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商标使用在与乙方合作经营的 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商标标识如下: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乙方使用注册商标必须事先通知甲方,涉及乙方经营管理的,应当经营甲方的同意才能使用。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质量。
四、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都其组合,并不得超越乙方经营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五、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六、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许可乙方在其经营的餐饮公司门店外使用甲方的商标
作为字号,许可乙方在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的商业活动中使用甲方的商标。
七、许可使用费用为:乙方年经营利润的 %,于合同期内每年的 月 日前支付商标使用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收回商标使用权的,应当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
2、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 的违约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将商标用作非乙方经营必须之用途,或将商标允许其他第三人使用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 ,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可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
九、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宜: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