经理超越权限所为的行为,其前提是以公司的授权为基础,行为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借款或材料)与工程项目部的业务有关联。一般情况下,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或材料确实已用于项目部的工程建设,按照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公司还得要承担还(付)款义务。如陈某某诉某建设公司借款纠纷案,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项目经理不得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而项目经理向陈某某借得100多万元采购了建筑材料并实际用于工地,最终两级均判决该公司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 (4)无权行为。是指项目经理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所为的、与工程项目部业务无关的行为。该行为纯粹是项目经理的个人行为,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分析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时,不得不提及公司的“事后追认”问题。公司对项目经理或工程项目部其他人员的越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事后追认,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口头追认、书面追认、行为追认(比如以公司帐户形式付款等)等等。公司的事后追认行为虽有主动追认与被动追认之分,但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足以推翻权利人的主张,法律就得确认事后追认行为的合法性。事后追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问题往往不被建筑公司所重视,有些事后追认行为是公司在不自觉或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结果是恰恰成了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 3、工程项目部其他人员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这里所说的工程项目部其他人员,是指除了项目经理以外的工程项目部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技术员、施工员、材料员、质量员、安全员、保管员等公司指派授权的特定人员,以及工作性质不固定、职责不明确的其他辅助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时,已在报送有关建设部门备案的合同文本中确定了技术员、施工员、材料员、质量员、安全员、保管员等特定人员,然后以此为基础组建工程项目部进场施工。上述特定人员身份固定、职责明确,对其行为性质的司法认定也比较容易。但基于建筑行业实情,项目部的大量工作人员(打工者)一般均是由项目经理或班组长自行招募,其中与项目经理有血缘、姻亲、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员不在少数,而以四

海为家、流动性极大的外地务工人员更是动辄成百上千。由于这些人员具有素质低、关系复杂、流动性大等特点,公司今后要对项目经理进行责任追究,在取证上的难度可想而知。

这些打工者有不同的个人利益追求,又与项目经理有很大程度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如外地务工人员担心被炒鱿鱼等),很容易成为项目经理谋取私利的“棋子”。从司法实践看,当前立法精神与执法理念都倾向于保护弱者(权利人),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有关单证上的签字人是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不管该人员的身份与岗位如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均应视作职务行为,由公司来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有项目经理串通他人恶意侵占(在原有基础上虚增成本)、监守自盗(货物先进后出)、无货挂帐(根本无买卖事实存在)等情况存在,由于调查取证上的重重障碍,对项目经理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事实也难以查清,公司还是难脱干系。退而言之,虽然公司在承担责任后能行使追偿权,并举证到位,但是也往往因项目经理履行能力弱,损失仍然无法弥补。 四、规范项目经理管理的对策

正因为项目经理的行为能对建筑公司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切实落实有效措施和手段,规范项目经理的行为,是规避公司经营风险的一个良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规范:

(一)行政管理手段

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是规范项目经理行为、严格项目经理责任的最基础手段。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要侧重于对项目经理的震慑与引导作用,起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1、适用经济罚则。制定相对合理的行业性或公司内部经济处罚标准,对初(偶)犯的项目经理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以作警示。对公司内部的项目经理,可以采用扣发工资、奖金的方法;对挂靠的项目经理,可以采用押金、提供财产担保的方法进行。 2、建立信用档案。由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牵头,统一整个建筑行业的思想认识,使各建筑公司尽快建立项目经理信用档案,明确项目经理信用等级,实行一人一档、一年一评,随时掌控项目经理的信用度,保证信息的持续性、完整性和比对性(参考性)。信用等级可分为优、良、较差、差四等,根据项目经理的信用(诚信)程度、业绩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同行联评的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3、实行行业通报。根据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由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视情定期进行不同形式的行业通报。对阶段性表现不佳的项目经理,可以会议交流的形式进行口头信息披露;对连续二次以上信用等级被评为“差”者,可以载入黑名单,在行业内部进行书面通报,并建议建筑公司对其不得招录,切实提高项目经理行业准入门槛。

4、剥夺施工资格。对被载入黑名单的项目经理,在随后一年的信用等级评定中仍被评定为“差”者,可归类为“屡教不改”者,应在区域范围内乃至剥夺其施工资格,时间可以是定期(一定时间段内)的,也可以是终身的,使他们在建筑界无立身之地,以儆效尤。这里所指的“资格”,仅为项目经理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如一个县市的建筑行业同盟等)的工程施工资格,而不是指项目经理所取得的法定资格,因为该资格非依法定事由和程序,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取消(或剥夺)。 (二)合同规范手段

规范的合同,完整的条款,明确的权责,是建筑公司规避经营风险、行使事后追偿权的有效手段。首先,建筑行业要设计规范统一的承包合同格式文本,这包括对外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文本和对内的内部责任书文本。合同文本应就项目部人员安排、职责划分、监管形式、资金流转方式、违约责任分配等重点内容进行科学设置。其次,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签订补充合同。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调整设计方案、增加工程项目、更换建筑用材等原因,使工程总量发生变化。目前,这种情况以施工联系单进行操作较为常见,但施工联系单的内容往往比较简单,权利义务也不十分明确,无形增加了纠纷发生的几率。有的甚至只是口头上的君子协定(大都出现在工程量小的项目中),到最后结算时双方都无证无据,说不清楚。因而,公司(承包方)应就更改的内容签订补充合同,对工期、验收、工程款拨付等事项另作约定。再次,尝试合作经营。对挂靠的工程项目,公司可以不收取管理费,而是与挂靠的项目经理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公司与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实行按份投资,共同管理,利益分享,责任分担。这样,挂靠的项目经理基于既有利益分配又有公司支持的现实,一般不会再去动歪脑筋。也可以成立分公司,将优秀的项目经理吸纳到公司来,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第四,公司对工程款要实行严格控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方工程款必须汇到公司指定帐户,再由公司划拨到工程项目部,使项目部在公司的监督下合理使用工程款。应该明确规定直接汇到工程项目部的行为是违约行为,由发包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的公司明知发包方直接将工程汇入项目部或事后知道工程款未通过公司指定帐户而流入项目经理手中,却未能理直气壮地予以阻止或纠正。公司在支付材料款时,也要通过银行汇入对方指定帐户或有代理权的收款人,切忌现金交割,避免支付不当造成损失。第五,工程验收要及时。工程验收问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均有约

