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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类)安全管理上墙规定

来源:九壹网


需要上墙的安全制度牌

安全通则 DCAQ/BZH02-2012

第 1 条 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操作。

第 2 条 严禁携带烟、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 3 条 凡参加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 4 条 在工作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严禁脱岗、窜岗、严禁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第 5 条 上班前和工作中严禁饮酒。

第 6 条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从事转动设备操作、维修、清洁等工作的长发职工必须戴工作帽,发辫不允许露在外面。

第 7 条 非本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动用仪表、阀门、设备等,并不准在岗位上任意逗留。

第 8 条 对不熟悉的物料严禁尝试,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办公室和公共场所。

第 9 条 公司进行用火、用电、高处、动土、断路、爆破、进入设备、下水井等作业均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否则严禁作业。

第 10 条 易燃、易爆工作场所严禁堆放可燃物等。

第 11 条 严禁使用汽油、石脑油等有机溶剂擦洗衣物、车辆、工具、设备、地面等。

第 12 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泵房、罐区等地灌装油品、液化气体等。 第 13 条 凡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储存、装卸等区域。

第 14 条 生产岗位、库房等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动用。

第 15 条 各种设备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挡板。严禁用手触摸、擦洗及维修正在转动的设备,所有设备、管道上的安全设施不准私自拆除和调试。

第 16 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蹬梯子时,要将梯子绑牢或设专人扶持,严禁采取抛、扔的方法传递物件。

第 17 条 凡进入检修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凉鞋、高跟鞋等。

第 18 条 严禁在没有防护措施或设有警戒标示的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件下面通行。

第 19 条 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未经批准,严禁带电作业。

第 20 条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用黑色金属工具等敲打设备、管道、地面等。

第 21 条 消防通道未经批准,严禁断道、堵塞或占用。

第 22 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机动车辆时,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扒车,骑自行车严禁带人或攀扶机动车辆行驶。

第 23条 凡雷雨天气,各种可燃气体禁止对空排放,轻质油品、液化气、易燃易爆化工产品等停止装车、采样和脱水。

第 24 条 严禁带未成年人进入各生产岗位。

第 25 条 凡来厂参观、学习人员,须由接待人员负责,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在岗位上参观学习时不得影响和妨碍岗位人员正常操作。装置停工检修期间,一律不接待参观人员。

第 26 条 每周安排一天定为“安全活动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学习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事故分析等,时间必须保证,特殊情况只能串用,不能占用。

第 27 条 公司实行的《动火证》、《动土许可证》、《设备检修许可证》、《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高处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票》、《断路联络票》等各种作业票、证上所列监火人、监护人、安全措施实施人员等均需在作业前,履行责任,并签名,否则视为无效。

第 28 条 各种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必要时必须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DCAQ/BZH03-2012

1目的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及辅助生产各单位及所有人员。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总则

4.1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4.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分厂厂长(主任)安全职责:

5.1 分厂厂长是分厂的安全负责人,对分厂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模范地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三违”。

5.2 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3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5.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5.5 组织本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管线、安全装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本单位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5.6 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5.7 负责申请一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并组织落实用火必需的安全措施;

5.8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5.9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5.10 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落实隐患整改。

5.11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职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5.12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6分厂副厂长(副主任)安全职责:

6.1 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和安排安全防火、劳动保护问题,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6.2 在讨论技术问题和做技术决定时,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6.3 在进行各种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研究试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6.4 定期组织工人学习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防护知识教育,取缔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7工段长的安全职责

7.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安全生产技术,模范地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三违”,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全面负责;

7.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工段级安全教育,并保证教育时间,组织定期安全考核,对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分配工作。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7.3 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分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7.4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本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做好安全装置、设施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7.5 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7.6 负责申请一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并组织落实用火必需的安全措施;

7.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7.8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7.9 认真检查班组交和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7.10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7.11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职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7.12 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技术员安全职责:

8.1 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

8.2 编制本专业(工艺、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教育大纲,并担任讲课任务;

8.3 在编制装置开、停工、设备检修、改造、变更工艺方案前,必须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职工熟悉掌握并检查执行情况;

8.4 在规划、设计、改造、检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8.5 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生产;

8.6 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9分厂、工段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9.1 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分厂、工段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9.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定、修订分厂、工段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9.3 协助分厂、工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9.4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分厂、工段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编写二级安全教育大纲,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9.5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遇到重大险情果断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9.6 参与分厂、工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9.7 负责分厂、工段安全装置、防护、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8 协助分厂、工段审批二级用火,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动火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9.9 制订分厂、工段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安

全部门汇报工作,按时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9.10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班组长安全职责:

10.1 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10.2 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10.3 组织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10.4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0.5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10.6 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领导,

10.7 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操作;

10.8 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11班组安全员职责:

11.1 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徽度和规程;

11.2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1.3 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坚持召开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安全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

11.4 负责本班组的机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11.5 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发生事故时首先全力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

11.6 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 12工人的安全职责:

12.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2.2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2.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平稳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认真做好各种纪录,不得串岗、脱岗、严禁在岗位上睡觉、打闹和做其它违反纪律的事情,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12.4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越级向上级汇报;

