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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热安全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供热企业担负着保证供热安全和质量的重要责任和使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集团公司的形象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供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供热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保证向热用户安全、可靠、优质供热,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供热企业在供暖期来临前,积极与主管部门、电网调度部门、热力公司和重要热用户进行沟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反映热价、燃料供应、机组负荷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争取和电网的理解和支持。与热用户签订正式供热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共同做好供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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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是供热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可结合实际增加相关内容,提高工作标准。本指导意见未能列出的部分,各企业参照集团公司相关标准、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基层火力发电企业、热力公司。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供热企业要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抓手,落实责任,防控风险;以提高供热企业安全供热、应急管理水平为保障,不发生供热事故,不发生媒体负面曝光事件,力争实现供热机组供热期间“零非停”。
第 各供热企业要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降非停”工作指导意见和设备专项治理措施,制定保供热行动计划,落实冬季供热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供热保障措施。
第九条 供热期间要提高安全管理的级别,加大重大操作的监护力度;加强生产人员培训,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第十条 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每年供热期前组织进行全面演练。明确应急装备物资(设备备品备件、应急情况下的防寒保暖设施)和储存区域,加强应急队伍日常培训和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供热设备检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防止受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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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要求》,做好密闭空间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合理配备安全监护以及个体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窒息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及相关反事故技术措施,重点防范全厂停电、锅炉灭火放炮、输煤系统及电缆火灾等事故的发生,杜绝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煤炭储备不足、供应紧张,供热能力达到或超过设计出力、供热经营形势困难的供热企业,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供热机组设备系统出现故障,需要紧急处理时,应与相关热力公司沟通。
第三章 供热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各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风险评估机制,成立风险评估组织机构,按照集团公司风险评估标准要求,识别出影响安全供热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各供热企业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及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手册》中供热企业评估标准要求,每年在供热期前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整改措施上报分子公司、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风险评估中查出的问题,应按照“五确认一兑现”的工作方法,立即开展整改、落实工作,确保供暖期前整改完毕;若问题短期内不能解决,应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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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供热企业按照风险度由高到低,实行分级管理。
(一)对于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为一级(严重)风险度企业,集团公司在供热期间作为重点监控企业,供热期间所属分子公司每周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供热情况汇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集团公司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最大供热量达到设计供热能力;
2.对省级、副省级城市及重要热用户供热且最大供热量达到设计供热能力90%以上;
3.供热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
4.单机供热企业且无备用热源。
(二)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为二级(较重)风险度企业,各分子公司在供热期间重点管控。供热企业每周应将供热情况向分公司汇报,分子公司要将影响供热安全的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每年供热期前,分子公司要对供热企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1.最大供热量达到设计供热能力90%以上;
2.对省级、副省级城市及重要热用户供热企业;
3.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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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冬季单机供热企业;
5.低于燃煤库存警戒线企业。
(三)除一、二级供热风险度条件以外的企业为三级(一般)风险度企业,各企业应加强供热管理,每年供热期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供热期间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确保安全供热。严格执行生产汇报制度,及时将影响供热安全的问题向分公司汇报。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 主设备管理
供热企业主机设备安全可靠性直接决定着供热安全可靠性,各单位应把主机设备管理放在首位,供热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排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集团公司降非停工作指导意见,切实加强设备隐患排查及整改,重点抓好防止锅炉四管泄漏、防止保护误动、防止人员误操作、提高检修质量、制定燃烧劣质煤各项措施、确保新机稳定运行等六个方面工作,确保供热机组实现“零非停”。
