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丙方(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租物名称:普桑车一辆,车号为:新DT0907 二、租赁日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止。 三、租赁费及交纳日期:租赁费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分两次付清,第一次接车前交纳租赁费贰万元整,第二次交费期2009年8月1日交纳壹万捌仟元整。
四、三方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内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交纳车辆发生的一切税费。
2、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若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肇事。属该项车责任的。乙方须承担一切的赔偿责任。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车辆及车辆有关手续交给乙方。 4、车辆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辆转租或交于第三人。
5、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交纳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乙方负责交纳此车的强制性保险及车队管理费、养路费、工商费、地
税、车辆审验费、车船税、营运证审验费和计价器审验费。
6、承租期间燃油补贴费由甲乙双方各一半,一年一次,两年两次。
7、在租赁期间,如有身体伤残不能开车或有犯罪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
8、承租期满后甲方收回车辆,乙方应当保证车辆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发动机不能烧机油,外漆不碰不挂,保证车辆机器的正常性能,有两条新轮胎和两条八成新的轮胎。
9、如乙方肇事没能力承担,丙方必须依法承担一切的连带责任。
五、交纳押金伍仟元整。 六、违约责任
1、乙方须按约定时间交纳租赁费,逾期五日不交,甲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终止合同,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3、在租赁期间,如果一方违约,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城市客运管理处一份。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