12.5 认真执行交制度,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严格执行交制度,

12.6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12.7 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工艺操作安全规定 DCAQ/BZH08-2012

1目的

为加强工艺操作运行、开车、停车和紧急处理的安全管理,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套生产装置的生产、运行、开车、停车和紧急处理。

3引用的标准及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危险源辨识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3.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 具体要求 4.1运行

4.1.1必须编制装置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法,严格按岗位操作法进行操作。

4.1.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由生产运行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禁止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4.1.3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个严格》规定,禁止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4.1.4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禁止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4.1.5在现场检查时,禁止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4.1.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4.1.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4.1.8当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于异常状态时,禁止随意进行交接

班。

4.2开工

4.2.1各套生产装置的开工必须严格执行开工方案,服从生产运行部门的统一调度。

4.2.2各套生产装置分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在现场组织开工工作。 4.2.3开工前必须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工要求,各种原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化验。总变电所的送电必须办理操作票。

4.2.4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4.2.5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工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2.6安全、消防设施应完好,通讯联络应畅通。危险性较大的装置开工,应通知当地消防队及有关人员到场。

4.2.7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4.2.8各种条件具备后开工,开工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工方案中的步聚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4.2.9开工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参数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工,严禁强行开工。

4.3停工

4.3.1计划停工必须根据生产运行部门编写的书面停工通知,严格执行停工要求、顺序及时间。

4.3.2各基层单位在接到停工通知后,应认真布置,落实到各工段、班组。

4.3.3必须编制停工方案,正常停工必须按停工方案中的步骤进行,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工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工。

4.3.4系统降压、降温、减负荷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工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4.3.5大型转动设备的停工,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3.6设备(容器)卸压后,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4.3.7冬季停工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热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

4.4紧急处理

4.4.1发现和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做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4.4.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聚紧急停工。

4.4.3发生停电、停水、停(汽)气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4.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快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5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治理规定

DCAQ/BZH09-2012

1目的

为了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及隐患,并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治理。 3引用的标准及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3《危险源辨识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3.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职责和组织形式

4.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工作的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每月一次,各职能部门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2 分厂(工段)级安全检查由基层领导组织,每周一次。 4.3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每日一次,检查情况报部门领导。

4.4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根据各部门、各专业以及季节的变化由分管的部门领导不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主管部门。

4.5 经常性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4.6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开车、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部门、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5安全检查内容: 5.1日常安全检查:

5.1.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5.1.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5.1.3承包责任区领导检查各自的承包单位每月一次,其他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5.2定期安全检查: 5.2.1季节性安全检查:

5.2.1.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为重点;

5.2.1.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静电、防风、防汛、防食物中毒为重点;

5.2.1.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尘、保温、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

5.2.1.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5.2.2节假日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对生产要害部位以防火防爆和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值班值宿安排、关键设备、备用设备、消防、保卫等为重点。

5.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

5.3.1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5.3.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如通风、除尘、防噪声设施等;

5.3.3检查电气设备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 5.3.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5.3.5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附件等; 5.3.6检查工艺操作,有无跑、冒、滴、漏、堵、串等; 5.3.7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5.4不定期检查:新、改、扩建装置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的专业检查以及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6 检查后的整改治理 6.1隐患的判定依据

6.1.1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6.1.2同行业发生过事故,本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或发生过类似事故,但安全控制措施、手段没有得到改进或改进不够。

6.1.3现场存在着设备设施、工艺系统、作业环境等缺陷或不完整。 6.1.4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体力、智力、情绪等方面的反常状态。 6.1.5安全检查、审核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发现的各类问题。 6.2部门职责

6.2.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整改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包括隐患查找、申报、整改治理、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负责消防、职业健康等安全设施隐患的相关管理。

6.2.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类隐患整改治理的管理,包括设备类隐患查找、申报、整改治理、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

6.2.3生产调度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工艺隐患整改治理的管理,包括工艺类隐患的查找、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实施和控制过程中技术方案等相关措施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各类隐患应急过程的组织协调。

6.2.4财务部门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和控制的资金保证,在企业的资金和计划过程中,优先考虑隐患治理和控制方面的投资。

6.2.5隐患存在的基层单位负责各类隐患的自查、初步治理方案的提出、现场控制和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

6.3隐患管理

6.3.1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6.3.2隐患按三级管理[公司、分厂(工段)、班组]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下不推上”, 逐级落实整改措施。

6.3.2.1分厂(工段)级隐患:分厂(工段)不能解决的,但导致的风险后果轻微及一般的隐患;以及分厂(工段)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

6.3.2.2公司级隐患:分厂(工段)不能解决的,但导致的风险后果较大或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以及公司不能解决的,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

6.3.3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分厂(工段),分厂(工段)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6.4隐患的逐级申报制度

6.4.1分厂(工段)不能整改的隐患向公司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存在的具体部位,隐患的具体内容,隐患治理的初步整改方案,隐患治理所需的投资额等内容。

