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1.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的承担义务,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3.教育行政执法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概念的要点是:(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2)执法职权和程序的法定性;(3)活动结果:对一定对象的法定教育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4.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在此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其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特定的范围(在学校上学期间或学校所组织的活动中)。
5.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法律的规定,向
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6.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其与教育活动的联系,它是社会现象的特殊表现形式,由教育法规的产生、适用而引起。
7.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8.教育法制
我国的教育法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原则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来管理规范各种教育活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
9.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0.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11. 司法解释
指司法机关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12. 九年制义务教育:
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
13. 教育法律规范:
指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14. 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15. 教育法律关系: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6.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7.教育
是的一个分支,是政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18.行政制裁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组织对违反有关行规的行为和责任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19.教育法律责任
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0.法律救济
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1.教育行政赔偿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22.义务教育制度
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表达的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形式和方法方面的规程或活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