(二)严格执行防止全厂停电措施,认真分析本单位各系统中可能引起全厂停电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重点防范,避免发生供热中断事故。
(三)加强设备巡回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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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设备降缺陷行动”,对于需要停运主机处理的缺陷,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择机消除。
第十九条 公用系统设备管理
(一)切实加强全厂直流系统、升压站系统、电缆沟道、输煤系统、燃油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补给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水源地供水系统、脱硫系统、除灰系统等公用系统的管理,加强设备检查、维护,规范人员作业行为,杜绝无票作业,杜绝误操作,坚决防止因公用系统故障导致全厂停热事件发生。
(二)加强对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消防设施齐全、可靠,确保升压站、电缆沟、主控室、制氢站、油区、氨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热网设备管理
(一) 管网设施
1.应制定《防止供热管网爆漏措施》,每年对管网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检查管道基础无开裂、下沉等缺陷,管道支、吊架无缺陷且符合要求。
3.管道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规定,保温、外护板破损后,应随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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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修补。室外管道及附件,每年应检查防腐涂料,如损伤、脱落应及时修补。
4.管道管沟通风设施良好;检查事故人孔、安装孔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每年对管网管道壁厚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按相关规定对超标管道进行更换。
6.定期检查管道补偿器,应无变形、泄漏、导向支座失稳等缺陷,各类补偿器的使用周期不许超过设计允许使用周期。
7.按规程规定定期对滤水装置进行检查、排污、清理。
8.供热结束后,管网系统要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二)换热站
1.供热结束后应对加热器换热管及时检查、冲洗、吹干,并采取有效隔离及保护措施;供热结束后应对热网加热器循环水进出口门,进汽门的严密性进行检查;热网换热器在正式供热前应进行换热管查漏,对所堵换热管要有位置记录;加热器膨胀无受阻;热网加热器壳体及其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2.热网除氧器每年应进行清理、检查,除氧器壳体及安全附件符合《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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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大一台热网循环泵退出运行,其余热网循环泵的总出力应不少于热网最大出力的70%。
4.应设有备用疏水泵,或有其它疏水排放回收系统,疏水采用母管的应有备用管道。
5.供回水系统中应设有压力高自动泄压保护,且能满足泄掉一台热网循环泵全部压力的要求,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6.热网循环水回水滤网应定期清理、检查,运行中按照定期排污制度进行排污。
7.每年供热设备检修中对管道、膨胀节、阀门、支吊架、滤网、换热器等进行检查,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热网运行前的准备
(一)热网投入运行前检查规程、系统图修编、审批完毕。
(二)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投运方案。方案中要说明热网设备、系统检修及改造情况,明确试运计划,并对供热初期、平峰期、高峰期的热网运行方式、机组及供热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的供热方式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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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网投入运行前应对系统的管道、阀门、仪表、支架、水处理及补水设备、转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要做好各电动门开关试验、转机试运及保护试验,重要保护不能正常投入时,严禁投入该系统运行。
(四)新建、改建、扩建热网运行前应进行试压和冲洗。
(五)新投入运行的蒸汽热力网应经吹扫,吹扫所需排汽口断面不应小于被吹扫管道断面的50%,吹扫压力应为热力网工作压力的75%。蒸汽管网检修完毕,在投入运行前,先进行暖管,暖管的恒温时间不少于1小时。
(六)热网管线升压过程中加强检查,当管网压力接近运行压力时,冷态运行至少2小时。在充水过程中观察排气情况,检查供热管网有无泄漏。
(七)控制供热管网升温速度每小时不超过20℃。在升温过程中,应加强检查供热管网及补偿器、固定支架等附件的情况。
(八)机组采暖抽汽系统在投入过程或处于备用状态时,应确保排净蒸汽系统内积水,避免发生管道振动。
第二十二条 热网的运行
(一)供热期内,值长应加强与电网调度的沟通,尽量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调整机组负荷。在值长处应有经批准的与供用热合同相符的供热负荷曲线,加强与热力公司调度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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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曲线要求调节供回水压力、温度、流量等供热参数。
(二)热网正常运行中,集控室及热网站值班人员要认真监盘,对供热机组和热网设备各种参数的变化认真分析比较,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处理,确保热网各参数正常。
(三)按照规定的巡视检查路线、周期、项目对热网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对新投入的设备及系统应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各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四)按定期工作轮换表进行热网水泵、补水泵、疏水泵等有关设备的定期轮换工作。
(五)严禁热网系统各设备超参数、超设计能力运行。
(六)闭式热网的补水率,不宜大于总循环水量的1%,如超过1%应查明原因予以消除。
(七)机组采暖抽汽系统投入后,在调整电、热负荷过程中,热负荷应本着先减后加的原则,防止采暖抽汽超压。
第二十三条 热网的停止运行
(一)热网停运前,应编制详细的停运方案,热网停运的各项操作,应严格按停运方案进行。
(二)停运后的蒸汽热力网应将疏水阀门保持开启状态;再次送汽前,严禁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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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冬季停运的架空热网,应将管内水放净;再次注水前,应将泄水阀门关闭。
(四)事故停运热网的架空管道、设备及附件应做防冻保护。
第二十四条 水质监督
(一)每周应对热网供、回水和补水水质化验分析一次。
(二)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悬浮物≤5 mg/L;
总硬度≤0.6mmol/L;
溶解氧≤0.1mg/L;
含油量≤2 mg/L;
PH(25℃)=7~12。
注:开式热水热力网补给水质量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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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蒸汽热网凝结水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总硬度≤0.05mmol/L;
含铁量≤0.5mg/L;
