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来源:九壹网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一、行政许可

▲基本程序:申请〖申请人申请民政许可事项,向市审批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处置〖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分别情况作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又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出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具体事项执行程序:

1

1、筹备成立全市性社团:受理—审查—批准—出证

受理 〖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3)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含单位和个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5)社团章程草案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于民间组织管理处〗 —→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并将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 —→批准 〖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送交中心民政窗口;对不予登记的,窗口将决定及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 出证 〖对准予筹备的社团,民政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件的制作,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领取批件手续〗。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全市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

2.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受理 〖完成筹备的社会团体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成立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并将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 —→ 批准 〖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送交中心民政窗口;对不符条件不予登记的,窗口

2

将决定及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证 〖对准予登记登记的社团,民政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制作,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2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 〖社会团体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交于核准员〗 —→核准 〖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证 〖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3 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受理 〖社会团体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3)《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7)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8) 理事会决议;(9)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10)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备注:①办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

3

提交(1)(2)(4)(7);②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提交(1)(2)(5)(8)(9);③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提交(1)(2)(6);④办理活动资金变更提交(1)(2)(8)(10);⑤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提交(1)(3)(8)]。审查员接收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窗口审查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移交窗口核准员〗 —→核准 〖窗口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证 〖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承诺12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2.4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受理—核准—发证

受理 〖社会团体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核准员〗 —→核准 〖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证 〖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 承诺10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4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行业许可证;(3) 场所使用权证明(此项教育类除外);(4)验资报告;(法人类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5)《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登记表》;(6)章程草案;(7)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审查〖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 核准〖窗口核准员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决定,不予成立的,将不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证 〖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公告。

办理时限:(无法定时限) 承诺11个工作日内(教育类简化手续的5个工作日)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受理〖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民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交于核准员〗 —→ 审查核准〖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不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证〖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5

办理时限: 承诺11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5、公墓建设(初审):受理—审查—核准—上报

受理〖举办经营性公墓单位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经县(区)民政部门初审过的要求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书;(2)经县(区)民政部门初审过的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3)经县(区)民政部门初审过的经营性公墓规划图;(4)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半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局社会事务处〗—→审查 〖局社会事务处审查提交的年检报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举办该经营性公墓的意见,〗 —→核准〖窗口核准员审查,并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在半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审批,;不予核准的,将不予核准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报〖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办理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6、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立许可:

受理〖申请人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 要求建设殡葬设施或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的申请报告;(2) 建设殡葬设施或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 殡葬设施建设或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的规划图;(4) 经县(区)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批准同意的证件材料。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材料交于局社会事务处〗—→审查〖局社会事务处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

6

效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意见〗—→核准〖窗口核准员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半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 (无法定时限)

7、遗体运出市外火化: 受理—审查—核准

受理〖申请人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医院或门出具的死亡证明;(2)丧主或死者生前原单位提出的要求遗体运出市外火化的申请;(3)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窗口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当场或者在五日内更正、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窗口审查员对提交的证明资料作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核实遗体外运的有关事项和条件;提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审查意见〗—→核准〖核准员复审作出核准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同意遗体外运证明;不予许可的告知不予许可的决定和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承诺即时办结 (无法定时限)

8、地名命名、更名许可: 受理—审查—核准—上报

受理〖地名命名、更名单位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四份;(2) 选址意见书;(3) 规划方案(总平面图,要求A3幅面)一式四份。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查核准〖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7

工作人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交室负责人审核;地名办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并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准予许可的及时将材料报送市审批;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报〖市自收到请示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办理时限:(无法定时限) 承诺8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市审批时间)

二、行政监管

监管基本形式:

1、执法检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项执法检查或

市交办的需要由民政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监督检查;

2、年检年审: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年度检查事项实施年检年审;

3、备案审查:依法对备案案件实施审查监督;

4、专项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实行跟踪监督

或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举报、反映,对某一案件实施监督;

5、其他形式监管。

具体事项执行程序:

8

(一) 专项执法检查程序:

制定方案〖一是制定执法检查时间计划;二是确定执法检查方式是自查、抽查还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三是明确检查内容;四是列出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和要求;五是选好检查组合适人员;六是印发检查通知〗 —→ 实施检查〖一是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小组;二是检查时须亮证;三是采取审查资料档案、实地座谈调查等方法深入了解掌握实情〗—→检查处置〖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检查记录;对执法不够到位或发现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或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总结归档〖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或办公会审定后,报送省民政厅和市法工委、市法制办备案;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按规定应定期进行复查〗。

(二) 年检年审程序:

1、社会团体年审:受理—审查—核准—出证

受理〖社会团体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上一年度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社会团体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于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 〖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真实、合法、有效后,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通过年检或不准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核准〖核准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社会团体的年度审验工作,准予通过年检的及时通知申报人;不准予通过的,将不准予通过的决定和原因告知申报人〗 —→出证〖窗口对准予通过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发还需加盖“××年度社

9

团年检审验合格”印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办理时限: 承诺12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受理—审查—核准—出证

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检报告书》(每年5月31日前);(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审查员接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年检报告资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 〖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年检报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年检或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核准〖核准员在接到局民间组织管理处交来的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准予通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将不予通过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出证〖对核准同意通过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审验合格”印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 承诺11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3、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受理—审查—核准—出证

受理〖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局社救福利处提交:(1)上年度的工作报告;(2)本年度的工作计划;(3)《社会福利机构年检表》〗—→审查 〖局社救福利处对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书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社会福利机构年检表》中签署准予通过年检或不准予通过年检

10

的意见〗 —→核准〖分管领导根据职能处室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出证〖局社救福利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福利机构年检表》;年检不合格的,告知不准予通过的原因,同时责令整改〗。

办理时限: 承诺10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三) 备案程序:

受理〖接收按规定应予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审查〖由职能处室对备案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审查意见〗—→出证〖收到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人审查意见书;备案人对审查提出改正意见的,应在接到审查意见书15日内自行改正,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查机关〗。

(四) 其他监管程序:

1、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核查—决定—记录—归档

核查(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建立公墓维护经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履行监督责任,核查包括对整改的核查)—→决定(根据检查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正常使用公墓维护经费的予以检查合格;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限期整改通知,通知上应载明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的资料内容、违反规定的具体条款、整改的期限以及具体要求,待整改通过再予以整改合格)—→记录(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包括整改情况予以记录)—→归档(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或委托审计—→根据审计报告书作出决定—→记录—→归档。

11

2、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检查或审查——整改

通过:检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新闻媒体、广告载体及各类地名标牌、指路标识、景区和景点标识、公交站牌等使用的地名进行实时监督检查,记录地名违章和不当使用情况〗、审查〖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的报送审查〗、信访〖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或投诉〗等途径实施监控—→整改〖向地名违章和不当使用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签发整改通知,提出限期整改(纠正)要求〗

3、督促检查老年益保障工作

①专项检查(针对老年人的赡养、居住、低保、五保和优待等社会保障问题,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题检查、调研)—→印发检查通知—→开展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市老龄工办组织抽查或全面核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上报市或上级老龄部门—→督促落实整改。

②日常督促:根据信访人反映提出的诉求问题、工作调研中或其他途径发现老年益保障问题—→书面通知问题所涉单位核查并解决落实(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 —→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4、捐赠款物使用发放监督检查

由局社救福利处牵头,局计财处配合,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五保供养工作监管

12

由局社救福利处牵头,局计财处配合,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五保供养资金是否列入财政预算,供养标准的执行、供养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合理使用;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的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管。

6、监督救助管理机构

由局社救福利处牵头,局计财处配合,对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内部管理、经费使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行政处罚

(一)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建档

立案〖执法职能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检举、控告或当事人交代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报经主管批准。立案应当具备有明确的行为人、行政违法事实、依法应当追究违法者行律责任三要件〗—→ 调查〖主管指定与本案无关的两名以上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办案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取证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13