6.4.2公司主管部门不能整改的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报,申报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存在的具体部位、隐患的具体内容、隐患治理的初步整改方案、隐患治理所需的投资额等内容

6.5隐患的整改治理坚持“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限期治理”的原则。

6.5.1对于分厂(工段)级的隐患,由分厂(工段)安全第一负责人组织安排隐患的整改治理。

6.5.2对于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的各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隐患的整改治理。

6.5.3对于需要进行投资治理的隐患,由隐患管理的责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立项,确定隐患治理的具体方案,然后组织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

6.5.4隐患治理按生产工艺、机动设备等专业进行技术管理,计划、设计、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运作方式,落实各部门和各单

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完成隐患治理任务。

6.6隐患整改治理的验收和效果验证

6.6.1隐患治理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由隐患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的工艺、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专业人员参加,并留下验收记录。

6.6.2分厂(工段)级的隐患由分厂(工段)安全第一负责人组织验收和效果验证;分厂(工段)工艺、设备和安全技术员参加。

6.6.3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的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效果验证,公司安全、设备、技术等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和效果验证。

6.7隐患的控制和应急

6.7.1凡查出重大的隐患在没有完成整改治理之前,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应急措施,落实责任人,并组织演练,各级管理部门应监督执行。

6.7.2分厂(工段)级的隐患由分厂(工段)负责制定、实施控制和应急措施。

6.7.3公司级的隐患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控制和应急措施。 6.7.4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措、安措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6.7.5凡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整改。

6.8隐患管理的责任追究

6.8.1对于在各种检查过程中以及日常管理中没有发现明显的隐患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6.8.2能够整改治理的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8.3对于已经发现的隐患,在整改治理之前没有采取适合的控制和应急措施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6.8.4对于已经发现的隐患,由于自身不能整改又没有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7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DCAQ/BZH015-2012

1目的

为加强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3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 3.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基本要求

4.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的规定。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资储存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根据物资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4.2.2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2.3要配备熟悉现场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4.2.4要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责任到人。

4.3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作。

5.仓库管理

5.1物品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

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5.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3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5.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5.4.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5.4.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5.4.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5.4.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4.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库。

5.4.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5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5.6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有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7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5.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10 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6 储罐区管理

6.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6.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6.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置在防火(护)堤内。

6.4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有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5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6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7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7.1 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7.1.1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1.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7.1.3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7.1.4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7.1.5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7.1.6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液氯钢瓶最高2层。

7.1.7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8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DCAQ/BZH016-2012

1目的

为加强电气安全的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具体要求 4.1电气运行安全

4.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4.1.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83)执行。

4.1.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接地装置的规定:1000V以上工作接地及防雷设施接地电阻

允许:

4.1.10.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0.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变电所露天部分的单位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易燃易爆的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4.2静电接地:

4.2.1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0欧姆;

4.2.2露天铺设的易燃易爆介质管道每隔20-25米应设静电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0欧姆;

4.2.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大于30米。

4.3防雷接地:

4.3.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位等采取防雷措施;

4.3.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3.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3.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3.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个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米;

4.3.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3.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一个接地网; 4.3.8避雷针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3.9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4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禁止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禁止靠近避雷装置。

4.5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6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禁止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7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8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9凡不能确定的电气设备和线路是否有电的情况下应看做有电,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0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1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高处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间距: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3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3.1各单位及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用电票》;

4.13.2《临时用电票》由电气维护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3.3《临时用电票》由电气管理部门开具,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13.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除要经过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4.13.5使用临时线路要在《临时用电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禁止超时;

4.13.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还应执行公司电气安全有关管理规定;

4.13.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用电票》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3.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应自带电笔经常检查电器外壳是否带电,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禁止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3.9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5.5米。架设在户内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3.10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安装部门派人拆除,严禁私自拆除。

4.14移动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4.14.1移动电器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电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4.2移动电器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器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4.3移动电器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器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禁止有接头,要保证电器金属外壳接地。

4.14.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

4.14.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

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4.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器必须采用防爆型。 4.14.7移动电器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5.5米。

4.14.8搬运移动电器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15电气检修安全

4.15.1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15.2一般情况禁止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志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证,禁止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4.15.3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5.3.1必须经公司电气负责人批准。

4.15.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禁止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15.3.3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15.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15.3.5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距离,最近距离禁止小于2-3米;

4.15.4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验电、放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地线;

4.15.5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禁止作业;

4.15.6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15.7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

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15.8变电所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15.8.1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作业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15.8.2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15.8.3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15.8.4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有关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4.15.8.5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15.8.6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15.8.7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15.8.8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15.8.9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15.8.10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大修、小修、事故检修。 4.15.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15.9.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4.15.9.1.1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4.15.9.1.2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禁止合闸”等警示标示牌。经测验确认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15.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15.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15.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15.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15.9.3.1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均不可小于0.7米;

4.15.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15.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15.10.1绝缘拉杆每年试验一次;

4.15.10.2110KV以下电气设备用绝缘拉杆,其试验电压不应小于线电压的3倍,试验时间持续5分钟;