含油量≤10mg/L。
(四)当供热系统有不锈钢设备时,应考虑 Cl-腐蚀问题,供热介质中 Cl-含量不宜高于25ppm ,或不锈钢设备采取防腐措施。
第六章 备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 备用热源可靠性
(一)供热企业对外供热能力的选择,应连同同一热网其它热源能力一并考虑;当一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的对外供汽能力应能满足冬季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
(二)供热企业本身没有备用热源容量时应考虑企业之外相邻供热企业是否具有备用热源容量,制定企业外供热热源设备紧急启动方案,并明确联系方式,联系人。
(三)各供热企业必须保证最小备用供热量能确保本企业机组全停状态下,热网设备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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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不发生冻害。
第二十六条 供热用减温减压器
(一)供热用减温减压器应配备压力与温度自动调节装置,当对用户中断供汽时,备用的减温减压器能自动起动。
(二)供热用减温减压器低压侧蒸汽管上应设有能排出全部减压蒸汽流量的安全门,按规定定期校验。
(三)备用减温减压装置应处在热备用状态。
(四)供热用减温减压器应定期检修。
第二十七条 热水锅炉
(一)供热期加强备用热水锅炉的管理,使其处于备用状态,燃料应储备充足,设备缺陷及时消除。
(二)要做好备用热水锅炉的防腐、防冻措施,防止出现冻害隐患。
第七章 燃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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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燃料采购
(一)积极解决影响燃料采购的煤源、运力、资金问题,必要时请求地方给予帮助,开栓供热之前,燃煤储备至少保证15天用量。
(二)在非采暖期要提前谋划,尽量将优质、贴近设计煤质的燃煤存到采暖期使用,以确保供热质量。
(三)加强与矿方沟通,确保重点合同到货率,加强煤质监督、检验,力争供热期入炉煤质量不低于设计校核值。
(四)在严寒季节,有条件的单位可派驻矿人员现场监装。监督有无盖帽夹心、是否有冻块,有无夹雪、车底积雪,装车时是否下雪以及车辆申请、装车、发出等情况,并及时将以上信息反馈,以便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十九条 煤场储存
(一)要根据煤质的不同特性,在指定区域合理、分类堆放,并建立煤场示意图和堆、存量台帐,有条件的可建立煤场管理信息平台,以利于科学调配。
(二)如煤种为褐煤,则在正常的堆煤过程中,要做到分层堆煤,分层压实,堆到最后高度时,要反复进行压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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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储煤场取煤按先堆先取、烧旧存新的原则进行。定期对储煤场进行翻烧,做到清场彻底,不留底脚及边角陈煤。对褐煤翻烧周期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冬季时间可适当延长。
(四)正常情况下,煤场管理人员应每天对煤场存煤进行一次温度测试。在气温较高的季节,增加测温次数,并作好记录。如温度超过60℃,应及时组织投入喷淋设备,如温度超过80℃,必须立即进行翻烧。
(五)根据天气预报情况,下雪前对主要燃用煤种进行苫盖,苫盖宽度至少要保证2-3天的燃煤量,以备急需之用。雪后及时对煤场上部积雪进行清理。
第三十条 配煤掺烧
(一)安全生产是开展配煤掺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深化、细化配煤掺烧管理,保证责任到人、措施执行到位,坚决杜绝锅炉灭火放炮、制粉系统爆破、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配煤掺烧要综合考虑所配煤种的发热量、水分、挥发分、灰熔点等因素,结合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通过试验确定混配方式、混配比例。
(三)混配煤后应加强对煤粉细度的化验、监督,确保煤粉细度与煤质相适应,并满足锅炉燃烧的需要。
(四)混配煤后应定期进行结渣特性分析,及时调整燃烧和吹灰方式,减少结焦和高温腐蚀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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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加强煤质监督,为掺配提供准确的依据,来煤直上时可通过快样分析及时调整掺配方案。
(六)要通过配煤掺烧信息平台或其它手段提前向运行人员通报掺配煤质和比例,以便运行人员做好预见性调整,确保锅炉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遇有严寒天气来煤冻块较多时,要充分利用解冻库对冻煤进行解冻,必要时组织突击队处理棚煤、堵煤。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处置原则
高度重视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关口前移,提高应对能力,营造和谐的供热社会环境。对停止供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主动报告、居民采暖优先、主动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情”的原则。
(一)及时主动报告:企业发生停止供热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事件初步原因、采取的措施以及事件控制情况;要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含报告、通报),争取得到更多理解和实质性地帮助。恢复供热后,按原报告渠道报告停止供热事件处理结果。
(二)居民采暖优先:企业发生停止供热事件后,确保居民采暖和重点用户优先恢复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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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发布信息:企业发生停止供热事件后,要利用服务热线电话、在受影响的区域内张贴布告等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情:企业发生停止供热事件后,应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事件原因、故障处理进程、预计恢复时间等情况,引导报道,并密切关注舆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处置
(一)现场恢复工作需要跨部门调动资源,必须建立高度集中、统一领导和指挥的应急管理系统,由企业主管领导统一协调,实现可用资源的有效整合,确保政令的畅通。
(二)根据故障点分析,确定抢修恢复方案,利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抢修任务。抢修人员在故障处理时要做好安全措施。
(三)停运热网的架空管道、设备及附件应做防冻措施。
(四)在抢修恢复过程中,物资供应部门要保证抢修物资及时到位。
(五)在积极组织抢修的同时与供热公司加强沟通,了解受影响区域范围和居民供热受影响程度。
第三十三条 媒体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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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企业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准备标准的新闻通稿,在面对媒体采访时,要正面引导,不要闪烁其辞,故意隐瞒和撒谎,避免对立,消除误解,维护企业形象。
(二)供热企业应处理好与地方主流媒体的关系。充分利用公众开放日、媒体联谊等活动,与地方主流媒体建立良好关系,让媒体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与社会贡献,积极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分子公司、各供热企业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周内上报供热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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