等证据。办案人员在取证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当事人、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应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加封市民政局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审核〖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同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卷交由局法规处进行书面核审。局法规处从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公正、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案件进行核审。局法规处核审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报主管审批;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对不构成违法行为,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撤消立案〗 —→ 报批 〖局法规处核审后,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意见报主管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项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加重处罚。凡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

14

照本章第四节规定执行〗—→决定〖主管经对办案调查结果及局法规处的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必须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并报市法制办和省民政厅备案。案件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提交办公会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由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当场签收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送达:(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民政部门代为送达。(三)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未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维持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授有强

15

制执行权的,依法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事项,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建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四)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1案卷封面;2案卷材料目录;3处罚决定书;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批件(可放入副卷);5立案审批表(可放入副卷);6复议决定书;7证据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8核审、审批意见;9听证笔录;10听证报告;11财物处理单据;12送达回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1案卷封面;2案卷材料目录;3复议决定书;4复议申请书;5答辩材料;6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7原处罚决定书;8证据材料;9延期复议的决定、通知;10送达回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当场送达—当场执行

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以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送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行

(三) 听证程序:告知与提出—受理—送达—举行—终结

告知〖作出撤销民间组织登记、责令民间组织限期停止活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16

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及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与理由、依据,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告知以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予以确认;以书面告知的,应当在送达告知书后签收送达回证;口头或书面都无法告知的,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告知〗—→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当场告知或收到告知后3日内向市民政局具体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处室或办案人员或局法规处提出,并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受理〖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准于听证的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送达〖局办公室在举行听证7日前,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通知送达按按一般程序中规定方式执行,能书面告知的尽可能采用书面告知方式。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或分管副指定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局法规处或者其他熟悉法律的人员1名听证主持人、1至2名听证员和1名听证员。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应当在举行听证2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以及处理意见、证据、理由等全部材料。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有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员回避且确须回避的,暂定听证,由或分管副当即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或由听证主持人当即另行指定听证员、员后继续举行。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举行:(一)员宣布听证会会场纪律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员;(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和身份;(四)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有否申请回避;(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六)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建议;(七)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质证

17

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八)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与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九)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制作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第三人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及证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如有拒绝签名、盖章的由员在听证笔录上载明。认为笔录有误须修改的,修改或添加内容需经听证人员认可,凡修改的必须逐处盖章或捺印〗—→终结〖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笔录制作听证报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根据听证笔录提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建议。市民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强制

(一) 行政处罚事项后续执行程序:

催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但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履行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无法履行经行政决定机关同意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影响中止案件执行的情形消失,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执行决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或者当事人确力履行,经中止执行三年后未重新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

18

行。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物灭失的以及有其他无法执行情形的终结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执行〖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⑥制作现场笔录;⑦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⑧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执行措施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⑩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二) 非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制止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丧事活动

获取信息—→报经批准〖对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丧事

19

活动实施制止执法,须报经局领导批准〗—→亮证执法〖调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制止,执法时须出示执法证件〗—→实施制止〖当场告知当事人制止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制止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丧事活动进行。(当场发现当即采取制止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制止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2、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强制火化

作出行政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参照行政处罚相应程序)—→实施强制执行〖参照行政强制程序(一)行政处罚事项后续执行程序〗。

3、对在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建造的

坟墓和建造宗族、家族墓地以及骨灰装棺土葬的强制平毁、迁移等3项行政强制的执行程序,同“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强制火化执行程序”。

(三)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程序:

催告履行〖对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事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催告发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0

并提供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与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等材料〗。

五、行政确认

(一)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 (限于市局直管街道)