4.15.10.3在耐压试验时,若不发生移行放电或爆裂声,试验后无局部发热现象即认为合格;

4.15.10.4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15.10.5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15.10.6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15.10.7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5分钟; 4.15.10.8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6-10KV试验电压为44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15.11行车检修规定:

4.15.11.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5.11.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15.11.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15.11.4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15.11.4.1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15.11.4.2禁止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15.11.4.3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

好手套进行;

4.15.11.4.4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禁止带电作业; 4.15.11.4.5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15.11.4.6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4.15.12检修时的安全距离:

4.15.12.1低压检修中,人体或使用的工具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距离为0.1米;

4.15.12.2高压检修中,人体或使用的工具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距离:10KV及以下为0.7米,35 KV为1米,35KV以上为1.5米;

4.15.12.3在线路上工作时,人体或使用的工具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距离:10KV及以下为1米,35 KV为2.5米;

4.15.12.4在架空线路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起重机及起重物体与线路的最小距离:1KV及以下为1.5米,10KV为2米,35KV为3米;

5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CAQ/BZH021-2012

1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上级消防部门决定;具体落实防火制度,审核技术标准,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和消防日常管理,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2各单位行政主管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日常管理和落实工作。

5控制程序 5.1安全管理部门

5.1.1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消防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

5.1.2组织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爆安全监督检查,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方案,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5.1.3确定公司防火重点单位和部位,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预案。

5.1.4开展防火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5.1.5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实行统一管理,对失效和用过的

灭火器材及时进行更换。

5.1.6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1.7对重点防火部位的明火作业进行监督。 5.1.8负责组织火灾扑救,配合对火灾事故的处理。 5.1.9每年组织公司各单位的消防骨干进行消防培训、演练。 5.1.10对重点防火部位建立防火档案。 5.2其他各单位

5.2.1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工作管理规定,做好职工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5.2.2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专人管理,使器材设施保持清洁有效 。

5.2.3组建义务消防队。

5.2.4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5.2.6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查明起火原因。

5.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6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DCAQ/BZH021/2-2012

1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或改造程度不复杂的火灾隐患应当场进行整改,结束后要进行检查验收。

2对整改过程比较复杂,涉及面广的隐患,采取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方法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整改完毕应申请检查验收。

3对于关键性的设备和要害部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整改措施,力求解决问题干净、彻底,不留后患。

4当接到消防机构的《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迅速研究整改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方案或整改情况报当地消防机构。

5对于建筑布局、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的火灾隐患,当本单位无力解决时,应取得当地消防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提请有关部门纳入城镇建设规划,逐步加以解决。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DCAQ/BZH021/3-2012

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对公司级防火检查、巡查负责;分厂厂长或专业负责人为基层防火检查、巡查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2按规定成立义务消防队,做到活动经常化,全年活动不少于四次。 3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值班人员会操作固定消防系统,消防器材按规定面积配备,做到随时可用。

4消防力量要落实,并做到常检查,勤巡逻。

5特殊工种经专业部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电器设备要完好,禁止乱拉乱接,定期维护保养和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电气设施、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有关技术安全规定。

7规范用电线路,暗线必须穿管敷设,明线必须要有护套,电缆、电线管、桥架等穿过墙体、楼板的孔、洞应用非燃材料堵塞。

8每年至少对电线、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或绝缘摇测,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盘及控制箱应有明显标志。

10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仓库照明不应大于100W。

11餐厅使用的管道煤气,煤气管道应固定,灶具不可紧邻可燃材料。 12按规范要求设置避雷设施,每年必须在雷雨季节来临之前,按规定完成检查和测试工作。

13重要建筑通道,均需按规定设置应急事故照明,并保证完好。 14建筑装修材料要符合有关消防建筑规范。 15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DCAQ/BZH021/5-2012

1用火、用电、用气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2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必须由有关部门会审,无异议方能审批办《动火证》;

3施工单位现场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要确定专人负责,动火完毕立刻清查现场。不而擅自动火的,现场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通报主管安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应人员实施处罚;

4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有效地安全隔离防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

5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6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7厂内仓库、办公室、泵房、操作室、休息室、值班室内不准使用

明火取暖、做饭等生活用火。

8本单位和外单位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用电审批制度。重点部位、危险地段用电必须由有关部门会审,无异议方能审批办理用电申请,电气专业具有资质的相关人员负责用电审批、接线和防护措施的落实;

9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0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1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

12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13严禁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严禁私拉电器线路,加装用电设备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电气专业具有资质的相关人员统一施工、安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DCAQ/BZH022-2012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3引用的标准和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定义

4.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4.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

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4.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5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4.6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7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4.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型游乐设施。

4.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5要求

5.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

审核并报设备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公司所使用和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具有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不得购置和使用不具有资质单位所设计、制造的特种设备。

5.2公司新、改、扩基础建设项目中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和安装资料必须完整,安装资料由负责基本建设的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交接,技术资料应与基础建设项目同期交付设备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

5.3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修理、改造等环节行使全面安全监督职能,并应建立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的基础挡案;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管道的管理,并应建立和管理压力管道基础档案。