定,应该说是明确的。但这里所说的主要是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没有及时组织验收问题。验收工作滞后,对公司有三方面的不利影响:①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到位,提高了公司成本(利息损失等);②质量保证期(合同保修期)相应延长,加重了公司责任;③工程质量上的瑕疵等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早验收可能不会发现,本来只是个维修问题,结果却成了发包方以返工等找茬扣款的理由,进而妨碍整个工程的顺利验收。因此,在验收问题上公司应认真准备好资料,主动催促发包方及早组织验收,消极等待只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第六,公司的法务部要承担起签订合同和审查合同的重任。尤其是对挂靠项目经理所签订的合同,公司更要严格审查,不让项目经理有可乘之机。 (三)全程监督手段

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是规范项目经理管理的有效手段,犹如给项目经理在资金运转、材料采购、工程质量等环节上安装了“电子眼”,让其无处遁形。一是委派专员监管。公司应委派专门人员到工程项目部,对项目部的重大决策和重点业务(如资金运转、材料采购等)实行专人实时监管,对项目经理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控。对项目部的重大决策,必须有专员参与共同商议决定才能付诸执行。对项目部资金的流转,专员要经常顾问核查,及时掌握资金用途和去向。对材料采购可以采用项目经理或材料员与专员联签的做法,防止材料采购中有名无实的情况发生。也

可以实行授权委托通知制度,将告知材料采购授权人的通知书送达给材料供应商,通知书中明确材料采购中的签单权和货款结算权均由指定授权人行使,其他人签单或结算均无效,并要求供应商签收通知回执,这样能有效杜绝材料采购上的漏洞。二是组织定期检查。除专员监管外,公司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部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普查和专项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三是挂靠工程项目专门监督。相当一部分挂靠项目经理承接有多个工程项目,且分别挂靠在不同的建筑公司(本文称为“多头挂靠”)。几年来有多起案件表明,多头挂靠的项目经理有故意将一个工地采购的材料移用到其他工地的嫌疑。尤其是多头挂靠项目经理的几个工地在同时或前后开工建设的,时间界限十分模糊,建筑材料究竟用于何处很难判断,连司法鉴定手段也无法查清。还有,挂靠的工程项目是项目经理自己联系来的,公司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承包方和挂靠项目经济责任的承担者,原本对发包方的情况了解不多,发包方工程款支付能力如何对公司的利益影响较大。因而,对多头挂靠项目经理的监督问题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公司在接受挂靠前,应详细调查项目经理的底细和挂靠工程发包方的支付能力。 (四)刑罚威慑手段

在建筑公司的发展成长过程中,多少经历过项目经理以虚增成本、制造假合同(欠条)等形式来侵吞公司财产的事件,

有些项目经理视工程款为私有财产,大肆滥用、挥霍。对此,公司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要么睁一眼闭一眼,放过一马,要么从轻发落,进行内部处理,真正重视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其结果只能是姑息养奸,反而促使素质差的项目经理胆更大、心更黑、手更长,到头来遭受损失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充分认识打击犯罪活动对净化项目经理队伍、整治建筑行业环境的重要意义,一旦发现项目经理有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应马上报案,由机关立案侦查,使其及时得到法律的惩罚。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建筑领域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可以联合执法、蹲点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对挪用、侵吞工程款的行为人进行依法严惩,坚决打击坑害建筑公司的不法行为。

(五)公司追偿手段

向项目经理进行经济追偿是公司进行自我保护的一项事后补救措施。前文对此已有所提及,但公司要真正行使追偿权,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应掌握好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公司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应把追偿作为专门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公司主张合法权利的支撑点。二是未丧失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期限为二年,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过了二年的法定期限,就丧失

了诉讼时效,公司只有起诉权,没有胜诉权,只能靠公司自行催讨。要注意的是,在这二年的法定期限内,公司有过催讨行为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为此,公司的催讨行为非但要及时,而且最好是书面的,应当以催讨(款)函(以专递、双挂号等方式送达)、传真(由项目经理在传真件上回签)、催讨实况录音录像(必须内容清晰可辨,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等形式来固定证据,以保护诉权。三是项目经理具备履行能力。公司对项目经理的经济状况要做到随时掌握,以选择最佳的起诉时机,通过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的形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否则可能会打草惊蛇。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公司要及时提供项目经理的去向及财产线索,协助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出庭应诉手段

从我们审理的案件看,除个别小公司外,鲜有涉诉建筑公司的高管亲自出庭应诉,完全是由法律顾问或律师应付了事。事实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公司高管怕出洋相、丢面子,不愿出庭),使公司丧失了许多“亡羊补牢”的机会。试想一下,能有几个法律顾问或律师打完官司后,会就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或提出建议?更何况有些问题恰恰与合同有关,可能会涉及到公司法务部的责任,他们会提出来吗?官司好比是一面镜子,既照自己,也照别人。因此,建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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