提出申请〖救助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会救助室提出要求,领取、填写、提交《居(村)低保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社区初审〖社区社会救助室接到救助对象低保申请后,由事处委托,派员进行入户、社会调查;召开社区会议研究提出是否给予低保及保障数额初审意见〗—→公示上报〖符合低保条件的在公示栏公示,并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街道审核〖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收到低保申请后,对申请的有关情况派员进行逐项逐人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不符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不予低保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低保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报民政局;不予低保的,〗—→市局审批〖市民政局社救福利处审查申报材料,视情核查,作出准予低保与否及保障数额审批决定〗—→街道发证〖事处接到市民政局批文后,填写发送《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社区公布〖在社区公示栏公布准予低保家庭及其低保救助数额〗。

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限)

(二) 五保供养对象确认:(限于市局直管镇、街道)

提出申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

21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社区评议〖社区收到五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请五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公告与报送,对符合条件的,在本社区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社区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事处)审核〗—→镇街审核〖镇(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局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复核。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签订供养协议〖被批准的五保对象在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的,由镇(街道)、村、敬老院与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实行分散供养的,由镇(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与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内

(三) 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涉外国人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持规定证件:内地居民一方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另一方是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经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是澳门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是居民的提交居民来往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是出国人员或者华侨的提交本人的

22

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是外国人的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婚姻登记员初审〖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对符合登记八要件的当事人各发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登记员填表制证〖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登记员签名,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颁发结婚证件〖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按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祝贺新人〗—→建立登记档案〖整理、建立完整登记档案,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复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同结婚登记程序 略)

(四) 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涉外国人离婚登记:

23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持规定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员初审〖查验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对符合离婚登记七要件的当事人各发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登记员填表制证〖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结婚登记》程序规定填写)。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并加盖条型印章,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在场按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建立登记档案〖整理、建立完整登记档案,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五) 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涉外国人补发结(离)婚证

申请补发〖当事人持规定证件申请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员初审〖婚姻登记处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

24

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登记员填表制证〖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证。

(六)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受理〖申请收养人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被收养人的生父、生母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3)被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生父母离婚的,应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户口簿;(5)生父母一方死亡的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交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6)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7)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8)医院(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9)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10)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11)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12)被收养人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13)监护组织的负责人身份证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14)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15)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16)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院的原始记录;(17)社会福利

25

院负责人的身份证件;(18)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证明材料;(19)澳门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20)经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本人户籍誊本;(21)居民来往通行证;(22)居民本人身份证;(2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证明材料;(24)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25)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证明材料;(26)护照。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4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核准员〗—→审查核准 〖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收养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付款〖申请人到民政窗口付收养申请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发证〖对核准同意收养的,由民政窗口发给《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七) 解除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受理〖申请解除人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收养登记证》;(2)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收养公证书》;(3)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4)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5)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6)被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4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核准员〗—→审查核准 〖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付款〖申请人到民政窗口付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 发证〖对核准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由民政窗口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6

六、行政给付

基本程序:

计算给付款额〖执法职能处室根据各类给付对象的发放标准[①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人民武装、离退休干部)、因战(公)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死亡、参战(演、训)伤亡民兵(工)、见义勇为牺牲无单位人员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属80个月工资、因公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②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人民武装、离退休干部)、因战(公)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死亡、参战(演、训)民兵(工)伤亡、见义勇为牺牲无单位人员遗属定期抚恤金,以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参照:烈属110%以上、因公105%以上、病故100%以上。③残疾抚恤金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1~10级伤残及因战(公、病)15~100%分档确定。④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费以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参照:参加迟早70~80%分档确定。⑤城镇退伍军人安置补助金:按市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⑥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居民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低保家庭低保金计算公式:(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保家庭人数]。⑦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⑧残疾军人护理费、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按省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计算出具体对象应发款额。〗—→填制给付凭证〖职能处室编制(填写)给付凭证或发放清单后送交局计财处,同时告知支付银行为发放对象建立账户〗—→审查核拨资金〖局计财处审核后送市会计核算中心核拨资金〗—→打卡发放或通知领取〖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人民武装、离退休干部)、因战(公)