5.4设备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检查、维护、保养及使用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5.5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6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档案。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相关基础档案,内容包括:

5.6.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5.6.2 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6.3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6.4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5.7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检测计划,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缓检的特种设备必须制定缓检报告。

5.8特种设备的安装、检测、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具国家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负责,资质审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开工前应照规定由设备管理部门(或者督促安装、检测、修理、改造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及备案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检测、修理、改造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设备管理部门(或者督促安装、检测、修理、改造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5.9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10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测,保证完好有效。。

5.11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特种设备实行报废制,一经判废,严禁使用和买卖。

5.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做好下列记录:主机及辅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5.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查,对检查中存在隐患应及时整改,存在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应坚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严禁私自拆卸安全附件,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严禁使用或运行特种设备。

5.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准超负荷或超压、超温使用特种设备,储存式压力容器必须按设计盛装介质进行盛装。

5.1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做好如下工作:

5.15.1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5.15.2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5.15.3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5.15.4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15.5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16本制度中对特种设备未提及的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原劳动部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6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禁烟禁火管理规定 DCAQ/BZH023-2012

1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烟火管理,减少危险危害因素,控制和杜绝各类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区域禁烟、禁火工作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消防法》

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禁烟、禁火工作的全面管理,认真检查监督,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2门卫负责各种进厂人员所带烟火的咨询、存放和保管。

4.3分厂(工段)及其它部门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巡回检查厂区内各类人员执行禁烟禁火规定的落实情况,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禁烟禁火工作。

5要求

5.1在厂区(不含分公司办公楼区域)范围内严禁烟火。

5.2本厂及外来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香烟火种进入厂区。凡进厂前身上带有烟火者,必须将所带烟火交出,按门卫指定位置存放。

6.处罚

6.1凡携带烟火进入厂区者,罚300元/次;

6.2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3000元;外来人员除接受处罚外将驱逐出厂。

6.3在禁烟区内的各单位辖区内,发现烟、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单位2OO元/个、堆。

7.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DCAQ/BZH024-2012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防火防爆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6《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4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防火、防爆工作的检查。 4.2生产调度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4.3各部门、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控制程序 5.1人员培训

5.1.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1.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体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5.2设施设备要求

5.2.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5.2.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5.2.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2.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2.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5.2.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2.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2.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规定执行。

5.2.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2.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5.2.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5.3人员要求

5.3.1禁止穿带钉子的鞋及化纤服装进入各生产装置区、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区、装卸栈桥、灌装站等防火、防爆区域内。

5.3.2禁止在生产装置、罐区、装卸栈桥、泵房内私自灌装油品及其他物料,不准用汽油等轻质油品擦洗衣物、设备、零部件及地面等。

5.3.3各种油品、易燃物脱水时,在没有关好切水阀前严禁离人。采样时要集中精力,缓慢开关,不准使物料飞溅和流速过快,以防止静电着火。

5.3.4严禁在防火、防爆区内用石块、黑色金属等敲击设备管线等。 5.3.5正常生产中不准随便排放物料、油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紧急放空时,必须安排好现场监护人,停止周围一切用火,要做到有计划排放,并做好防护和防火措施。。

5.3.6生产岗位发现不正常气味和其它可疑现象,应立即查找物料跑漏处,及时处理并采取紧急防火措施。

5.3.7凡用过的废料、废渣(废汽油、废柴油、废渣油、废苯酚、废烧碱等),不准随意乱倒,应统一处理。

5.3.8对存有自燃物质的设备,必须经可靠方法处理后方准打开,对清除的物质,应立即送到安全地点处理掉,不准随便堆放。

5.3.9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装卸栈桥、库区等不准明火取暖、照明或烧水、做饭等。

5.4装卸操作安全管理:

5.4.1装卸作业前,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5.3.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货物。

5.4.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5.4.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5.4.5防止操作中静电放电的规定:

5.4.5.1禁止在装卸油品或其它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5.4.5.2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5.4.5.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容器(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5.4.5.4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 5.4.6任何不按操作规程的操作将受到严肃处理。

5.5在作业场所进行施工作业,必须在办理相关作业票证,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规定,落实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等,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5.5车辆管理:

5.5.1车辆进入厂区,必须佩戴防火帽。

5.5.2进入装卸线栈桥必须有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5.5.3安全管理部门对出入厂区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5.5.4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5.6监视、监测、保护用品

5.6.1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

5.6.2各单位应并对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6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防尘与防毒管理规定 DCAQ/BZH025-2012

1目的

为改善我公司劳动卫生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杜绝职业危害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防尘与防毒工作的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管理分工

4.1防尘、防毒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归口负责。

4.2防尘、防毒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各单位具体负责,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指导。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必须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安全健康。

5.2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

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检。

5.3以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5.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得施工和投产。

5.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5.6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和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

5.7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5.8在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和工棚。 5.9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5.10生产岗位的通、排风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准随意拆除、堵塞,要经常启动,以降低室内有毒物浓度,改善劳动条件。

5.11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

5.12符合“工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如不符合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限期达到。

5.13各项检测应由检测机构或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送交分厂(工段)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及时公布。

