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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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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48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文兵 【审理法官】李文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杰;陈俊杰 【当事人】赵杰陈俊杰 【当事人-个人】赵杰陈俊杰

【代理律师/律所】田立平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立平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立平

【代理律所】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赵杰 【被告】陈俊杰 1 / 9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一事不再理的要件有三项,即:(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一事不再理的要件有三项,即:(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中,首先,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本案与(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当事人完全一致,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当事人要件。其次,从诉讼标的看,诉讼标的作为人民审理案件的对象,必须以程序法上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为判断依据,而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即请求对方作出一定给付行为,至于当事人是依何种法律关系或权利而主张的请求,则是当事利自治的范畴。赵杰虽主张陈俊杰返还涉案借款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与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中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不同,但请求的内容没有实质变化,仍是对于借款陈俊杰未偿还款项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具体而言,赵杰在本案中虽强调主张的利息系涉案借款届期后的逾期利息,但赵杰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陈俊杰偿还借款0513.16元(本金617826.75、利息22686.41,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2.判令陈俊杰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617826.75元为基数,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该“利息”明显包括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后的利息两部分。最后,就诉讼请求来看,因(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已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现赵杰在本案中关于陈俊杰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据此,一审认定赵杰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赵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 2 / 9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12:53:38

【一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2017年2月8日,陈俊杰向赵杰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赵杰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承诺在2017年3月8日前偿还(收款名称:河南省好孝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账号:17×××8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南阳路支行)。借款人:陈俊杰,身份证号码:,日期:2017年2月8日”。借条出具后,赵杰向陈俊杰指定账户转款8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俊杰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再未偿还,故赵杰诉至,形成(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在该案件的审理中,赵杰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陈俊杰偿还借款0513.16元(本金617826.75、利息22686.41,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2.判令被告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617826.75元为基数,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3.陈俊杰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随后作出(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显示“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故逾期利息支持以50.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赵杰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赵杰认为,陈俊杰应当支付其2017年3月8日至其起诉主张权利之日的前一日的利息,故诉至形成本案。

另,在本次庭审中,赵杰自认

(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张主张的利息是从2017年3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后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赵杰起诉 3 / 9

陈俊杰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陈俊杰偿还赵杰剩余本金50.3万元并支付自赵杰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赵杰在本次庭审中承认,其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中的主张的利息的起诉算时间是自陈俊杰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3月8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而本次诉讼赵杰主张的逾期利息是从2017年3月8日至赵杰起诉主张权利的前一日,本次赵杰主张的利息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中已经处理,赵杰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对赵杰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退回赵杰。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杰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2021)豫0103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二七继续审理;2.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陈俊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以本案赵杰的起诉与(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书构成重复起诉属事实认定错误。赵杰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一案中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陈俊杰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而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陈俊杰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利息,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07条、《民法典》第509条、第676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中,判令陈俊杰偿还赵杰借款本金50.3万元和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向赵杰支付利息。所以,虽然时间跨度上,赵杰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和本案中存在部分重合,但赵杰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和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同时也不存在本案包含和否定(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裁判结果的情形,因此,赵杰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赵

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4 / 9

赵杰、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48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平,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杰因与被上诉人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2021)豫0103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平,被上诉人陈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杰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2021)豫0103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二七继续审理;2.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陈俊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以本案赵杰的起诉与(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书构成重复起诉属事实认定错误。赵杰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一案中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陈俊杰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而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陈俊杰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利息,法律依 5 / 9

据是《合同法》第207条、《民法典》第509条、第676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中,判令陈俊杰偿还赵杰借款本金50.3万元和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向赵杰支付利息。所以,虽然时间跨度上,赵杰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和本案中存在部分重合,但赵杰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和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同时也不存在本案包含和否定(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裁判结果的情形,因此,赵杰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俊杰辩称,依照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某某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书,现在已经生效,也已经过了上诉期,现在进入的执行程序。对于赵杰所主张的银行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双方利息的,上述判决已经依法处理。赵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维持一审裁定。

原告诉称 赵杰向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陈俊杰支付借款逾期利息135668.97元;2.请求判令陈俊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2017年2月8日,陈俊杰向赵杰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赵杰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承诺在2017年3月8日前偿还(收款名称:河南省好孝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账号:17×××8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南阳路支行)。借款人:陈俊杰,身份证号码:,日期:2017年2月8日”。借条出具后,赵杰向陈俊杰指定账户转款8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俊杰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再未偿还,故赵杰诉至,形成(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在该案件的审理中,赵杰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陈俊杰偿还借款0513.16元(本金617826.75、利息22686.41,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2.判令被告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617826.75元为基数,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3.陈俊杰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及其他费 6 / 9

用。随后作出(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显示“关于利

息,双方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故逾期利息支持以50.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赵杰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赵杰认为,陈俊杰应当支付其2017年3月8日至其起诉主张权利之日的前一日的利息,故诉至形成本案。

另,在本次庭审中,赵杰自认(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张主张的利息是从2017年3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后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赵杰起诉陈俊杰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陈俊杰偿还赵杰剩余本金50.3万元并支付自赵杰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赵杰在本次庭审中承认,其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中的主张的利息的起诉算时间是自陈俊杰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3月8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而本次诉讼赵杰主张的逾期利息是从2017年3月8日至赵杰起诉主张权利的前一日,本次赵杰主张的利息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中已经处理,赵杰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对赵杰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退回赵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 7 / 9

成一事不再理的要件有三项,即:(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

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中,首先,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本案与(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当事人完全一致,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当事人要件。其次,从诉讼标的看,诉讼标的作为人民审理案件的对象,必须以程序法上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为判断依据,而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即请求对方作出一定给付行为,至于当事人是依何种法律关系或权利而主张的请求,则是当事利自治的范畴。赵杰虽主张陈俊杰返还涉案借款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与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中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不同,但请求的内容没有实质变化,仍是对于借款陈俊杰未偿还款项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具体而言,赵杰在本案中虽强调主张的利息系涉案借款届期后的逾期利息,但赵杰在(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陈俊杰偿还借款0513.16元(本金617826.75、利息22686.41,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2.判令陈俊杰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617826.75元为基数,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该“利息”明显包括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后的利息两部分。最后,就诉讼请求来看,因(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已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现赵杰在本案中关于陈俊杰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2020)豫0103民初12675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据此,一审认定赵杰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赵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8 / 9

落款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员 丁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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