27

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死亡、参战(演、训)民兵(工)伤亡、见义勇为牺牲无单位人员遗属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护理费,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金,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的发放,按月(村民低保金按季)汇入发放对象银行个人账户(低保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到附近的银行网点领取,年老多病和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他人领取);对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人民武装、离退休干部)、因战(公)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死亡、参战(演、训)伤亡民兵(工)、见义勇为牺牲无单位人员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安置补助金一次性给付款项,通知发放对象领取〗。

特殊程序: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临城街道编造发放清单—→局优抚安置处审查—→市财政局直接核拨资金给街道—→由临城街道发放到户。

七、其他行政行为

(一) 非行政许可事项执行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出证

受理〖申请人向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提交:1、《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表》;2、申请者身份证明。处工作人员接收,当即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真实、合法、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签署受理意见,并将材料交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对预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工作人员在1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准予登记

28

或不予登记的审核意见〗—→核准〖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出证〖对准予名称预登记的,发给《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及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法定7日内;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2、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受理—审查—核准

受理〖社会福利机构筹备者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筹备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审查员接收并查验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局社救福利处审核〗—→审查 〖局社救福利处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该事项的审查意见〗 —→核准〖窗口核准员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3、设置社会福利机构:受理—审查验收—核准发证

受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者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 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6)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7) 管理人员、专业技

29

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审查员接收并查验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局社救福利处审核〗—→审查验收 〖局社救福利处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核准发证〖窗口核准员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工作,对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内;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4、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受理—审查—核准—办理手续

受理〖社会福利机构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原因的情况说明书;(2)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申请书;(3)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4)安置供、休养人员的证明书;(5)当地的资产评估书及处理意见。审查员接收并查验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半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局社救福利处〗—→审查 〖局社救福利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清算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确认,请当地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意见〗 —→核准〖经资产评估和处置,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窗口核准员在半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将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同意分立、合并的,给予办理分立、合并的有关手续〗。

办理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5、社会福利机构解散:受理—审查—核准—办理手续

30

受理〖社会福利机构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社会福利机构解散原因的情况说明书;(2)社会福利机构解散申请书;(3)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4)安置供、休养人员的证明书;(5)当地的资产评估书及处理意见。审查员接收并查验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局社救福利处〗—→审查 〖局社救福利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清算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确认,请当地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意见〗 —→核准〖经资产评估和处置,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窗口核准员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将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同意解散的,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社会福利机构解散的相关证件制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解散手续〗。

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6、社会福利机构固定资产租赁、转让:受理—审查核准—办理手续

受理〖社会福利机构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租赁、转让固定资产的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3)固定资产所有权证明。审查员接收并查验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核准员〗—→审查核准 〖窗口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结论。对不予核准的,将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准予租赁、转让的,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申请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31

7、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受理—审查核准—办理手续

受理〖社会福利机构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变更的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正、副本;(3)变更章程的须提交变更后新的章程;(4)变更住所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5)变更名称、服务项目的须提交名称及服务项目的相关资料。审查员接收并查验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核准员〗—→审查核准 〖窗口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结论。不予变更的,将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准予变更的,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8、敬老院创办(撤销)审批 (限于市局直管镇、街道)

提出申请〖镇(事处)向市民政局提出敬老院创办(撤销)申请〗→审查核准〖市民政局社救福利处根据申请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就是否批准创办(撤销)敬老院以及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分管批准〗。

9、遗体延期保存审批

申请〖申请人向殡仪馆提交延期保存遗体申请报告〗—→受理〖殡仪馆受理并提出同意延期保存与否初步意见后,送交市局社会事事处〗—→审核〖社事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决定〖社事审批延期保存遗体申请并作出准予延期与否决定(必要时请示分管领导)。不予延期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32

政诉讼的权利〗—→出证〖批复申请人及时到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保存费〗。

办理时限:承诺2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10、地名密集出版物中的地名审定:受理—审查核准—出证

受理〖地名密集出版物编制单位向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 地名密集出版物审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出版物打样稿一式二份。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于核准员〗 —→ 审查核准〖核准员在11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出版物使用地名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通过决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准予通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发现个别差错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错用地名之处,要求予以改正。地名错误小于5%时,告知自行改正出版后的出版物需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其中的地名差错大于5%时,告知其修改后须重新送审〗 —→出证〖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密集出版物审批表的批复工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件手续〗