5.14粉尘、有毒有害物作业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浓度,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生产条件改变时,应及时重新测定。

5.15体检与职业病

5.15.1新工人入厂后,应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不得分配有毒有害岗位。

5.15.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

立健康档案。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外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查。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接触粉尘作业人员,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5.15.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治疗或职业病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和过敏者,应及时调离。

5.15.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6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措施 6.1基本原则

6.1.1发生三人以上多人中毒事故,按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成立抢救指挥机构,组织医务力量抢救患者,及时由医生护送就近医院。

6.1.2担当抢救的人员,不能莽撞地闯入中毒现场,应根据现场有毒气体浓度配戴相应的防毒面具,在有毒气体浓度高于2%或含氧量低于18%时必须配戴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事故现场抢救他人.

6.1.3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处,解毒清洗,误服应立即催吐、洗胃及导泻,冬季应注意保暖。

6.1.4抢救设备内部或井内作业者,除配戴空气呼吸器外,还要戴好安全带。

6.1.5患者从现场抢救出后,应立即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查神智清晰、脉搏、心跳是否存在,呼吸是否停止,有无骨折。呼吸困难或面部青紫要立即给予氧气吸入。

6.2防止发生急性中毒的措施

6.2.1可能发生泄漏的岗位,根据毒气性质,配备空气呼吸器或相应的防毒面具。

6.2.2个人遇到跑毒气、无防护器材时,用湿手帕、衣物等包住口、鼻防止吸入大量毒气,迅速离开毒源,站在上风向.

6.2.3发生多人中毒(或吸入)事故的抢救

6.2.3.1了解事故的全面情况,对事故全貌(发生时间、场所、事故性质、事态、伤亡、危害、抢救情况)概括了解,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6.2.3.2立即发出信号或警报,指挥无防护人员迅速向上风或侧风向撤离毒区,必要时通知下风区人员疏散。

6.2.3.3迅速采取一切措施切断毒源,立即通知气防站或医院组织现场救护,寻找中毒人员迅速脱离毒区进行抢救、治疗。

6.3.2.4尽快向上级机关或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6.3.2.5严重者立即护送到就近医院治疗. 6.3.2.6设立警戒线,禁止无防护人员进入毒区。 6.3.2.7及时供应抢救所需药物、器械。 6.3.2.8清查事故现场人员情况。 7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安全生产禁令 DCAQ/BZH027-2012 (一)人身安全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二)防火防爆令

1、 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 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 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 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 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三)车辆安全令

1、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2、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3、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4、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5、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6、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7、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8、严禁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9、严禁吊车、插车、电瓶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10、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四)原化工部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

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6)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高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2、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3、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理,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容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安全生产规定 DCAQ/BZH028-2012 (一)防止贮罐跑冒十条规定

l、按时检尺,定点检查,认真记录。 2、油品脱水,不得离人,避免跑油。 3、油品收付,核定流程,防止冒窜。 4、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 5、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投用。 6、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 7、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8、重油加温,不得超标,防止突沸。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二)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18-21%,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必须专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订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

护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浓度情况要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三)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材。

4、不准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DCAQ/BZH031-2012

1目的

为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3.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术语和定义

4.1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4.2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3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

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5管理要求

5.1及时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已确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复查,详细记录在案,并随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情况更新已登记建档内容。将已更新登记建档内容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5.2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 5.2.1定期检测设备

每个检修期,设备管理部门安排有资质的单位根据设备管理规定对设备进行强度、刚度、腐蚀等情况进行检测,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5.2.2定期检测安全设施

有关单位对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等定期进行检测,使其灵敏好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5.2.3定期检测仪器仪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所属的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失效的或误差超过额定值的及时进行更换或调整。生产单位和贮存单位发现仪器仪表有问题应及时向仪表维修单位反应情况,以便及时解决,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

可燃气体报警器、毒气报警器、安全联锁等仪表要确保随时好用,检测或调校要做好记录。

5.2.4定期检测电气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雷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防爆电器、各种保护(过流、速断、低电压等)等应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安全供电。

5.3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析、辨识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危险等级划分,以确定管理的重点。

5.4为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5.4.1加强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平稳操作,杜绝超温、超压、超安全量现象的发生。

5.4.2加强巡检,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

5.4.3加强作业票证的管理,对动土、动火、用电、断路、登高、抽堵盲板、设备检修、吊装等作业要进行严格的审批。

5.4.4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努力做到施工标准化。 5.4.5加强通风、除尘、降噪声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 5.4.6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5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告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6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会仲裁。

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规定 DCAQ/BZH033-2012

1目的

为使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与管理更趋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使其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改制单位)、各项目经理部。 3引用标准和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职责

4.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施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含气瓶)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位装置等,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2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电视监控系统的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3仪表部门具体负责可燃气体监测仪、有毒气体监测仪、DCS监

控、安全连锁装置及各类仪表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4电气部门具体负责各类继电保护器、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5计量部门具体负责温度计、压力表、装置质量流量计等仪表的校验和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6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厂区内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的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7各监视和测量设施使用单位负责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8其它监视和测量设施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归口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9对于职责不明确或新增的监视和测量设施由设备管理部门配合生产副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明确职责。

