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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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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第15条异议的;(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

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76条人民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

第81条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

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90条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12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

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

应当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在审判过程中,人民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162条第17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

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222条基层人民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第173条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速裁程序。

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

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第2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制图:赵立荣

方圆全媒体FANGYUAN OMNIMEDIA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

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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