办理时限: 承诺15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二) 责令改正程序

(参照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相应程序 略)

(三) 注销核销事项执行程序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核准—发证

33

受理 〖社会团体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3)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4) 财产清算报告书;(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 该社会团体的印章。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材料交于核准员〗 —→核准 〖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出证 〖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注销签字手续,收缴该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时限: 承诺12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2、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受理—核准—出证

受理 〖社会团体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材料交于核准员〗 —→核准 〖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出证 〖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时限: 承诺10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34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受理〖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注销登记表》;(2)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4)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交于核准员〗 —→ 审查核准〖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不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证〖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 承诺11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4、撤销胁迫婚姻:申请—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请求〖受婚姻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请求撤销该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初审〖婚姻登记员初审该请求撤销婚姻是否具备受理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③在申请时效期内;④当事人应持有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齐全〗—→受理〖符合撤销婚姻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撤销婚姻申请条件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婚姻登记员对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的证件和提交的证

35

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经确认有效后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婚姻登记处主任审批(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决定〖符合撤销条件的,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送达〖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公告〖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5、核销市局直管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证书

报告〖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死亡的,社区或敬老院应当及时向镇(事处)报告〗—→审核〖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对报告核销五保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核准〗—→核准〖市民政局社救福利处根据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审核意见,对核销五保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核销〖对确实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6、撤销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中国公民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

获取信息—→报告行政机关首长—→组成调查人员—→调查核实〖〗—→公示〖撤销〗—→撤销并收回登记证—→公告。

(四)行政规划程序

36

基本程序:

提出规划〖制定规划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工作方法、目标要求以及经费预算〗—→立项备案〖报市规划办审查立项〗—→组织编制〖可以采取自主编制或委托编制;编制范围、期限与其它具体要求应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咨询论证〖经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并经专家组论证〗—→审批发布〖报市批准后发布〗—→组织实施。

具体事项执行程序:

1、 编制地名规划:

受领任务〖根据规定或上级布置要求编制地名规划或上一轮规划期届满,受领下一轮地名规划编制任务〗—→经费预算〖初步了解地名规划的内容、范围、工作方法和成果要求,科学测算地名规划的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安排规划经费〗—→成立机构〖组建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编制规划〖市区地名总体规划的范围是为市辖区,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基本一致。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对象为除行政区划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未标准化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内容包括总则、历史与现状分析、相关环境分析、市域地名规划和相关图表。成果形式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规划说明、研究报告、编制说明〗—→论证评审〖在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稿,经社会公示和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和评审,并按规定提请上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发布〖报市批准后发布〗—→组织实施。

2、编制老龄事业五年发展规划:

37

组织调研〖由市老龄工办综合处对前一个五年发展规划进行认真评估;同时组织开展新五年规划编制前的调研〗—→起草规划意见〖在评估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新五年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编拟意见〗—→征求意见〖五年规划编拟意见分送、征求老龄工委成员单位和县(区)老龄工办意见〗—→编制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拟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审议稿)〗—→提交讨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审议稿)提交市老龄工委全体会议讨论、修改〗—→审批印发〖报市审批、印发〗—→贯彻实施〖定期检查规划贯彻实施情况〗。

3、编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调研〖局社救福利处对全市的社会福利机构现状及今后的需求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起草〖社救福利处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初稿的起草〗—→征求意见〖在相关部门和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进一步修改充实规划〗—→公布实施〖经领导签发后公布〗。

4、编制“推行火葬规划”与“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

划”,按规划编制基本程序执行。

(五)安置管理执行程序

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市本级):