5要求

5.1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重点部位,要安装电视监控装置;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在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通讯联系装置。以上安全监控、测量、通讯装置要符合安装场所的安全要求,主要监测参数要与调度室、操作室等联网,保持联络畅通。

5.2各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监视和测量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3各类监视、测量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5.4各主管部门和生产车间应建立监视、测量设施台账,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5.5监视、测量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任何变更应执行厂《变更管理制度》,经分管厂长、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6除维修、校验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监视、测量设施。 5.7各主管部门要制订详细的管理实施细则,搞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各种监视、测量设施安全运行。

6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DCAQ/BZH036-2012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下属所有企业。 3引用的标准及文件 3.1《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细则

4.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公司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

4.2基层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基层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3人力资源、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依据岗位责任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4所有职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

4.6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程序。

4.7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4.8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9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技措项目,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

4.10相关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11生产岗位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4.12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13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对于特殊作业体检由施工单位进行负责。

4.14安全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

4.15基层单位应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16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17基层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考核制度。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18基层单位应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本单位预案体系之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19各相关生产处室和基层单位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20对于存在硫化氢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所有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任何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的人员严禁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除必须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外,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33ppm)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 mg/m3(33ppm)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防护用具。

4.21公司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气体可能泄露的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4.22公司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没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23公司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4.24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在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所有人员,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25当职工在巡检过程中发现便携式硫化氢报警器报警时,职工有权停止正常工作,撤离到安全区域,并把现场情况向班长报告。

4.26固定式和移动式硫化氢报警器每半年效验一次。当对硫化氢报警敏感性产生怀疑时,公司应对报警器进行标样检测或重新进行效验。

4.27基层单位应落实岗位人员监视固定式毒物报警器的运行监视,当报警器发生报警时,必须有记录,并查明原因。每周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毒物报警器报警情况进行记录并分析原因。

4.28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必须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设置防护标志,并由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2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毒物检测监控工作。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特种作业审批程序。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必须在规定限值内。

4.30检维修后开工前应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31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做好检维修及开工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危害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32当人员发生硫化氢中毒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气防站和相关单位,救(监)护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后,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并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对中毒人员进行必要的现场急救后,将中毒人员送至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

4.3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34职业危害调查程序及分责管理

4.34.1当岗位上发现异常气味时,各单位领导(或运行班长)必须在10分钟内通知质检中心到现场检测第一手数据资料,同时报告生产指挥中心,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各相关单位。

4.34.2安全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根据情况,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勘察、检测、分析,并收集相关材料,确定检测区域。

4.34.3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应查明相关单位生产原料组成情况、生产运行情况,提供异常操作数据。

4.34.4设备管理部门应查明现场机械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提供设备异常情况和相关仪表的记录数据。

4.34.5给排水管理部门提供公司下水系统运行情况数据及事发现场下水系统基本情况。

4.34.6事发单位及相关生产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提供现场及各种数据情况。

4.34.7质检部门必须保证所有毒物检测仪保持灵敏好用,并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对现场毒物检测仪的使用负责。

4.34.8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数据汇总情况,集中组织各专业副总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字确认)。报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如确需出职业史的,由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最终职业史证明书。

4.34.9以上各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材料数据要真实准确,各记录性材料保存完整。相关现场勘察、检测、分析收集相关数据的时间要精确到分钟,相关人员要在调查材料上签字。

4.35关于职业病鉴定、诊断及后期医治待遇管理

4.35.1职业病诊疗、康复、复查等费用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5.2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期间,所需费用原则由个人垫付。 4.35.3所有医疗票据必须是与职业病诊治有关并相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否则公司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核销。

4.35.4关于职工在医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等待遇,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4.35.5职工一经专业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应立即办理出院手续。如果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需要继续治疗的,应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就诊。否则不按照本条规定引起的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4.35.6职工住院治疗诊断期间的职工不允许离院。

4.35.7经职业病专科医院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在病情复发需要治

疗时,必须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履行规定程序。

4.35.8经鉴定机构鉴定,没有鉴定为职业病者,原则上出院后回到原岗位工作,根据身体情况,如果不适应原岗位工作,可以考虑在原单位适当调整岗位。

4.35.9经鉴定机构鉴定为职业病,在医疗期满后,5-6级伤残者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本人工资的70-60%发给伤残津贴,7-10级伤残者医疗期满后原则上回到原岗位工作,根据身体情况,如果不适应原岗位工作,可以考虑在原单位适当调整岗位。

4.36对进入硫化氢危险区域的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100元/人、次。

4.37对于进入具有职业危险区域的的人员由于不佩带防护用品和便携式报警器而造成本人接触毒物并产生生理反应的,对职工所在单位给予月工资考核,下浮岗效工资的5%,连续2个月。

