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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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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管理性违章、操作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是构成事故的重要因素。为治理违章,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施工(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违章处罚条例》。

第二条:各级领导、安监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治理“违章”必须按照本《违章处罚条例》规定严格贯彻执行,兼公执法,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处罚标准。

第三条:治理“违章”强化责任落实,必须贯彻执行以下违章连带责任处罚规定:

1、民工违章,按责论处。同时,对职工中负有连带责任的领工人,或指挥人,或监护人等进行同等处罚。

2、职工发生违章,按责论处。除对违章者本人处罚外,同时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现场负责人,或班队长,或有关领导进行同等处罚。

3、现场管理混乱,多人违章或多处违章,或有严重违章,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及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全公司职工都有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权力和义务,对滥用职权,无视安全工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施工作业,同时对违章指挥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本《违章处罚条例》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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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章及处罚

第六条:管理违章

凡构成以下违章,对施工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项目部责任者处200~500元罚款;

1、工程开始前未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及考试; 2、项目部未按规定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会议; 3、项目经理未按规定每月组织定期安全检查; 4、分包工程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安全责任; 5、录用老、弱、病、残及童工; 6、开工前未对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及考试; 7、分包单位及民工队未设专(兼)职安全员; 8、施工活动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不进行技术交底; 9、施工活动无安全工作票或执行失效工作票;

10、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检测; 11、停电作业不办理 停电作业手续及不填写停电作业工作票; 12、未及时向下级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 13、高处作业及特殊危险性作业不设安全监护人; 14、其他管理性违章; 第七条:装置性违章

构成以下违章,对责任者或施工单位处200~500元罚款、项目部责任者处50~300元罚款;

1、施工用电未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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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电箱未加锁或闸刀附件不全; 3、移动式电器设备未使用软橡胶电缆; 4、用电设施裸露带电部分无绝缘防护; 5、用电设施无接地接零保护措施或安装不牢固; 6、露天布置的用电设施无防雨遮盖措施; 7、电器安全用具不合格;

8、脚手架、井架、越线架未按规程规定搭设;

9、围栏、扶手、临边(平台口、楼梯口、井口、窗口)无防护措施或措施不规范;

10、孔洞无盖板;

11、吊笼未按技术标准制作或无二道防护; 12、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进入施工现场; 13、固定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损坏; 14、;消防设备器材失效、破损; 15、用非绝缘材料带电搭设越线架; 16、钢丝绳、牵引绳未按规定作定期保养; 17、冬季行车,车辆未配防滑链; 18、不按用电管理规定配制配电箱;

19、利用钢绞线、铁丝、铝丝、铝包带代替标准接地线; 20、采用其他金属材料充当保险丝; 21、组立的铁塔有活头铁; 22、转角砼杆内角侧未打临时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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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地锚埋深不够。 第:操作违章

构成以下违章,对责任者或施工单位处300~800元罚款,对民工违章人员处50~200元罚款。

1、各种钢绳不按规定长度插接; 2、各种电器设备使用完未断开电源; 3、U型环横向受力; 4、钢绞线直接进卷筒;

5、绞磨、卷扬机滚筒钢绞线缠绕圈数少于规定圈数; 6、牵张机操作人员脚下未垫绝缘胶皮;牵张机未挂接地滑车; 7、不采用地锚用其他物件代替牵引地锚; 8、超负荷使用各种机械设备; 9、以小代大使用起重工具; 10、受力钢绳在梭角处未进行衬垫; 11、提升抱杆未按措施要求装设腰环;

12、焊接时氧气瓶与乙炔瓶摆放距离小于5米;

13、上下杆子不使用登高工具,溜杆子、溜拉线、溜大绳,下叉梁作业不系安全带,无防坠措施;

14、停电作业不验电即挂接地线;挂拆接地线不按程序操作; 15、所挂接地线未在作业范围两端; 16、验电不穿绝缘鞋,不套绝缘手套;

17、使用不合格的验电器或使用与电压等级不匹配的验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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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未接到停电命令擅自登高验电及进行作业; 19、停电作业工作未结束,提前拆除接地线; 20、靠近带电间隔作业不设围栏和警告标志; 21、无证操作各机械及爆压爆破作业; 22、人随吊物上下或在起重物下停留; 23、休息时坐垫安全帽;

24、土石方开挖采用捣洞或在坑内休息;

25、高处作业抛扔工具、材料;或将材料工具浮搁在杆塔上; 26、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和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或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

27、进入施工场所穿短裤、高跟鞋、拖鞋或赤脚; 28、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安全带; 第九条:违章指挥

构成以下违章,对责任者处200~500元罚款。 1、强令驾驶员冒险行车;

2、指派无证人员操作各种机械车辆; 3、不按措施施工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4、砼杆未稳固指派人员登高作业; 5、现场防护设施不全,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6、预约停、送电; 7、其他违章指挥。 第十条:违犯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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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以下违章,对责任者处200~500元罚款,民工处50~200元罚款。

1、工作不服从调动和指挥; 2、酒醉上岗; 3、酒后防碍他人工作; 4、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5、工作中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 6、工作期间打架斗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处罚金的交纳与使用

1、违章现象由施工队自查发现,其罚金由施工队用于奖励安全先进个人或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人员。

2、违章现象由项目部检查发现,其罚金留项目部,用于奖励本项目部安全先进施工队队或个人。

3、违章现象由公司检查发现,其罚金上交公司纳入公司安全奖励专项基金。

4、违章罚款必须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施工队未按时交纳或拒交处罚金,给与双倍处罚,并在结算时在施工费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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