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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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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

理建议

(1)现象和原因分析。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

打一个愿挨”。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分析。使用资金,要付利息。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依据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

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

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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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

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这就不涉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总体上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

负。

3)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无偿占用的资金就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转变为往来款项,分别挂在双方的“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对于这笔款项是否加收利息,可由企业双方在合同上自主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或采取赊销方式,需要资金的一方不支付货款,双方都做挂账处理,这样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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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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