报到〖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

38

落户手续〗—→接收登记〖采集退役士兵相应信息,并登记编册〗—→走访接收单位〖宣传安置;了解、掌握接收安置岗位情况〗—→制定安置计划〖根据当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及要求自谋职业情况和安置去向掌握情况制拟安置计划(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安置: 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确有困难的给以一定的经费帮助,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尽可能安排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推荐给有关部门录用;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以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教育培训〖召集退役士兵作安置动员教育,宣传安置、方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同时对城镇退役义务兵提供技术培训〗—→下达安置计划〖安置计划报市批准后,下达执行〗—→实施安置〖帮助退役士兵落实接收单位,落实单位、安置工作的开具《安置通知书》;自谋职业的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2、退役士官接收安置 (与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基本相同)

3、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

接案〖由局优抚安置处接收省民政厅移交的干部档案(干部经批准离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离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离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档〖局优抚安置处会同局计财处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三见面”〖市局职能处室、移交方、离退休干部本人“三见面”协调会商,协商有关移交事宜〗—→移交〖协商一致无异议的开具三联单移交接收〗—→安置〖按民政部“三号令”规定要求进行安置、提供服务管理〗。

4、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

39

接档〖由局优抚安置处接收省民政厅移交的拟接收人员档案〗—→审档〖局优抚安置处会同局计财处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三见面”〖市局职能处室、移交方、职工本人“三见面”协调会商,协商有关移交事宜〗—→移交接收〖协商一致无异议的开具三联单移交接收〗。

5、不明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家可人员安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将其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设法查明其身份及户籍—→为其免费购置车船票并劝其返回—→对无家可归人员,应与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由其户籍所在地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项执行程序

1、评残及《伤残证》补(换)发审查

1.1 评残审查:

申请〖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所在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事处、乡镇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区)民政局(市局直管镇、街道直报市局)审查〗—→县(区)民政局审查〖县(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经审查不符

40

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市局复审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经审查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1.2《伤残证》补发审查:

本人报告〖伤残人员伤残证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县(区)民政局(市局直管伤残人员报告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登报声明〖报告后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遗失人登报声明作废〗—→填表上报〖县(区)民政局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市局直管伤残人员由优抚安置处填写),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编号发证〖报经省厅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1.3《伤残证》换发审查:

本人报告〖伤残人员伤残证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县(区)民政局(市局直管伤残人员报告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审查填表〖经审查确认后,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上报换发〖《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换发〗。

2、救灾捐赠款物调拨、分配、储备

建立帐户〖市民政局在接受捐赠款物前应建立帐户,准备储备仓库,并向社会公布〗—→建明细帐〖建立捐赠款物明细帐,实行专项管理,分类登记造册〗—→制定方案〖制

41

定调拨、分配方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张榜公布〖将调拨、分配方案进行张榜公布〗—→调拨发放〖将救灾捐赠款物调拨发放到灾民手中〗。

3、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3.1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在15日内报告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

3.2 管理审批机关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经核实应予停发、减发或增发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

3.3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实应予停发、减发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停发、减发低保金手续。

3.4 救助对象其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原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一致的,按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3.5 救助对象死亡的,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低保金注销或核减手续。

4、流浪儿童收容抚养

42

对流浪儿童,当地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流浪儿童送交其父母或监护人,也可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前来认领。对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有关部门应通知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儿童福利机构应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并继续寻找其父母或监护人。

5、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命名—核发—公布

命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和法定职权命名〗—→核发〖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通过印发文件或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直管镇(街道)老年人优待证颁发:

提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人优待证申领表》、拍摄证照。申领条件(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申请领取绿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申请领取红卡)〗—→社区核实〖社区居(村)委会对申领人提出的申领要素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登记造册、及时送交镇(街道)老龄工办〗—→镇(街道)审核〖镇(街道)老龄工办对社区送交的有关申领要素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老龄工办〗—→市老龄工办复审〖市老龄工办综合处复审后送制作单位制作〗—→颁发证件〖《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后分送镇(街道)老龄工办,并委托社区居(村)委颁证〗—→上网公布〖市老龄工办将《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对象逐一上网公布〗。

7、行政复议:

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另有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

43

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局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局法规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存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44

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迟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迟决定须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4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