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开办者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一般性投诉举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情况复杂或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建议当事人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起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场开办者应积极配合; 3、对投诉举报涉及违法的,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报告。
三、受理的投诉举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应尽量在当天调解处理结束;情况复杂的,应在20日内调解处理结束。
四、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六、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七、市场开办者应建立投诉举报台帐,保存举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记录等相关资料,台帐和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八、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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