4.38对于破坏固定式工业卫生防护设施的个人,公司按照工业卫生设施价格的2倍进行罚款。

对于职业卫生设施发生损坏,而不及时进行修复的责任单位按照公司现场考核办法给予考核。

4.39公司对于在职业卫生事故(或事件)调查中提供虚据,有隐瞒、欺骗等情节的职工,一经查实,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500元以上经济处罚,直至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4.40对于职业病职工非在院治疗期间,无故不上班的情况,公司有权按照考勤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4.41基层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根据公司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考核。(注:职业病按照重伤进行考核)

4.42职工一经专业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结束,后期管理由人力资源办负责。

5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

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环保管理规定

DCAQ/BZH040-2012

为加强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能源资源,减少污水排放,提高公司环保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生产装置安、稳、长、满、优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目的

宣传和执行环境保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2要求

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消灭减少控制污染物,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环保管理组织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相关专业负责人任组员成立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级环境保护管理;公司级环境保护下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位于安全管理部门,由环境保护主管任组长,办公室相关人员任组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兼任环保节能员)负

责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详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管理机构的职责 4.1环保领导小组职责:

4.1.1贯彻执行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公司环保规章制度。

4.1.2组织制定环规划、目标、年度计划,审查环保技术改造方案等;

4.1.3审定环保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检查公司环保工作,组织评比和讨论重大奖惩事宜。

4.1.4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1.5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实施环保培训,提高环保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4.1.6讨论决定环保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4.2公司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的环境保护、能源法律法规和及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制订本单位环境保管理制度。

4.2.2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业园的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及技术改造计划,监督环境隐患治理计划制定和落实;

4.2.3负责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2.4会同有关部门开发、推广环保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开展群众性环保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4.2.5参与审查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对其中能源使用

是否节约、合理进行评估;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2.6推行清洁生产,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2.7按月、季、年做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基础资料。

4.2.8组织环境保护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业务工作水平。

4.2.9组织环境保护监测计划的制订和执行;

4.2.10组织和参与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4.2.11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4.2.12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4.2.13定期开展环保大检查,对违犯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 4.2.14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5环保工作考核处罚管理细则

5.1各基层单位应保证环保设施及所属设备正常运行,非计划停运8小时以内,扣单位200-500元,超过8小时按8小时累加扣款,造成污染事故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5.2装置排水严重超标(超倍),并造成污水处理场冲击的,致使污水处理场排水一次不合格,扣该单位1000元,排水严重超标(超倍)超过三天的扣2000-5000元。

5.3装置检修清扫塔、罐、换热器时,要制定排污计划和防止污染措施,若没有排污计划和防止污染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造成污染者扣其单位500-2000元。

5.4装置停工时设备内存油,必须由所属单位负责全部回收,严禁向明沟或地面排放废水、污油、油泥等有害物质,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单位500-1000元。

5.5各装置在设备及机泵检修时,要将油、溶剂、添加剂及其它化

学试剂回收,不得排入下水,以免冲击污水处理场,否则扣责任单位500-1000元。

5.6给排水厂负责全厂下水主干线管网,并确保畅通;各基层单位负责本装置内下水管网,并确保畅通。如影响收油、取样,每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500元。

5.7环保监测站所测的数据应及时通知分厂(工段),若数据超标,分厂(工段)应立即整改,若连续三次超标,扣责任单位200-500元。

5.8采样口一旦确立后,如因排污等因素影响监测站取样,每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00-500元,并记一次不合格。

5.9油品罐区有二次脱水设施或自动脱水设施的要加强管理,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停用,如有特殊原因停用,要向调度处和环保节能处说明理由,否则发现无故停用扣责任单位300-500元。

5.10储罐脱水时不准离人,否则扣责任人200元。

5.11各装置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厂污水处理总排放口月综合合格率为90%,每低于三个百分点扣车间100元。

5.12污水处理场受冲击时,必需二小时内向调度处和环保节能处汇报(晚间、周六、周日报调度),不按时汇报,造成排水不合格的,按排水的综合合格率计算。

5.13污水处理场直排口不许随意打开排放,不能泄漏,发现一次扣500-1000元。

5.14质检中心在取样时对原料样、半成品样、成品样要有回收设施,不允许随意向地面和下水中倾倒,发现一次扣100-300元

5.15环保监测站应按公司指定的频率进行监测化验,如有突发环保事件发生,根据实际情况,按工厂管理部门要求增减化验分析次数。分析数据应及时通知生产装置,如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污水处理场冲击,扣200-500元。

5.16环保监测站人员应严格按照取样、分析规程操作,若因操作原因造成分析结果失真的,扣责任人20元/次。

5.17各单位岗位人员应观注下水排放情况,并定期检查,发现下水

有油应及时报告,基层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清理。公司考核小组将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下水中有油(油层厚度大于20mm),处罚所在单位200-500元。

5.18各单位应互相监督,若互相推委,则各方均扣罚上述条款相应金额。

5.19公司将建立环境污染举报制度,各单位私自向下水排放油品等物料的,公司每位职工都有举报的义务,一经核实,将奖励举报人500元。

5.20给排水厂在巡检过程中发现有单位私自排油,经查实后,将扣罚排放单位的罚款的50%奖励给给排水厂。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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